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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NTUFBASKETBL
标题[转录]2002年国际篮球新规则
时间Thu Oct 18 23:04:24 2001
※ [本文转录自 CBA 看板]
作者: mediaplayer (莫名其妙被取笑) 看板: CBA
标题: 2002年国际篮球新规则
时间: Thu Oct 18 00:15:02 2001
4.1. 职员包括裁判员及检察员各一人,另有记录台人员及临场委员协助其工作。
除此之外,国际篮球总会授权各会员单位,在举办区域性或各国篮球协会主办的国内比赛,可采用一位裁判员及二位检察员的三人裁判执法。
4.2 记录台人员包括记录员、助理记录员、计时员及二十四秒计时员各一人。
4.3 可设临场委员一人,坐在记录员和计时员之间。其职责主要是比赛
中监督管理记录台职员的工作,以及协助裁判员和检察员使比赛顺
利进行。
4.4. 一场比赛中的裁判员及检察员,与参加比赛两队之间,不必过份强
调有无任何关系。
4.5. 职员、记录台人员或临场委员对於比赛规则无权同意加以变更。
5.6. 裁判员和检察员的制服应包括灰色上衣,黑色长裤,及黑色篮球鞋和黑色袜子。
5.7. 国际篮球总会主办之正式比赛,记录台工作人员也应着制服。
第3条 裁判员的权力
裁判员应:
5.1. 检查及认可所有比赛器材。
5.2. 指定标准计时钟、二十四秒计时器、码表,同时认可记录台工作人员。
5.3. 禁止球员佩戴足以造成其他球员伤害之物品。
5.4. 每一节和决胜期,裁判员应在中圈执行跳球,开始比赛。
5.5 必要情况下有权停止比赛。
5.6 当球队经通知後,如拒绝出场比赛或阻挠比赛进行时,裁判员有权宣布该队弃权。
5.7 在第二节、第四节及每一决胜期时间终了,或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应详细审查并核对比赛记录表,同时确定比赛分数。
5.8 有必要时,或职员意见相左时,当与检察员、临场委员,或与记录台工作人员作任何会商之後,裁判员应做最终的判决。
5.9. 有权决定规则上所未提及的事项。
第6 条 职员执行职权的时间与地点
6.1. 无论发生在球场内或球场外的一切违规事项,包括记录台、球队席区、以及紧邻界线後方的区域,职员均有权处理之。
6.2. 此项权力始於预定比赛时间前20分钟,职员进入球场时开始生效,
直到职员确认比赛时间终了,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名认可後,职员与这场比赛的关系正式结束。
6.3. 若预定比赛时间前20分钟到开赛时间,或比赛时间结束之後,任
何球员、教练、助理教练或球队有关人员,有任何不合运动道德
的行为,临场委员或裁判员应於记录表上注明意外事件发生之事实
,并尽速将书面报告递交主办当局,作适当处理。
若此项行为发生在比赛时间终了至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名的时间
内,裁判员也应将此事件登记在记录表上。
6.4 若有球队提出抗议,临场委员或裁判员应在比赛时间结束的一小时内,向主办单位报告事件发生的情况。
6.5 第四节或决胜期终了的同时或之前,所发生的犯规,若需罚球时,则应给予额外时间执行之。完成罚球後如有决胜期,於时间终了信号发出之後,到罚球执行完毕期间若发生犯规,应视为发生在比赛休息时间,将依序执行罚则。
6.6 任何一位职员无权否决或质问另一职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宣布的判决。
第7 条 职员宣判违规後的职责
7.1. 定 义:
任何球员、教练、助理教练或球队有关人员的违例或犯规就是
规则上的违规
7.2. 程 序:
7.2.1 当违例或犯规发生时,职员应立即鸣笛,同时以适当手号指示停表,使成为死球。〈参阅"篮球裁判法第七章 手号与程序"〉
7.2.2 在罚中或投中之後,或球复活之後,职员不应鸣笛。
7.2.3 每次判决犯规或跳球後,职员应交换位置。
7.2.4 国际比赛中,若需以口头表达,使判决更清楚时,应使用英语。
第 8条 职员:受伤
若一位职员受伤或其他原因,十分钟内无法继续执行任务时,应
立即恢复比赛,由另一职员单独执法到比赛结束,除非另有合格
的职员得以替补。留任的职员在与临场委员谘商後,有权决定是否
替换或一人执法。
第9 条 记录员及助理记录员的职责
9.1. 记录员应使用法定比赛记录表:
‧开赛前登记每位先发球员及全部替补球员的姓名及号码。当发现球队先发五人的阵容、替补员或球员的号码不合乎规定时,应尽速通知较近的职员。
‧登记得分随登表,记录投中、罚中的分数。
‧登记每一位球员的侵人犯规及技术犯规,并在球员五次犯规时,应立刻通知职员。同样的,登记每位教练的技术犯规,当教练
被取消资格必须被驱逐离场时,应立刻通知职员。
9.2. 记录员应:
‧当一球队请求暂停後,在暂停时机出现时通知职员,应登记暂停并通知职员告知该队教练此节已无暂停可用。
‧球员每一次犯规时,举示犯规次数牌,使两队教练均
能清楚看见该球员的犯规次数。
‧当球队在一节之内球员所犯侵人犯规、技术犯规等球队犯规达四次,在球复活之後,将球队犯规显示器摆放在接近该队球队席区的记录台上。
‧执行替补程序。
‧仅能在死球且停表後,以及球复活之前谨慎发出信号。记录员的信号不能中止计时钟或中断比赛,也不能使成死球。
9.3 助理记录员应负责操作计分板,同时协助记录员工作。
若计分板与法定记录表记载有出入,又记录表无法再作更改时,应以记录表为准,同时修正计分板。
9.5. 登记记录表上之得分随登时,可能会有下列严重的错误:
‧ 三分投中只登记二分。
‧ 二分投中却登记成三分。
若此种错误在比赛中发现,记录员必须等待下一个死球时,以信号通知职员停止比赛,然後更正错误。
若此种错误在计时钟响起比赛结束後,裁判员检视记录表时发现错误,在职员於记录表上签名之前,裁判员必须加以更正。若因此项错误影响比赛结果,也应同时将结果加以更正。
若此种错误在比赛结束,裁判员已於记录表上签名後,裁判员不得更改此项错误,应提出事件报告,递交主办单位。
第10 条 计时员的职责
10.1. 计时钟及码表应交给计时员,同时计时员应:
‧记录比赛或停止比赛时间。
‧於第一节、第三节至少三分钟之前,通知职员或球队比赛即将开始。
‧停时,计时员应启动码表,并於暂停时间已达五十秒时发出信号。
‧在每一节或决胜期时间终了时,计时员应以最大的自动的音量信号,指示比赛时间终了。若计时员的信号故障或声音未被听到时,应立即用其他方法通知职员。
.
计时员的信号使球成死球,并停止比赛计时钟。但是,投篮时或罚球时,球在空中,计时员之信号不得使球成死球。
10.2 启动比赛计时钟,当:
‧跳球时,被一位跳球员合法拨到时。
‧罚球未中球成为活球,当球触及场内一位球员时。
‧发界外球,当球触及场内一位球员时。
10.3 拨停比赛计时钟,当:
‧每一节或决胜期比赛时间终了时。
‧活球时职员鸣笛。
‧活球时,二十四秒计时器信号响起时。
‧球队在对队投篮前已请求暂停,而球中篮时。
‧第四节和决胜期最後两分钟,球中篮之後。
第11 条 二十四秒计时员的职责
. 二十四秒计时员应依下列规定操作二十四秒计时器:
11.1 当一球员在场内获得活球控球权时,应立即启动二十四秒计时器或接续计时。
11.2. 拨停与重新设定二十四秒计时器,不必显示数字的情况如下:
‧一职员宣判犯规、跳球或不是球出界的违例时,先前的控球队
获得界外发球时。
‧投球中篮时。
‧投篮时球触及篮圈。
‧比赛因控球队的对队发生事故而须停止时。
11.3 当对手在场上获得一活球的控球权时,必须立即重新设定二十四秒
并接续计时。
若球仅被对手触及,原控球队仍持有控球权时,不得重新计算
二十四秒。
11.4. 由原控球队发界外球恢复比赛,二十四秒必须停止,但不得重新设定的情况如下:
‧球出界,由原控球队的球员发界外球时。
‧双方犯规
‧比赛因控球队的某些动作而停止时。
11.5 拨停且不必操作,当一位球员获得控球权(新的二十四秒)时,若任何一节比赛时间少於二十四秒,则不必操作及显示二十四秒计时器。
第 四 章 球员、替补员及教练
第12 条 球 队12.1 定义12.1. Being eligible to play………………………..………………………………………..……………………………..
12.1.2 当一位球员在比赛开始之前,名列记录表上直到他被取消资格或五次犯满,他是球队的一员赋有比赛的权利。
12.1.3 比赛时间内,球队的成员不是球员,就是替补员。
12.1.4 球队有关人员赋有特殊的职务,方可坐在球队席上,分别是:领
队、队医、物理治疗师、统计员和翻译。一位球员五次犯满之後
即成为球队有关人员。
12.2 规定
每一队应包括:
‧ 每队不可超过十位球员。
‧ 球队须参加三场以上的比赛时,每队不得超过十二位球员。
‧ 一位教练,球队得视需要增设一位助理教练。
‧ 一位队长,应为该队之球员,赋有比赛的权利。
‧ 赋有特殊的职务的球队有关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13 条 球员及替补员
13.1 定义
当球队的一员在场内赋有比赛权利时,就是球员。当一位球员不
在场内比赛,或虽在场内却五次犯满或取消资格,失去比赛权利时,则为替补员。
13.2 规定
13.2.1 比赛时间内,每队有五位球员在场内参加比赛,并得以替补。
13.2.2 替补员经职员招呼进场後,即成为球员,此时替换出场的球员则
成为替补员。
13.2.3. 球员所着服装应包括:
‧ 球衣前後应同一实体颜色。
‧比赛时,所有球员(男性与女性)都必须将球衣的下边塞进短裤内。比赛时,可穿着连身球衣。
‧T恤:除非有医生证明许可,否则球衣内不可穿着任何形式的T恤,若要穿着必须与球衣颜色相同。
‧短裤:前後应同一颜色,惟不须与球衣颜色相同。
‧短裤内可穿着长度超出裤口之紧身裤,惟必须与短裤颜色相同。
13.2.4. 每一球员球衣前後,应有与球衣颜色对比的平面实体号码。
号码应清晰易见,同时:
‧背部的号码至少应高20公分。
‧前胸的号码至少应高10公分。
‧笔画的宽度不得小於2公分。
‧球员号码应使用4至15号。
‧同队的球员不得穿着重覆号码的球衣。
球衣上的广告,应徵求有关比赛当局的同意。球衣上的广告不得妨碍球衣前後的号码。
13.2.5 裁判员应禁止球员佩戴对其他球员造成伤害之物品。
‧下列物品球员禁止使用:
_ 即使覆以(柔软)护垫於其上,由皮革塑胶、软塑胶、金属或任何坚硬物质制成,用以保护手指、手、腕、肘或前臂之护具。
_ 会割伤或擦伤他人的物品(指甲一定要剪短)。
_ 头部装饰品、帽子珠宝等。
‧下列物品球员准予使用:
_ 保护肩、上臂、大腿、小腿等护具,其材质不会对其他球员
造成伤害时。
_ 包有护垫的护膝。
_ 为保护受伤的鼻子,可使用坚硬材质的制品。
_不会对其他球员产生危险的眼镜。
_头带最宽5公分,限由不会产生擦伤的物质,单一颜色的布料,
软性塑胶或橡胶制成。
13.2.6 球员使用之所有装备,必须适合篮球比赛之用。任何装备如被认
为可增加球员身高、跳起高度或取得非法利益时,均在禁止之列。
13.2.7 规则上所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装备,必须事先接受国际篮球总会技
术委员会认可。
13.2.8 球队最少必须准备两套球衣:
‧ 赛程表上排名在前的球队(主队),必须着浅色球衣(最好是
白色)。
‧ 赛程表上排名在後的球队(客队),必须着深色球衣。
‧ 然而,若两队同意,可以互换球衣颜色。
13.2.9 凡国际篮球总会主办的正式比赛,同队的球员应:
‧全队穿同色或同色系的球鞋。
‧全队穿同色或同色系的球袜。
第14条 球员:受伤
14.1 若球员受伤,职员可停止比赛。
14.2 如在活球时发生球员受伤,职员应等比赛到一段落时,始可鸣笛
宣布暂停。所谓告一段落,乃指控球队投篮、失去控球权、持
球停止进攻或成死球时。
若为保护受伤球员起见,必要时职员可以立即停止比赛。
14.3 受伤球员的替补:
‧ 如受伤球员不能立即(约十五秒)参加比赛,或接受治疗,必须在一分钟内被替换出场,如因伤势无法在一分钟内完成替补也应尽快换下。
‧ 然而,一位已接受治疗,或在一分钟以内恢复比赛能力的受伤球员,可以留在场上继续比赛,但:应登记该队一次暂停。
‧ 下列情况受伤球员不能留在场上继续比赛,必须被替补下场,
若:受伤球员的伤势无法在一分钟内继续参加比赛或该队已无剩余的暂停。
例外:该队因此而使比赛球员少於五人时例外。
14.4 如受伤球员被赋予罚球时,则应由替补员执行。如受伤球员执
行跳球时,则由替补球员代理。此替补球员必须在开表状态下比赛等到该队下次替补机会时,才能再被替补。
14.5 教练指定的先发球员受伤,裁判员确认其受伤属实时,可允许其更换,此种情况,对队如果愿意,亦可更换一人。
14.6 比赛中,职员应命令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伤口裂开的球员被替
补离场。
若流血已经停止,伤口完全包紮确实,则该受伤球员
可以再上场参加比赛。
第15条 队长的职责与权力
15.1 队长是球队在场上的代表,可以与职员沟通以获得必要之讯息。询问时态度应谦和有礼,且仅能在死球停表时为之。
15.2 队长因正当原因离场时,教练应将接任队长的球员及球衣号码通
知职员。
15.3 队长可以执行教练的职责。
15.4 规则未指定跳球员和罚球员的情况下,队长应指派该队的跳球员及罚球员。
15.5 若在比赛终了时,该队认为某件事有损其利益时,队长应立即通知裁判员,对球赛结果有所异议要求抗议。他应在比赛记录表"抗议球队队长签名栏"上签署。
第16条 教练的职责与权力
16.1. 当比赛进行时,教练或助理教练为球队与记录台职员连系的唯一代表。必要时,得以在死球停表时,向记录台查询有关统计数据讯息。教练与记录台工作人员连系时,态度应保持冷静有礼,且不得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
16.2 教练必须在球赛预定开始至少前二十分钟,向记录员提出该队出 赛球员名单,其中姓名和号码须一致,同时具有比赛资格。再者也要登录队长、教练、助理教练的姓名。
16.3 两队教练必须在球赛开始至少前十分钟,在法定记录表上签名,
以确认教练及球员的姓名与号码无误,同时并应指出该五位先发
球员的名单,"A"队教练应先行提出。
16.4 若教练在比赛前二十分钟提供给记录员的名单中,有替补球员的姓名,虽然迟到亦可上场比赛。
16.5 仅允许教练及助理教练请求暂停。
16.6 仅允许教练或助理教练其中一人在比赛进行中站立,不得两人同时站立。因任何原因接任教练职责的人,亦适用此原则。
16.7 当教练或助理教练请求替补时,替补员必须向记录员报告,并应准
备可立即出场比赛。
16.8 若有助理教练,其姓名应在比赛开始前登记在法定记录表上(不
须签字),若教练因故无法继续执行其职责,助理教练应负起教练
所有的职责与权力。
15.6. 若教练因故无法继续执行其职责,又未在法定记录表上登记助理
教练(或助理教练亦无法继续执行其职责)时,队长可执行教练
的职责。若队长因正当理由离场时,可以继续执行教练的职责。
若因被判夺权犯规必须离场,或因受伤无法执行教练的职责时,
接任队长的球员亦可担任教练。
第 五 章 比 赛 通 则
第17条 比赛时间,得分相等与决胜期
17.1 比赛时间应包括四节,每节十分钟。
17.2 在第一节与第二节及第三节与第四节之间,以及每一决胜期之间,其休息时间为二分钟。
17.3 中场休息时间为十五分钟。
17.4 第四节时间终了得分相等时,应继续一次或多次五分钟的决胜期,直到分出胜负为止。
17.5 所有的决胜期,应继续第三节与第四节之进攻方向。
第18条 比赛开始
18.1 所有比赛,秩序册上排名在前的球队〈主队〉,有权选择进攻球篮及
球队席区。
主队至少应在比赛前二十分钟,知会裁判其选择与决定,。
18.2 第一、三节之前,球队有权在进攻敌篮半场热身。
18.3 第三节两队应互换球篮。
18.4 一队出场球员不足五人时,球赛不得开始。
18.5 中圈跳球,当球被一位球员合法拍拨时,比赛正式开始。
第19条 球的状态
比赛时,球能成为活球或死球。
19.1. 遇下列情形,即成活球,当:
‧ 跳球时,球被一位球员合法拍拨时。
‧ 罚球时,职员将球交给主罚球员。
‧ 发界外球时,一球员持球站立於界外准备发球。
19.2 遇下列情形,即成死球,当:
‧ 任何投球或罚球中篮後。
‧ 活球时,一位职员鸣笛。
‧ 罚球时,球显然不能中篮,而罚球之後又有:
─ 罚球
─ 附带其他罚则〈罚球及/或界外发球〉
‧ 每一节或决胜期时间终了信号响起时。
‧ 活球时,二十四秒计时器响起。
‧ 投篮之後,球正在空中,被双方任何一位球员合法触及之後:
─ 一职员鸣笛。
─ 每一节或决胜期时间终了。
─ 二十四秒计时器响起
19.3. 遇下列情形不成死球,投中有效,当:
‧ 投篮时,球已在空中,一职员鸣笛或计时钟或二十四秒计时器响起。
‧ 罚球时,球已在空中,一职员鸣笛而非主罚球员本身违规时。
‧ 球员正在投篮动作中,球尚未离手,对手向其犯规,而他仍能完投篮动作,且此动作确於犯规发生前即已开始。
第20条 球员与职员的位置
20.1. 球员的位置,根据其所触及的地面而判定。
当球员跃起在空中时,依其起跳点为准,这包括界线、中线、三
分线、罚球线或划定罚球区域的线。
20.2. 职员位置的判定与球员同。
当球触及职员,就如同触及职员所站的地面。
第21条 跳 球
21.1. 定 义
21.1.1. 球场任一圆圈内,职员将球在不同队的两位球员间抛起时,称为跳球。
21.1.2. 当双方有一位或一位以上之球员,各以一手或双手紧按球体,如不用粗暴动作不能获球时,即宣布争球。
21.2 规 定
21.2.1 每一节或决胜期开始时,由两队任何一位球员在中圈跳球开始比赛。
21.2.2 宣判争球或双方犯规以跳球恢复比赛时,应在事件发生最近圆圈,由相关之两球员跳球。
若有超过两名以上球员涉及该争球,则由职员指定身高相近的两位球员跳球。
21.2.3 除了上述规则21.2.1或21.2.2规定外,任何以跳球恢复比赛的情况,包括
一个活球停搁於篮圈架上时,应由两队任何一位跳球员在最近圆圈内跳球。
两相对跳球的球员,必须是在导致跳球原因发生时在场上比赛的球员。
21.2.4 若无法决定最近圆圈时,则在中圈执行跳球。
21.3 程 序
21.3.1 跳球时,两位跳球员,应双足站立在距本篮较近的半圈内,一足
靠近跳球员之间的线。
21.3.2. 职员将球在两位跳球员间向上(垂直)抛起,其高度应超过两位
跳球员能跳起的高度。
21.3.3 球达到最高点後,必须经过两位跳球员中之一人或两人合法拍拨
21.3.4 球未经合法拍拨前,跳球员不得离开原位。
21.3.5 跳球员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过两次,在第二次拍球後,球
未触及其他非跳球员八人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篮或篮板时,
不得再行触球。
21.3.6 其他球员在球未经拍拨前,身体任何一部分均不得伸入圆圈〈圆柱体〉内。
21.3.7 球未经两位跳球员中的一人或二人拍拨,或未经任一跳球员拍拨而落地时,应重新跳球。
21.3.8 若对队一球员想进占两位对手之间的位置时,该同队两球员不得沿圆圈外占据并列位置,应让出中间位置给对手。
21.3.9 若指定跳球员受伤、五次犯规或夺权犯规必须离场无法跳球时,
应由替补球员跳球。若无球员可以替补时,队长应指定一位跳球员
违反规则第21.3.1,21.3.3,21.3.4,21.3.5及21.3.6之规定即
为违例。
第22条 篮球的打法
22.1 篮球是只能用手来进行的比赛。
22.2 带球跑,故意用脚或腿的任何部分踢球、挡球或以拳击球均属违例。
22.3 脚或腿部无意中接触到球或被球碰触,不应视作违例。
第23条 球的控制
23.1. 球员掌握或运着一个活球,或持活球位於发球点上,即球员控制球。
23.2 球队一员控制着活球,或球於队友间相互传递,即球队控制球。
23.3 球队继续控制球,直到一位对手获得球,或球成死球,或投篮或罚球时,球离开投篮球员之手为止。
第24条 球员正在投篮动作中
24.1 在职员的判断下,球员的投篮动作由正常使球离手的动作开始,向对方球篮投球、灌篮或拨球,直到球离手为止
投篮时,球是否离开投篮者的手并不重要。投篮球员的手可能被对手拉住以致无法出手,但他仍旧试图投篮。
球员所踏出合法的步数与球员正在投篮动作中,两者并无关联。
24.2 就一位跳投者而言,投篮动作持续至投篮企图之完成(球离开投
篮者的手),到投篮者两脚落到地面为止。
无论如何,当球离手之後,球队控制球即结束。
24.3 对於一位正在投篮动作中的球员,所发生犯规的认定,依据职员
的判断,该犯规必须发生在企图投篮球员手臂及/或身体连续动作开始之後。
连续动作即:
‧ 开始於球置於单手或双手上,接着正常的向上作投篮动作。
‧ 得包括球员企图投篮时手臂及/或身体的动作。
‧ 若有全然新的动作则连续动作结束。
若以上述连续动作为依据,此球员视为正在投篮动作中。
第29条 中篮与计分法
25.1 定 义
25.1.1 当活球经篮圈上面入篮,停留在篮内或通过球篮,称为中篮。
25.1.2 当球最小的一部分在篮圈之内,同时在篮圈平面以下时,该球视为停留在篮内。
25.2. 规 定
25.2.1 中篮系指向敌篮进攻投射入篮,依下列情况判定得分:
‧ 罚球中篮算一分。
‧ 二分投篮区域投球中篮算二分。
‧ 三分投篮区域投球中篮算三分。
25.2.2 若一位球员意外的将球投入该队的本篮,得分算,并登录在对队队长名下。
25.2.3 若一位球员故意的将球投入该队的本篮,则属违例,得分不计。
25.2.4 若一位球员使球由篮圈下方穿入,则属违例。
第26条 发球入界
26.1 一般原则
26.1.1. 无论何时,球投中及罚中得分不算的情形下,接着应在罚球线延伸线外发球入界。
26.1.2 对於技术犯规、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以及夺权犯规罚球之後的罚球,不论最後一次或仅只一次的罚球罚中与否,接下来均在记录台对面中场外发球入界。
在中场发球入界的球员,应该一脚踩在中线延伸线的各一边,得以将球传进场内的任何位置。
26.1.3 控制活球的一队队员或发界外球的一队侵人犯规,接下来由非犯规的球队在违规发生处最近之界外发球入界。
26.1.4 职员可将球抛或反弹给发界外球的球员,但应注意下列现象:
‧ 职员与发球员之距离,不得超过三或四公尺。
‧ 发球员应站在由职员指示的正确位置上发球入界。
‧ 获得控球权之球队,不得因而获得利益。
26.2 投球中篮或最後一次罚球中篮後:
26.2.1 应由得分队的对队任一球员,在中篮处端线後方发球入界。
本条文亦适用於暂停後及任何终止比赛後,当一位职员将球递交给发球员时。
26.2.2 发球员可横向及/或向後移位,球亦可传给界线外或界线内的球员。但当界外第一位球员持球起,即开始计算五秒。
26.2.3 球中篮後,得分队的球员不得触球。
但出於自然或无意的触及,得予通融,若於职员最初警告之後仍
旧延误比赛,就是技术犯规。
26.3 违规或暂停比赛後,恢复比赛的发球入界
26.3.1 发球入界的球员,应站在职员所指定的界外,即违规发生的最
近处。或球赛停止的地方发球入界,篮板正後方除外。
26.3.2. 职员应将球递交、传或置於发球点给发球的球员。
26.4 规 定
26.4.1 球员发球入界时,不得:
‧ 在球触及其他球员之前,再度触球。
‧ 当发球离手之前或同时,踩进场内
‧ 球离手之前,超过五秒。
‧ 球离手後,未触及场内球员之前,使球先触及界外。
‧ 直接使球中篮。
‧ 发界外球的球员,在发球地点横向移动超过一公尺以上,,当发球离手之前或同时,超越职员所指定的一个方向。
因状况需要,允许球员面向界线作垂直向後的移动。
26.4.2 其他球员:
‧ 球体未越过界线前,其他球员身体任何部分不得越过界线。
‧ 场外障碍物离界线不满二公尺时,对方的任何球员与发球员 不得少於一公尺的距离。
违反规则第26.4即为违例
26.5 罚则:
由对队在原发球违例处发球入界。
第27条 请求暂停
27.1 定 义:
球队的教练或助理教练请求将比赛暂时停止即为请求暂停。
27.2 规 定
27.2.1 球队请求暂停时,应给予一分钟的时间。
27.2.2 暂停时机开始,当:
‧ 计时钟拨停球成死球,职员向记录台工作人员报告犯规或违例,联系完毕之後。
‧ 对队投篮得分,在球中篮之前或之後,该队已请求暂停。
27.2.3 暂停时机结束,当:
‧一位职员持球进入中圈执行跳球时。
‧一位职员持球或未持球进入罚球圈执行第一次或仅只一次的
罚球时。
‧一球员持球在发球点发界外球时。
27.2.4 前三节比赛每队允许请求一次暂停,第四节允许请求二次暂停,每一决胜期可请求一次暂停。
27.2.5 暂停应登记在较先请求的教练名下,除非该暂停是在未发生犯
规的情况下,对队投球中篮。
27.2.6. 球队请求暂停後,只能在记录员发出暂停信号通知职员前,请
求撤销。
27.2.7 暂停期间,允许球员离开比赛场地,坐在球员席上。原坐在球员席区的有关人员,也可进入球队席区附近的场内。
27.3 程 序
27.3.1 教练或助理教练有权请求暂停,但必须亲自到记录员处,以专用
的手号,明确地提出"暂停"请求。
27.3.2 记录员必须在暂停时机开始时,尽速发出信号,通知职员某队请
求暂停。
若请求暂停的对队投球中篮,计时员应尽速拨停计时钟,响起
信号。
27.3.3 当职员鸣笛,并举出暂停手号表示时,暂停时间开始。
27.3.4 当职员鸣笛,召唤球队回球场比赛时,暂停时间结束。
27.4 限 制
单一罚则罚球间、罚球後,不得请求暂停,直到比赛开表後,下一次球成死球发生时,才可暂停。
例 外:
‧ 执行罚球中间发生犯规,在此情况下,应先完成罚球,而执
行下一次犯规的罚则前,可以请求暂停。
‧ 最後一次罚球或仅只一次罚球,球成活球之前发生犯规,在此情况下,执行新的罚则前,可以请求暂停。
‧ 最後一次罚球或仅只一次罚球,球成活球之前违例发生,其罚则是跳球或发界外球时。
若因多次犯规造成多个罚球罚则时,每次都应依序处理。
27.4.2 每场比赛第四节或决胜期最後二分钟,球中篮得分时,得
分队不得请求暂停。
27.4.3 未使用的暂停不得移到下一节或决胜期使用。
第28条 球员替补
28.1 规 定
28.1.1 球员替补时机,球队可替补球员。
28.1.2 球员替补时机开始,当:
‧球成死球或停表,职员向记录台报告犯规或违例联系完毕时。
‧每场比赛第四节或决胜期最後二分钟,请求替补的对队投球中篮得分时。
球员替补时机结束,当:
‧职员持球进入圆圈执行跳球时。
‧职员持球或未持球执行第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时。
‧球员持球在界线外准备发球入界时。
28.1.3 当球员成为替补员,替补员成为球员时,不得在同一次替补过程中再替补入场和出场,直到比赛进行计时钟启动後,下一次替补时机为止。
例外:
‧若计时钟启动前,该队球员少於五人时。
‧球员已经合法替补坐於球员席上,因错误而更正而须返回球场时。
28.2 程序:
28.2.1 替补员有权请求球员替补,他必须亲自向记录员明确请求"球
员替补",并以通用的手号表示之。在替补时机开始之前,他应坐在替补员席/座椅上。
28.2.2 当球员替补的时机开始时,记录员应尽快鸣笛通知职员,有球队
请求替补。
28.2.3 替补员须在界线外等候,直到职员出示球员替补手号後始可进场。
28.2.4 被替补下场的球员,不必向职员或记录员报告,他可以直接回
到球员席上。
28.2.5 球员替补应尽快完成,一位球员五次犯规或夺权犯规时,必须在三十秒之内完成替补。若职员认为该队无理延误时,应宣判该队暂停一次。
28.2.6 若暂停时请求球员替补,进场比赛前,替补员应向记录员报告。
28.2.7 只有在记录员鸣笛之前,才可取消该次替补。
28.3 不得替补的情况:
28.3.1 违例之後,该队不是发界外球的球队。
除非:
‧发界外球的球队请求替补时。
‧其中一队被判犯规时。
‧其中一队请求暂停时。
‧一位职员停止比赛时。
28.3.2 在单一罚则多次罚球中不得替补,直到比赛进行启动比赛计时钟後,下一个死球为止。
除非:
‧执行罚球中间宣判犯规,在此情况下,应先完成罚球,而执
行新的罚则前,可以进行球员替补。
‧最後一次罚球球成活球之前宣判犯规,在此情况下,执行新的罚则前,可以进行球员替补。
‧最後一次或仅有一次罚球球复活之前违例发生,其罚则是跳球或发界外球时。
若因多次犯规造成多个罚球罚则时,每次都应依序处理。
28.3.3 一球员涉及跳球或罚球时,不得请求替补。
除非:
‧ 该球员受伤。
‧ 该球员已五次犯规。
‧ 该球员被夺权取消资格。
28.3.4 第四节或决胜期最後两分钟,投球中篮停表时,得分的一队不得请求替补。
除非:
‧ 此时请求暂停发生。
‧ 得分的对队同时请求替补。
‧ 一位职员停止比赛时。
28.4 罚球员的替补
主罚球员在下列情况下得以替补:
‧ 第一次或罚球或仅有一次罚球,替补时机结束前,已请求替补。
‧ 若因多次犯规造成多个罚球罚则时,每次都应依序处理。
‧ 最後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後,球成死球时。
若主罚球员被替补,则对队亦可请求替补。然而,必须在最後一
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球成活球前,已请求替补。
第29条 每一节或比赛时间终了
29.1 每一节或整场比赛,在计时员发出时间终了的信号时结束。
29.2 每一节或整场比赛或决胜期时间终了前,几乎在计时员信号发出的时,或稍前一刹那,遇有犯规发生,应立即执行一次或多次的罚球。
第30条 球队弃权判定失败
30.1 规 定
球队弃权,判定失败,若:
‧ 裁判指示比赛开始後,拒绝出场比赛。
‧ 球队的行为妨碍比赛正常的进行。
‧ 表定比赛开始时间十五分钟後,球队缺席或不足五位球员无法比赛时。
30.2 罚 则
30.2.1 球队被判弃权时,对队获胜,分数应记为20比0,弃权队的积分
为0分。
30.2.2 以两场总分判定胜负的比赛(主客场),或总决赛(三战二胜制)第一场、第二场或第三被判弃权时,均应判为失败。但是,五战三胜制的总决赛不适用此项规定。
第31条 人数不足没收比赛
31.1 规 定
比赛中,一球队在场的球员若少於两人时,应即没收比赛。
31.2 罚 则
31.2.1 若对队得分较多,则中止比赛时之记录分数应有效,反之则应以
2比0对队获胜。人数不足的一队在未来积分的统计得一分。
31.2.2 以两场总分判定胜负的比赛(主客场),第一场或第二场被判人数不足时,均应判为失败。
第 六 章 违 例
第32条 违 例
32.1 违反规则之规定即为违例。
32.2 程 序
在决定是否宣判违例时,职员应就实际情况,权衡考量下列基本
原则:
‧ 规则的精神与原意,并保持比赛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 每场比赛都应前後一致运用常理判断执法,并应考量球员的能力、态度与动作。
‧ 在控制比赛与比赛流畅之间,始终寻求一平衡点,同时 "感知"球员行为的意图,作有利比赛的宣判。
32.3 罚 则
违例的球队丧失控球权,由对队在违例发生最近处界线外发界外球,篮板正後方除外。
例 外:第26.5,41.3,57.4.6和57.5.4除外。
第33条 球员出界及球出界
33.1 定 义
33.1.1 球员身体任何一部分,触及界线或界线外的地面,或界线上界线
外之任何物体时,就是球员出界。
33.1.2 球出界是指球触及:
‧ 界外的球员或任何人。
‧ 界线上或界线外的地面,或任何物体。
‧ 篮板支架、篮板的背面,篮板上方及或篮板後方的任何物品。
33.2 规 定
33.2.1 最後触球的球员,就是使球出界的球员,纵使触及其他物体而非
触及球员而出界亦然。
33.2.2 若球出界触及一位站在界外的球员,或被站在界外的球员触及,
该球员使球出界。
第34条 运球规则
34.1 定 义
34.1.1 当球员将活球控制後,即将球传、拍、滚转或运球,在未经其他球员接触之前再行触球,即为运球开始。
球员开始运球後,如双手同时触及球,或球在单手或双手上停留
时,运球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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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手部未触球时,跨步多少不受限制。
34.1.2 球员意外的将球滑落,接着在场上再度控制一活球,视为球失落
34.1.3 下列情形不作运球论:
‧ 连续投篮。
‧ 刚开始运球前或运球刚结束後,偶尔将球滑落又重新获得控球。
‧ 试图夺取控制球,而在其他球员处挑或拨球。
‧ 将球从对手控制中拨落。
‧ 封阻对手之传球而将球重新截得。
‧ 不构成带球走违例时,得以两手交互抛球而球不接触地面。
34.2 规 定
球员第一次运球完毕後,不得作第二次运球,除非由於下列原因
球已失去控制:
‧ 投篮
‧ 被对方球员触及
‧ 传球或球失落後,球触及其他球员或被其他球员触及。
第35条 带球走
35.1 定义
35.1.1 带球走系指在球场内持球员掌握一个活球,向任何方向非法移动一足或双足,其步数超过本规则之限定。
35.1.2 旋转系指持球员在球场内掌握一个活球,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为中枢,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中枢足始终在原点保持与地面接触。
35.2 规 定
35.2.1 中枢足之建立
‧球员接球时,双足同时着地,可用任何一足作中枢足,此时若一足离地,则另一足即为中枢足。
‧球员在行进间接球,或运球时,其停止後确立中枢足的步骤如下:
─ 若一足着地:
□ 此足在另一足着地时即成为中枢足。
□ 球员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双足着地,则两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为中枢足。
─ 若双足离地,然後这位球员:
□ 双足同时着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枢足,此时若一足离地,另一足即成为中枢足。
□ 一足接着一足着地,先落地的一足为中枢足。
□ 一足着地,该足可起跳,然後双足同时着地,则两足均不得为中枢足。
35.2.2 持球行进
‧球员在球场内控制一个活球,确立中枢足之後:
─ 传球或投篮时,中枢足可以离地,惟球必须在中枢足着地前离手。
─ 开始运球时,球未离手之前,中枢足不得先行离地。
‧行进停止後,双足均不是中枢足时:
─ 传球或投篮时,一足或双足可以离地,惟球必须在中枢足着地前离手。
─ 开始运球时,球未离手之前,双足不得先行离地。
35.2.3 球员跌倒在地板上,或躺或坐在地板上
当一位球员持球时跌倒在地板上,或躺或坐在地板上,控制着球此时合法。
然後滑、滚或企图持球再站立起来这就是违例。
第36条 三秒规则
36.1 规 定
36.1.1 当一队在场上控制活球时,计时钟正启动着,其本队球员不得在对队的限制区域内,连续停留超过三秒以上。
36.1.2 三秒钟得予以宽容,当一球员:
‧ 准备离开限制区域,
‧ 在限制区域内,他或他的队友,正在投篮动作中且球正好离手或已经离手 。
‧ 球员在限制区域内停留将到达三秒,即开始运球投篮。
36.1.3 确认球员位於限制区域外时,他必须两脚都在限制区域外。
第37条 被紧迫防守的球员
37.1 定 义
当一位球员在球场内控制一个活球,被紧迫防守,此时防守者积极防守,与对手的距离在一公尺以内。
37.2 规 定
被紧迫防守的球员持球达五秒而不能传、投或运球时即为违例。
第38条 八秒规则
38.1 定 义
38.1.1 当一位球员在後场获得活球控球权,该队必须在八秒之内使球进
入前场。
38.1.2 一队的後场包括该队的本篮、界内的篮板及该队本篮下方的端线、边线和中线所围成的区域。
38.1.3 一队之前场包括敌篮、界内的篮板,以及敌篮下方端线包括两边之边线,至中线前缘所围成的区域。
38.1.4 球进入前场,系指当球触及前场,触及前场一位球员或职员,该球员或职员身体任何部分与前场接触时。
第39条 二十四秒规则
39.1 规 定
39.1.1 当一球员在场上获得活球控球权後,该队必须在二十四秒内设法投篮。
投篮时,应按下列情况规定处理:
‧ 二十四秒计时器信号响起前,球员投篮球必须离手,又
‧ 球员投篮球离手後,二十四秒计时器信号响起前,球必须触及篮圈。
39.1.2 控球队在二十四秒内无法投篮时,则二十四秒计时器信号应响起
39.1.3 二十四秒即将结束时,此刻正准备投篮,二十四秒计时器信号响起时,此刻球已离手正在空中,最後球中篮,投中有效。
39.2 程 序
39.2.1 若二十四秒计时器重新设定错误,在不使任何一队造成不利的情况下,职员发现时可立即停止比赛。二十四秒应予更正,球权应回到先前控球的一队。
39.2.2 若二十四秒计时器误鸣,此时一队控制球,职员应立即停止比赛,球权应回到误鸣时已控制球的一队,同时赋予一新的二十四秒。
有关"妨碍投篮及干扰球"之限制亦适用本规则
39.2.3 若二十四秒计时器误鸣,此时无任何一队控制球,应由跳球恢复比赛。
第40条 球回後场
40.1 定 义
40.1.1 球回到该队的後场,当:
‧ 球触及後场。
‧ 球触及一位球员,该球员身体任何部分与後场接触时。
40.1.2 当控球队球员有下列情况时,视为球回後场:
‧ 球在前场时,该队球员最後触及,又,
─ 在球触及後场之後,同队之球员最先触及。或
─ 同队最先触及球的球员已触及後场。
‧ 球在後场时,该队球员最後触及,随後球进入前场,该队与後场接触之球员最先触及球。
此种限制适用於球队在前场的各种情况,包括发界外球。
40.2 规 定
控球队在前场控制一活球的球员,不得使球回至後场。
此项限制不适用於罚球之後附带中场边线外发界外球的罚则。
第41条 妨碍投篮及干扰球
41.1 定 义
41.1.1 投篮系指单手或双手持球,意图将球经过空中,投向敌篮。
拨球系指以单手或双手向球篮拍拨球体。
灌篮系指强力或企图强力将球扣入敌篮内。
灌篮及拨球入篮
41.1.2 正在投篮动作中的球员,球离手时视为投篮的开始。
41.1.3 投篮结束,当:
‧ 由上而下进入篮圈,在球篮中或穿过球篮。
‧ 不可能直接中篮或经篮圈反弹後不可能再中篮。
‧ 球触及篮圈後被球员非法触及。
‧ 球触及地板
‧ 成为死球
41.2 规 定
41.2.1 妨碍投篮发生於投篮时,当:
‧ 一球员触及篮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的球。
‧ 一球员在球触及篮板後,在篮圈水平面上正向下落时触及球。
此项限制直到球触及篮圈或球已显然无法触及篮圈为止。
41.2.2 干扰球发生於投篮时,当:
‧ 球正与篮圈保持接触时,一球员触及球篮或篮板。
‧ 一球员由下向上伸手进篮圈触及球。
‧ 当球在篮圈中时,一防守球员触及球或球篮。
‧ 球在空中,,防守球员故意摇动篮板或篮圈,此项行为在职员的判断下,是意图使球不中篮。
41.2.3 投篮时球在空中,然後职员鸣笛或比赛计时钟或二十四秒计时器响起,此时所有妨碍投篮及干扰球之规定亦同样适用。
41.3 罚 则
41.3.1 若进攻队违例,得分不计。除非比赛时间终了,则由对队於罚球线延伸线边线外发界外球。
41.3.2 若防守队违例,则进攻队获得:
‧ 若在二分投篮区域投篮,得二分。
‧ 若在三分投篮区域投篮,得三分。
所获得的分数与其後进行的程序,与投球中篮後恢复比赛的情形相同。
41.3.3 若两队几乎同时违例,则得分不计,以跳球恢复比赛。
第七章 侵人犯规
第42条 犯规
42.1 定 义
球员与对手发生身体接触,或不合运动道德的违规行为,称为
犯规。
42.2 规 定
犯规应登记在违规球员之名下,并按照规则中的规定执行罚则。
第43条 身体接触
43.1 定 义
43.1.1 篮球比赛,当十位球员在有限的空间里,快速的移动时,发生身体接触,在所难免。
43.1.2 在决定是否处罚该身体接触时,职员应就实际情况,依下列基本
原则作权衡考量:
‧ 规则的精神与原意,并保持比赛的完整性。
‧ 前後一致适用"得利与不得利"的概念。因此意外的身体接触,引发身体接触的一方未得利,其对手也并未处於不利,职员不必中断比赛影响其流畅性。
‧ 每场比赛都应前後一致运用常理判断执法,并应考量球员的能力、态度与动作。
‧ 在控制比赛与比赛流畅之间,始终寻求一平衡点,同时"感知"球员行为的意图,作有利比赛的宣判。
第44条 侵人犯规
44.1 定 义
44.1.1 侵人犯规系指不论是活球或死球时,球员与对手发生身体接触的犯规。
球员不得阻挡、拉、推、撞、绊,或用肩部、手肘、臀部、膝盖
或弯曲身体进入"不正常"的位置(超出圆柱体),或以粗暴的
动作进行比赛。
44.1.2 阻挡系指妨碍对手前进时所发生非法的身体接触。
44.1.3 撞人系指持球或未持球的球员,推及或撞及对手的躯干。
44.1.4 背後非法防卫系指防守球员在进攻球员背後造成身体接触的侵人犯规。防守球员固然可以设法抢球,但背後防卫时,不应与对手发生身体接触。
44.1.5 拉人系指防守球员与对手发生身体接触,因而妨碍对方行动的自由。此类[身体接触〈拉〉能发生於身体之任何部位。
44.1.6 非法掩护系指意图非法阻止或延迟对队未持球球员,使其不能到达想去的位置。
44.1.7 不合法的手部动作系指当一位防守球员防守时,把手放在对方持球或空手的球员身上,藉以妨碍对手的前进。
44.1.8 推人系指球员强迫或企图推开一位持球或未持球的对手,造成身体任何部位的接触。
44.2 罚 则
每一侵人犯规违规者均须登记一次。又:
44.2.1 若被犯规的球员非正在投篮动作中,
‧ 由对队在发生犯规地点最近的界外,发界外球恢复比赛。
‧ 若该犯规队附有团队犯规罚则时,则适用规则第55条
〈团队犯规:罚则〉
44.2.2 若被犯规的球员正在投篮动作中,
‧ 投中有效,应再判罚球一次。
‧ 如二分球未投中,则应判罚球二次。
‧ 如三分球未投中,则应判罚球三次。
‧ 每一节或决胜期时间终了或二十四秒计时器响起的同时或稍早被犯规,球仍在投篮者的手中,此时投中得分不计,应给予罚球二次或三次。
44.3 圆柱体原则
圆柱体原则系指球员所站地板的空间,包括球员的上空,为一假想的「圆柱体」,其限制如下:
‧ 前至球员的手掌。
‧ 後至球员的臀部。
‧ 侧面至手臂及腿的外侧。
双脚张开的距离应与该球员身高成比例,同时手臂在手肘处弯曲,前臂与手举起,手与手臂可在躯干前伸展,但不得超出双脚的距离。
44.4 垂直性原则
44.4.1 在篮球场上,每位球员有权占有对手尚未占据的位置(圆柱体)
44.4.2 垂直性原则系保护球员在其所站地板和上空的空间,包括垂直
起跳後身体与地板间的空间。
44.4.3 当一球员离开其垂直位置(圆柱体),与已经建立垂直位置(圆
柱体)的对手发生身体接触,该离开垂直位置(圆柱体)之
球员,应对此身体接触负责。
44.4.4 防守球员垂直(在其圆柱体内)跳离地面,或在其圆柱体内伸展其双手及手臂,不必宣判其犯规。
44.4.5 进攻球员,无论於地面或是空中,不应对建立合法防守位置的球员,造成以下的身体接触:
‧ 以手臂为自己创造额外的空间(清除障碍)。
‧ 在投篮时或紧接投篮之後,伸展双腿或双臂造成身体接触。
44.5 合法的防守位置
44.5.1 一位防守球员已建立合法之防守位置,当:
‧ 他面对其对手,又
‧ 他双脚着地。
44.5.2 合法之防守位置,系向上垂直延伸(圆柱体)由地板至天花板,球员可举起双臂和双手超过其头部,但必须在想像的圆柱体范围内,保持垂直姿势。
44.6 对控球球员之防守
44.6.1 防守控球球员(持球或运球),应舍弃时间及距离的因素。
44.6.2 当防守球员在控球球员前建立最初合法防守位置时,控球球员必须随时准备停止或改变方向,即使是突如其来快速时间下,亦应如此。
44.6.3 防守球员进占其位置前,必须在不发生身体接触的情形下,建
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
44.6.4 防守球员建立了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後,必须保有此状态。不得伸展手臂、肩、臀或腿以阻止对手运球切过。
44.6.5 职员应依照下列原则,判定该犯规之情况是阻挡或带球撞人。
‧ 防守球员必须建立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其姿势是双足着地,正面对着持球球员。
‧ 防守球员为保持其防守位置,可以垂直向上跳、站定在原地或向两侧及後方移动。
‧ 当移位以保持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时,一足或双足可以在瞬间离开地板。该球员可横向或向後移位,但不可向前移位迎向持球球员。
‧ 防守球员必须先到,而身体接触必须发生在躯干上。
‧ 防守球员已建立好合法的防守位置,为了减缓冲击避免受伤,得以在其圆柱体内转身。
若上述情况出现时,则视为持球球员犯规。
44.7 跃起在空中的球员
44.7.1 从球场上某一点跳起的球员,有权再落於同一点上。
44.7.2 该球员有权落於另一点上,但该点必须於其起跳时,尚未被对方所占据,同时起跳与落地点间之直线路径,尚未为对方所占据。
44.7.3 若球员於起跳落下之时,与落点後方占有合法防守位置的对手发生身体接触,起跳者应负起该次身体接触的责任。
44.7.4 球员不得在对手起跳後进占其起落路线。
44.7.5 向一位在空中的对手移动至其下落的方位,造成身体接触时,
系属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得视情况判夺权犯规。
44.8 对空手球员的防守
44.8.1 空手球员有权在场上自由活动,并可占有未被对手占据的位置
44.8.2 防守一位空手球员适用时间与距离的因素,意即防守球员不得过於接近或急速入移动中对手的路径,使其无法获得足够的时间或距离,用以停止或改变方向。
距离系直接与对手的速度成正比,不得小於一步,大於二步。
若一球员未能考量时间与距离之因素进占其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致使发生身体接触,该球员应为此身体接触负责。
44.8.3 当防守球员已建立好最初合法的防守位置时,不得伸展手臂、肩、
臀或腿,以防止对手通过其身旁的路径。惟为防护被撞的情况,得转身或将手臂置於身前靠近身体,在自己的圆柱体内以避免受伤。
44.9 掩护:合法与非法
44.9.1 当一位球员企图延迟或阻止对队未持球的球员,使其无法立刻到达场内之理想位置时,即为掩护。
44.9.2 合法掩护即一位球员以掩护挡着对手,同时:
‧ 发生身体接触时,掩护球员为站定状态(圆柱体内)。
‧ 发生身体接触时,其双足着地。
44.9.3 非法掩护即一位球员以掩护挡着对手,同时:
‧ 发生身体接触时,掩护球员为移动状态
‧ 在一位站定的对手视野之外设立掩护时,设掩护球员未给予对手足够的距离,而发生身体接触。
‧ 对一位动态的对手设立掩护时,未考量时间与距离的因素,
因而发生身体接触。
44.9.4 若在一位站定对手视野之内(前方或两侧)设置掩护时,只要不
发生身体接触,则可尽量靠近对手。
44.9.5 若在一位站定对手视野之外设置掩护时,则设掩护的球员,应距
对手有正常一步的移位空间,不使发生身体接触。
44.9.6 若对手为动态,则应考量时间与距离因素。设掩护的球员必须退让以留出足够的空间,供其对手停止或改变方向,以闪避此掩护。
距离之考量,不小於正常的一步,不大於正常的二步。
44.9.7 被合法掩护的球员,与设掩护者发生接触,该被合法掩护的球
员,应负身体接触之责任。
44.10 阻 挡
44.10.1 一位移动中的球员,正企图设掩护,与一位定位或向其退後的
对手发生身体接触,即为阻挡犯规。
44.10.2 若一位球员未注意球,面对着对手,跟随着对手的移动而随之
移位,有任何身体接触时,除非有其他因素,这个球员该负主
要的责任。
"除非有其他因素"一词,系指已被对手掩护的球员,故意推
人、撞人或拉人而言。
44.10.3 球员在场上伸展臂部或肘部超出圆柱体以占有位置,也是合法的动作,但是对手企图由其旁边通过时,就必须降低其臂部或肘部(在圆柱体内),否则他就会构成阻挡或拉人犯规。
44.11 用手及╱或手臂碰触对手
44.11.1 以单手或双手碰触对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规。
44.11.2 职员必须判别,造成身体接触的球员是否因此得利,若身体接
触已妨碍对手的行动自由时,即为犯规。
44.11.3 当防守球员在防守的位置,把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对手身上,并保持接触,即为非法以手或伸展手臂碰触对手的犯规。
44.11.4 连续碰触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的对手,应视为犯规,此举可能
导致比赛更为粗暴。
44.11.5 持球之进攻球员,有下列动作时,通常被视为犯规:
‧"钩"或缠住防守球员的手臂或手肘,以此得利。
‧ 企图控制球而"推开"前来打球的防守球员,以或藉开拓更大的空间。
‧ 运球时,伸展前臂或手,防止防守球员来抄球,藉此来控制球。
44.11.6 空手之进攻球员,有下列"推开"动作时,通常被视为犯规:
‧ 摆脱以接球。
‧ 防止防守球员比赛或与其争一个球时
‧ "推开"防守球员以开拓更大的空间
44.12 中锋进攻法
44.12.1 中锋进攻法亦适用垂直性原则
进攻与防守的中锋球员,同时在中锋位置上时,双方都应尊重对方的垂直权利(圆柱体)。
44.12.2 进攻或防守的中锋球员用肩或臀部将对手顶开,或用张开的手臂和肘部,或非法使用膝部或身体其他部分妨碍对手动作的自由,都是犯规。
第45条 双方犯规
45.1 定 义
两位对手几乎在同时彼此相互发生身体接触的犯规,即为双方犯规。
45.2 罚 则:
45.2.1 每一犯规球员各登记侵人犯规一次。不必罚球。
45.2.2 比赛应如此恢复:
‧ 若投中有效得分照计的同时双方犯规,则由得分队之对队在端线外发球入界。
‧ 若双方犯规时一队控制球,则原控球队在犯规发生处之最近界线外发球入界。
‧ 若双方犯规时若无任何一队控球,则在犯规发生处之最近圆圈,由两位相关球员跳球。
第46条 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
46.1 定 义
46.1.1 依据职员的判断,一位球员违犯侵人犯规,以不正当的企图、不合理的动作致力於比赛,不合乎规则内涵与精神,即为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
若一球员对於持球或未持球的对手,造成过度的身体接触(粗暴犯规),此项身体接触应视为不合运动道德。
46.1.2 整场比赛中,职员宣判与认定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其标准应一致。
46.1.3 职员必须依据动作作判决
46.1.4 职员应依下列原则,判决该犯规是否属於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
‧ 若一球员以不合常理的动作比赛发生身体接触,通常即为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
‧ 若一球员造成过度的身体接触(粗暴犯规),应被判为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
‧ 若一位球员拉、拍击、踢或故意推对手,就是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
‧ 若一球员以合理的动作致力於比赛(正常的篮球比赛),因而犯规,不是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
46.1.5 球员如屡次违犯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必须取消其比赛资格。
46.2 罚 则
46.2.1 登记违规球员不合运动道德犯规一次。
46.2.2 由对队罚球,罚球之後再加中场控球权。
罚球的次数应依下列规定:
‧若被犯规的球员并非正在投篮动作中:罚球二次。
‧若被犯规的球员正在投篮动作中:投中,得分算,再加罚一次。
‧若被犯规的球员正在投篮动作中,球未投中:应依据其投篮地点决定罚球二次或三次。
第47条 夺权犯规
47.1 定 义
47.1.1 球员、替补员、教练、助理教练以及球队有关人员,任何严重不合运动道德的行为就是夺权犯规。
47.1.2 教练应被取消资格,当:
‧ 由於其本人违反运动道德的行为被判两次技术犯规('C')。
‧ 由於助理教练、替补员或球员席上球队有关人员之违反 运动道德行为('B'),与教练本身的技术犯规('C'),累积被判三次技术犯规。
47.1.3 教练被取消资格时,可由先前已登记於法定记录表的助理教练代
理,若未登记时,应由队长代理。
47.2 罚 则:
47.2.1 违犯者应登记夺权犯规一次。
47.2.2 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球员,应於比赛期间留置在该队之更衣室内,
或依其选择,离开比赛场馆。
47.2.3 由对队执行罚球,并获得中场控球权。
罚球的次数与规则46.2.2不合运动道德的犯规相同。
第48条 行为的规则
48.1 定 义
48.1.1 球赛中正当的行为,需要双方球队成员〈包括球员、替补员、教练、助理教练以及球队有关人员〉与职员、记录台工作人员、临场委员间,通力而真诚的合作与维护。
48.1.2 两队应尽全力以争取胜利,但必须具备运动家的风度与公平竞
争的精神。
48.1.3 任何故意或屡次违反此种合作精神与规则精神的行为,可视为技术犯规,并依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48.1.4 有时职员可藉由警告球队成员避免技术犯规发生,对於事务性质的技术违规,显然并非故意且对比赛并无影响,除非经警告後仍然再犯,否则得予宽容不必宣判技术犯规。
48.1.5 球成活球後才发现技术犯规,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宣判技术犯规
视同刚发生技术犯规一样。自犯规发生到被发现的情况,均属有效。
48.2 规 定
比赛之中发生有违运动精神及公平竞争的暴力事件时,职员应立即停止比赛,通知有关当局维护治安。
48.2.1 球员、替补员、教练与球队有关人员之间,若发生任何暴力行为,职员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
48.2.2 上述任何人员若严重侵犯对手时,应立刻取消其比赛资格,职
员并将此事件向大会主办当局提出报告。
48.2.3 仅限於职员请求时,公共治安人员始得进入球场内。惟若观众进入场内,显示有暴力企图时,治安人员应立即介入制止,以保护双方球队及职员。
48.2.4 所有其他的区域,包括入口、出口、走廊、更衣室等,均应由主办单位与治安当局负责维护公共秩序。
48.2.5 球员、替补员、教练、助理教练与球队有关人员的动作与行为,足以损坏比赛设备时,职员应予制止。
当职员发现此类行为时,应立即警告该队之教练。
若再犯时,应立即判违规者技术犯规。若违规者并未列名记录
表上,技术犯规应登记教练名下并记录"B"。
职员的判决就是终决,不得变更且无庸争议。
第49条 球员技术犯规
49.1 定 义
49.1.1 球员技术犯规系指球员与对手间未发生身体接触的犯规。
49.1.2 当球员无视职员的警告,或有下列行为时就是技术犯规:
‧ 与职员、临场委员、记录台工作人员或对手沟通接触时态度失当。
‧ 以言语或行动侵犯或激怒观众。
‧ 挑逗对手,以手在其眼前挥摆,妨碍对手视线。
‧ 妨碍发球入界,以致延误比赛。
‧ 当球员被判犯规,不遵照职员指示适当举手。
‧ 更换球衣号码,未向记录员及职员报告。
‧ 任何不当理由离开球场时。
‧ 紧握篮圈,使全身重量悬挂於篮圈上。
灌篮时,球员可以:
─ 短暂或无意的抓篮圈。
─ 握住篮圈,若职员认为其意图在避免本身或他人受伤。
49.2 罚 则
49.2.1 登记该球员技术犯规一次。
49.2.2 对队获罚球一次,并加中场控球权。
第50条 教练、助理教练、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的技术犯规
50.1 定 义
50.1.1 教练、助理教练、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与职员、临场委员、记录台工作人员及对手询问交谈或接触时不应态度失当。
50.1.2 只有教练、助理教练、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准予坐在球队席区,除下列情况外,均须留在球队席区内:
‧ 教练、助理教练、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得经职员允许进入球场照顾受伤的球员。
‧ 队医若认为受伤球员正处於危险状况,急需处理时,得不经职员许可进场照料。
‧ 替补员可至记录台请求替补。
‧ 教练或助理教练可以请求暂停。
‧ 暂停期间,教练、助理教练、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可以在球队席区附近的场内指导其球员。
惟比赛进行中,教练可以在球队席区内指导其球员。
‧ 当比赛计时钟停止时,教练或助理教练得以友善的态度和不干扰正常比赛的情况下,前往记录台询问有关统计资料
。
50.2 罚 则
50.2.1 每一事件登记教练技术犯规一次。
50.2.2 对队罚球两次後并获中场控球权。
第51条 比赛休息时间的技术犯规
51.1 定 义
比赛休息时间亦可宣判技术犯规。比赛休息时间包括比赛开始前的时间〈20分钟〉,以及任何节与节之间的休息时间,中场休息时间,以及决胜期开始前的时间。
比赛休息时间开始於比赛前二十分钟,或每一节时间终了计时员信号响起之时。
下一节比赛开始的中圈跳球,当球被跳球员合法触及时,比赛休息时间结束。
51.2 罚 则
若技术犯规系由:
‧ 球员所犯,则登记於该球员名下,对队罚球二次。
该次犯规应累计於球队犯规次数之内。
‧ 教练、助理教练、球员兼教练或球队有关人员所犯,则登记於教练名下,由对队罚球二次。
该次犯规不累计於球队犯规次数之内。
若技术犯规多於一次时,参阅规则第56条〈特殊情况下的犯规〉。
51.3 程 序
罚球完毕後,每一节或决胜期应由中圈跳球开始。
第52条 斗 殴
52.1 定 义
斗殴系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包括球员、替补员、教练、助理教练、或球队有关人员),发生的肢体冲突。
本条文仅讨论替补员、教练、助理教练、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於斗殴的情况离开球员席区,或其他可能导致斗殴的情况。
52.2 规 定
52.2.1 在发生斗殴或任何可能导致斗殴的情况下,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 员若离开球队席区,均应取消资格。
52.2.2 在发生斗殴或任何可能导致斗殴的情况下,仅教练及╱或助理教练得得离开球队席区,以协助职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不应被取消资格。
52.2.3 若教练及╱或助理教练离开球队席区,却未协助职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则应取消其资格。
52.3 罚 则:
52.3.1 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因离开球队席区,而取消资格,无论其人
数多寡,应登记教练技术犯规一次('B')。
52.3.2 若因斗殴两队都有球员被取消资格,则无其他罚则(见规则52.3.4,下文),由跳球恢复比赛。
52.3.3 所有夺权犯规应依据B.8.3之规定予以登记,但不累计於球队犯规次数内。
52.3.4 替补员或球队有关人员,因离开球队席区被取消资格之前所有的犯规罚则,都应依据规则第56条〈特殊情况〉规定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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