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ioca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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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公告] 越位判罚
时间Sat Dec 31 01:24:13 2005
我在中华足球协会看到的
参考一下吧
2005年新修订足球规则(请对照旧版足球规则书)
国际足总通报第968号,苏黎士,2005年5月17日。
国际足总理事会於2005年2月26日在威尔斯Vale of Glamorgan召开年会。
新修订足球规则与其他指示及训令详述如下。
(中华民国足球协会印制2005最新足球规则,订於6月底发行,并於94年全运会资格赛实
施)
1.新修订足球规则及国际足总理事会决议
第十一章 越位
国际足总理事会决议
新增决议1
越位位置的定义中,〝更接近对方的球门线〞的意思是,球员的头、身体或脚的任何部位
比球和对方最後第二名球员更接近对方的球门线。手臂不包括在此定义中。
~~~~~~~~~~~~~~~~~~~~~~
理由:
足球比赛是用头、身体及脚玩球。如果这些部位更接近对方的球门线,即可能得到利益。
如果只是手臂超过对方球员,则不会得到利益。
新增决议2
介入比赛的要素,定义如下:
‧影响比赛的意思是,同队球员传球或触球後,在越位位置的球员玩球或触球。
‧影响对方球员的意思是,明显阻挡对方球员的视线或行动,而阻碍对方球员玩球或使对
方球员不能玩球;或是作姿态或动作,裁判认为是,欺骗对方球员或分散对方球员注意力
。
‧在越位位置而获得利益的意思是,球从球门柱或横木弹回时在越位位置玩球,或球从对
方球员弹回时在越位位置玩球。
国际足总通报第987号
苏黎士,2005年8月17日
国际足总理事会通知-引用足球规则第十一章,决议2
自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2005年足球规则,第十一章越位,新增国际足总理事会决议,
决议 1及决议2。新增的两项决议并未改变规则第十一章-越位的条文,而且解释条文更
加清楚,有利於比赛及进攻足球。
引用新增决议,在比赛球场上发生一些情况,有必要再作澄清说明。因此,国际足总理事
会於2005年8月11日在苏黎士开会决议,足球规则第十一章及决议1,决议2的条文未修改
,规则精神也未改变,并决议下列引用足球规则第十一章,,决议2的通知。
"一球员在越位位置,当他玩球或触球之前,可被判罚越位,如果裁判认为,没有其他在
不越位位置的同队球员有机会玩球。
如果一对方球员介入比赛,而且,如果裁判认为,可能发生身体接触,在越位位置的球员
应被判罚越位,因为他影响对方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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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indyboy:小朋友不可以晚睡觉 快去睡XD 12/31 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