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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选举办法 2002年 6月17日经行政组织提请研代大会通过後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之适用〕 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相关所有 之选举事宜,依本办法之规定行之。 第二条 〔投票原则〕 本会所有相关之选举,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 投票方式为之。 第三条 〔相关选举〕 本会所有相关之所有选举,系指会长改选、研究生代 表补选及校务会议代表改选等三项选举。 第二章 选举机关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之组成及成立时间〕 关於选举事务,会长应於三月份时遴聘选委会主席或 自行兼任。选举委员会置委员五至九人,主席为当然委 员,其他委员由主席遴聘之,共同筹组选举委员会(以 下简称选委会)办理之。 选委会主席之遴聘权在会长,选委会委员之遴聘权在 选委会主席。 第五条 〔会址〕 选委会设於本会办公室或经选委会认定之办公处所, 并应公布於选举公报上。 第六条 〔职权〕 选委会掌理左列各款职权: 一、关於选举事务之策划与执行。 二、关於违反本办法处分之评议与执行。 三、选务员之遴聘与管理事宜。 四、候选人资格之审查。 五、受理选务申诉事件并裁决之。 六、其他相关选举事宜。 第七条 〔分工〕 选委会为便利选举事务之推动﹐设左列部门: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综理选务之行政协调等事宜 ,主持选务相关会议。 二、选务组:置召集人一名并兼任副主席。负责受理 候选人登记事宜,选务员召募、遴选及办理选务 员讲习;投、开票所规划及人力运用事宜;选务 员讲习地点借用及资料准备。 三、庶务组:置召集人一名。办理帐蓬及桌椅之租用 ,票匦及圈票处之借用;规划并设置投票处地点 。 四、文书组:置召集人一名﹐办理及制作选委会相关 之公报〈一〉、〈二〉及〈三〉等发布及张贴事 宜;同时负责选票之制作。 五、秘书组:置秘书长一名﹐掌理办理有关选委会财 政之收支、企划,结算事宜;协助主席及各组购 置相关选务用品;开设及借用开票处;会议记录 之整理及档案之管理。 第八条 〔选务员〕 选委会为维持投开票秩序,得遴聘本校在学学生若干 名为选务员,负责投、开票。选务员向选委会负责,依 据本办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第三章 选举 第一节 资格 第九条 〔选举人之资格〕 本校注册在学研究生皆有选举权。 第十条 〔候选人之资格〕 本校注册在学且未提出学位考试之申请之研究生皆有 选举权,均得依本办法登记为候选人。 第十一条 〔助选员之资格〕 本校在学研究生经候选人之推荐,得依本办法登记为 其助选员。 第十二条 〔候选人或助选员与选委会或选务员之关系〕 担任选委会委员或选务员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或助 选员。其登记为候选人或助选员者,当然丧失选委会委 员或选务员之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具备之表件〕 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应备具左列表件: 一、候选人登记表,含候选人姓名、所级、永久住址 、通讯住址、行动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经历、 政见。 二、刊登於选举公告之政见,字数限制由选委会决定 。 三、本人最近六个月内二寸脱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式三 张。 四、本人学生证正反两面影本两份。 五、行政规费及选务员保证金﹐金额由选委会决定。 六、选委会认定有必要交付之资料。 七、置助选员者﹐需提供其名册及学生证正反影本。 前项一至六款表件不合规定或行政规费及保证金不足 者,选委会应拒绝受理其登记之申请。第七款助选员学 生证影本於登记期间截止前未送达者,视同取消助选员 资格。 登记时间截止後,选委会得拒绝任何表件之增补或修 改。 第二节 选务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投票日及竞选期间〕 本会相关所有之选举投票日,定於每年五月,其确切 日期由选委会决定。竞选期间为投票前八日至前一日, 非竞选期间内不得举办政见发表会与从事竞选活动。 第十五条 〔第一份选举公告及候选人之登记〕 选委会应於投票前二十五日发布第一份选举公告。其 内容应包括: 一、投票日期。 二、候选人领表时间、登记时间、号次抽签时间及竞 选时间,应缴资料及行政规费。 三、应选名额及相关事项。 四、研究生协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候选人登记注意事项。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选委会应於第一份选举公告发布日起五日内接受候选 人之登记,且登记时间至少需五天﹙含﹚。经登记并接 受为候选人者,於前项登记期间截止前撤回登记者,不 得再登记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 〔第二份选举公告〕 选委会应於投票日前十日发布第二份选举公告。其内 容应包括: 一、投票时间。 二、投票地点。 三、开票地点与时间。 四、选举票之领取及投票注意事项。 五、候选人注意事项。 六、选举票认定为无效票之规定。 七、其它选务应注意事项。 八、候选人之个人照片、号次、学经历及政见,相关 助选员名册。 九、公办政见发表会时间及地点。 第十七条 〔第三份选举公告〕 选委会应於投票日後七日内发布第三份选举公告,公 布选举结果、得票数等事项。 第十八条 〔选举公告〕 选委会得於竞选期间於必要时刊行选举公告,报导选 举公报未竟或补充事宜。 第三节 候选人竞选活动 第十九条 〔竞选活动之项目〕 候选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规定﹐从事竞选活动: 一、举办政见发表会。 二、印制、张贴、分发传单、海报等,但各种宣传 品应加具候选人之签名,并送交选委会核查。 三、访问选民。 四、事先经选委会之许可,不违反本办法之活动。 第二十条 〔公办政见发表会〕 选委会应协调各会长候选人,统一安排公办政见发表 会。前项公办政见发表会应於竞选期间内至少举办一场 。关於第一项之公办政见发表会,各候选人至多得有三 名助选员出席演说助选。 第二十一条 〔自办政见发表会〕 候选人应於拟办自办政见发表会前三日,向选委会申 请登记。前项自办政见发表会,应经选委会选派委员在 场监督。关於经核准之自办政见发表会,除助选员得出 席演说助选外,候选人亦应出席发表政见。 第四节 投票、开票与选举结果 第二十二条 〔选举票之领取及投票〕 一、出示学生证(其他证件无效,学生证後需盖这学 期之注册章﹚,经选务员在学生证背面注记後,方得领 取选举票。 二、选举人应於规定投票时间内至投票所投票,逾时 不得进行投票,但於投票时间内完成注记程序尚未进行 投票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选举人领取选票後,应使用投票所准备之圈选工 具自行圈选,并将选票投入票柜中,不得逗留或将选票 携出投票所。 第二十三条 〔投、开票时间﹐选票〕 关於投、开票区之划分,投、开票之起迄时间暨选票 、圈选工具之制作,由选委会议决刊布於选举公告或选 举公报。投票完毕後,将票箱集中至选委会指定之场所 开票。 第二十四条 〔投票所之人手〕 每处投票所应置主任选务员一名,由选委会遴聘之, 办理投票事务。 第二十五条 〔开票所之人手〕 选委会委员为开票所内之当然成员,人手不足时得遴 选选务员协助开票,办理开票所有事务。 第二十六条 〔选举票无效之情形〕 选举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选举执行委员会制发之选票。 二、圈选两人以上。 三、「卜」字章未圈选於圈选处或不到二分之一落於 圈选处者。 四、圈选後加以涂改者。 五、所圈选之处不能分辨何人者。 六、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划写符号 者。 七、将选票撕破,以致於不完整者。 八、不加圈选,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选举执行委员会制备之圈选工具圈选者。 十、无投票处识别章者。 无票认定有争议时,由全体在场选委表决之,表决结 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选举票视同有效。 第二十七条 〔投、开票结果〕 开票结果,以获最高票者之後选人为当选人。得票相 同者,以抽签决定之。其中,会长当选人及校务会议研 究生代表於就职前若因故出缺,得由得票次高者递补之 。 第四章 妨害选举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当选无效〕 候选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选委会应为当选无效 之宣告: 一、候选资格不实者。 二、当选票数不实,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者。 第二十九条 〔取消资格〕 候选人或助选员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选委会应取 消其候选人资格并得移请学生奖惩委员会议处: 一、对於候选人或具候选资格者,行求期约或交付贿 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约其放弃竞选,或为一定 之竞选活动者。 二、候选人或助选员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 利益,而许以放弃或为一定之竞选、助选者。 三、对於选举人交付贿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约其不 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 四、以强暴、胁迫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害他人竞选 、助选或自由行使投票权者。 五、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书或演 讲散布虚构事实,而生损害於他人者。 六、以强暴、胁迫、贿赂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害选 委会执行职务或使其为一定之行使者。 七、故意破坏选委会之选举公报、选举公告等工具, 抑留、毁坏、掉换或夺取票箱、选票、圈选工具 等选务工具者。 八、以妨害候选人之竞选活动为目的,破坏候选人之 选举海报、传单等竞选工具者。 九、恶意妨害或扰乱投、开票者。 第五章 施行与修订 第三十条 〔修订、废止与施行〕 本办法之修订或废止需先经行政会议通过後,始得送 交研代大会行使法案同意或否决权,同意与否由出席之 研代以多数决为之,俟研代大会通过後,由会长公告并 自公告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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