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ZUMI (阳光总在风雨後)
看板NTUGSA
标题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组织章程
时间Sun Jun 27 20:10:04 2004
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组织章程
http://ntugsa.twbbs.org/old/cons.htm
2002年 5月13日复决通,并於2002年 6月15日生效实施
2002年 6月17日经行政组织提请研代大会後,修订第14
条文、第19条文、第20条文、第24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研究生协会』,简
称『台大研协』。
第二条:本会宗旨为:联络会员感情,增进会员权益,
提高学术研究风气,加强科技知识交流,代表会员表达
对国家社会之关怀。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凡国立台湾大学注册在学之硕士班及博士班研
究生皆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会员享有参加本会主办或协办活动之权利。
第五条:会员有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三章 行政组织
第六条 【会长】
一、本会置会长一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二、会长每年五月改选,不得连任。任期自该年七月
一日起至翌年六月卅日止。
三、会长之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
2.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
3.召集选举委员会办理选务工作.
第七条 【副会长】
本会置总务副会长、学务副会长及教务副会长等三名
副会长,襄赞会长处理会务。
第八条 【秘书处】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名,协调行政干部运作,协助会长
、副会长综理会务及遂行自治事务。
第九条 【执行处】
常设下列各部:
一、福利事务部:负责膳食、住宿、体育、兵役等事
务。
二、校园事务部:负责校园规划、交通等事务。
三、财政事务部:编列并执行岁入岁出预算,促进资
产之有效运用。
四、学术事务部:负责图书馆事务,提昇学术水准。
第十条 【其它政策部门】
每届会长或当选人,得依其政纲政见,设立前条以外
之各部,存续期间至该会长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任命及代理】
副会长、秘书长、各部部长等行政干部,由会长直接
任命。前项职位未经任命或出缺时,会长得指定行政
干部兼理。
第十二条 【继任及出缺】
会长出缺时,由总务副会长、学务副会长、教务副会
长、秘书长依序继任,至原任会长任满之日为止。无
继任会长时,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议长暂行代理会长,
如距原任会长任期届满之日六个月以上,由研究生代
表大会办理会长之补选。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
本会置「研究生代表」(简称:研代)数名,组成「
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大会」。第
第十四条 【职权】
一、对行政组织具财务监察权。
二、对行政组织所提关於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制
定等法案,具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本会章程及法规具解释权。
四、对本会选举事务具仲裁权。
五、办理会长罢免之选务工作。
第十五条 【产生方式】
一、选举代表:於会长选举时由会员经直接选举之,
唯所得票数需达该年会长当选人得票数十分之一
或达全体选举人数百分之一以上之票数,始得当
选。
二、当然代表:卸任之研究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
书长、部长,现任及卸任之研究生校务会议代表
。
三、任命代表:上述代表不足九人,由研究生协会会
长任命本校研究生补足。
第十六条 【任期】
一、自当年七月一日或任命当天起至毕业或请辞日止
。
二、无故缺席研代大会达三次,任期自动停止。
三、经会长任命而担任行政组织之职务时,任期自动
停止。
第十七条 【开会最低人数之限制】
研代大会应有研代二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
第十八条 【会议主席】
研代大会以议长为主席,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以副议长为主席。议长、副议长均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时,由出席研究生代表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十九条 【议长之职务】
一、召开研代大会。
二、召开仲裁法庭。
三、召集罢免选务委员会办理会长罢免之选务工作。
四、议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议长继任其职务。
五、议长及副议长均出缺时,由研究生协会会长就研
究生代表中指定代理议长,并由代理议长办理补
选。
第二十条 【议长、副议长之任期及选举方式】
议长、副议长由研究生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互选之
,任期一年,自当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察权】
研代得向行政组织稽核及质询财务,对於财政上不法
行为之事项,研代大会对行政组织有弹劾及纠正之权
。
第二十二条 【法案同意或否决权】
行政组织提交研代大会关於本会规章之修正、废止与
制定等法案,研代大会需於受理十五日内,行使同意
或否决权。研代大会逾三十日未能作出同意或否决之
决议时,视同同意行政组织所提法案的修正、废止与
制定。
第二十三条 【章程及法规解释权】
一、研代大会得受理会员或行政组织所提关於本会章
程及法规之疑义,并於议长收件三十日内作成解
释文并公告之。
二、研代大会具本会章程及法规之主动解释权。
三、行政组织如认为研代大会作成之解释窒碍难行时
,得於研代大会公告七日内提出覆议;议长需於
收件三十日内,交由研代大会重新行使解释权并
公告之,当届行政组织不得再有异议。
四、解释文经公告十日後生效。
五、同一章程或法规之解释,相距需一年以上,研代
大会始得受理。
六、研代大会自议长受理章程及法规解释案起,逾三
十日未能作成解释文并公告,议长职务自动解除
。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事务仲裁权】
一、当选务委员会与登记参选之会员产生选务上之争
执时,选务委员会或登记参选之会员可於选务结
束三十日内向议长提出诉讼案,逾时则不受理。
议长需於受理选务委员会或该会员提出诉讼案之
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法庭」并置九位研代担
任「仲裁法官」。「仲裁法庭」需於成立後三十
日内完成调查及最终判决。
二、议长为当然之「仲裁法官」并兼任庭长,召开「
仲裁法庭」。其余「仲裁法官」依序由担任过研
究生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部长等资历之
研代担任,至人数额满止。人数不足时,由议长
指定之研代递补。
三、『仲裁法庭』采合议制,以多数决决议。
四、议长自选务委员会或该会员提出诉讼案起,逾三
十日未能成立『仲裁法庭』并完成调查及最终判
决,议长职务自动解除。
第五章 选举罢免
第二十五条 【民主原则】
本会各项选举,均应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
公开之方式行之;相关办法由行政组织提出,经研代大
会同意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第六章 修改组织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组织章程之修改,应依可择下列程序其中之一为
之。
一、由行政组织提出,并经研代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
表同意。
二、由全体会员的百分之一提出,并经研代大会二分
之一以上研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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