作者jamesh (别有狂言谢时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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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大学校院办理推广教育共同注意事项
时间Sat Dec 31 11:21:5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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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院办理推广教育共同注意事项
民国七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教育部台(78)高字第五六七六九号令订定发布
一、 大学校院为推广服务提昇大众学识水准,对於当前社会需求之学科,在师资、
设备优裕之条件下,得办理推广教育。
二、 大学校院开设之推广教育班次,依大学规程第四十条规定之项目为准。
三、 大学校院开设之推广教育班次,包括学分班及不授予学分之班次,学分班次
学员修读期满经考试及格,学校得发给学分证明书,非学分班次学员修读
期满经试验及格,学校得发给推广教育证明书。
四、 大学校院开设之推广教育班次,招生对象应配合所开设课程之程度,属
研究所硕士班课程者,招生对象限大学毕业或具备报考研究所同等学力资格
者;属大学部课程者招生对象限高中、高职毕业或其同等学力者。但属重点
科技类,利用寒暑假期开设之中小学学童班,或基於特殊需要开设之班次,
报经教育部核准可不受此限。
五、 大学校院所开设授予学分之推广教育班次,每门课程修满十八小时,并经
考试及格可给予一学分,学校得发给学分证明,如经入学考试,考取本校之
大学部或研究所硕士班,学分得依规定酌予抵免。
六、 大学校院所开设之推广教育班次,师资应以本校专兼任教师或与教师同等级
之专任稀有科技人员为主。惟属实务性课程之讲授得聘请非学术性实务专家
担任。
七、 推广教育各类班次之学员收费标准:
属大学部课程者,比照夜间部学分费标准上下限百分之三十收费,每
十八小时计一学分,特殊性课程得酌予加收实验实习材料费,属研究所
课程或特殊性质之班次,收费标准经报备者可不受此限。
八、 大学校院开设之推广教育班次,应经相关院系(所)务会议或相关之教学
单位,讨论通过方可开设,推广教育各项工作,可由学校指定之单位专责
办理。
九、 推广教育之收支经费均应依照有关会计作业之规定办理。
十、 各校院应於每学年开始前,将该学年推广教育开设班次之计划汇总报教育部
核备,并於学年结束後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形汇报教育部备查。其有特殊情况
须於学年间另外开设之班次,应於开课前专案报部核备。教育部得组成评审
小组执行有关之审核及评监工作。
十一、 本共同注意事项如有未尽事宜,得於必要时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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