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hlan (Uhlan)
看板NTUDormM7
标题Re: [心得] 关於社会资源
时间Fri Nov 15 23:33:53 2013
原文恕删。
既然都被点名了,不回个文好像也说不过去,
虽然这有违调解委员(王律师)的期待。
(一)以诉讼主张权利是否浪费社会资源?
1.首先我必须指出,你使用的文字确实踩在法院可能认定公然侮辱的地带。
这点只要稍微研究下实务判决即可,我不知道你谘询的系上同届,是否在研究
过实务见解後才给你确切结论,还是单纯依据学理做判断,这点我不表示意见。
2.你有你的哲学,我也有启蒙我的精神,无论是为权利而奋斗或者
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头,这些都是支持我扞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基本动力。
引一段几乎是每位法律人读到的第一篇文章来支持 (法律的斗争 耶林 王泽监 民总)
个人坚决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能够发生效力的条件。
少数人若有勇气督促法律的实行,藉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受到迫害,
也无异于信徒为宗教而殉难。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乃坐听加害人的横行,
不敢起来反抗,则法律将为之毁灭。
故凡劝告被害人忍受侵害,无异于劝告被害人破坏法律。
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
是则法律的毁灭,责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气。
我敢大胆主张:“勿为不法” (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
(Suffer no injustice)尤为可贵。盖不法行为不问是出之於个人,或是出之于官署,
被害人若能不挠不屈,与其抗争,则加害人有所顾忌,必不敢轻举妄动。
由此可知我的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就是人人权利受到侵犯,受到否认。
反之,我能防护权利,主张权利,回复权利,就是人人权利均受防护,
均有主张,均能回复。故凡为一己的权利而奋斗,乃有极崇高的意义。
3.也许有些系上同道会认为我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但如果一个法律人连自己的合法权利都不敢争取,
又怎麽有勇气,有实力在犯错的代价得用血泪偿还的残酷现实里,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
(二)我文章的重点是你涉犯毁损罪而非门禁。
1.关於门禁部分我口气比较随兴,因为看了更久前的讨论,
这根本不是两方能互相说服(甚至沟通)的议题,
我的重点只在文章後段你涉犯毁损罪的部分,
因为这段最无争议。
2.到现在你不是毁损罪犯罪人的原因只有一个,
因为你是台大学生,所以台大校方不想跟你较量(或是只想河蟹)。
这种纯粹出於身分的侥幸,竟然能被说为"我只有道德上的错,
法律上我是对的..."都念到台大了法治教育的程度还这麽差,
该说都是社会的错吗?!
(三)谁才是无法坚持立场的人?!
1.我认为让法院介入,审查本案是否有妨害名誉问题并无争议。
因为你使用了踩线的言论,而我有受法律保障的名誉权与诉讼权。
但基於最有效的权利保护就是让你道歉这考量,
我选择主动提出和解方案。既不敲诈,在调解委员劝说後也不苛刻,
一切都按着我既有的立场发展。
2.而你一开始向检察官主张言论自由,接着退守调解委员会。
对於认错道歉并捐款做公益一开始打死不让,
最後在调解委员劝说与我的坚持下一点一点的弃守,
最後还是道歉并捐款给公益团体,
你如果真的有这麽多坚持,那麽有道理,
为何不如我说的,上法院争取无罪判决?!
3.最後补充一点,这次的争执谁赢了面子可能各说各话,
但你形式上道歉,并且捐了3600给公益团体,这对我来说就够了。
我不会说甚麽我原谅你这种狗屁,因为我自己也不信,
我只要确定,错的人道了歉而且受惩罚(被迫做公益),
这对我或者对社会就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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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膝盖想也知道期间多次萌生退意,有出於外界干扰的「障碍未遂」,也有心灰意冷的「
己意中止」这应该送精神监定「是否具备刑法注意规范之品质」,并不是纯粹的法条适用
或逻辑演绎,还要同时考虑社会、文化的现实演进以及在此条件底下刑法所能课予的义务
极限上开罪数三分说,既混淆且无用,本文建议直接舍弃能说出「吸收」已经很不简单了
以上批评恐怕断章取义,郢书燕说。打个比喻,如果我只说台湾金山地区有核一和核二两
座核能发电厂,难道等於我是「拥核人士」或论述「核能发电」的合法性或正当性?洗澡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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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0.226
※ 编辑: Uhlan 来自: 140.112.230.226 (11/16 00:09)
1F:→ edisonchenec:至少写对辛苦这麽久的委员姓氏,她是姓王。 11/16 01:01
※ 编辑: Uhlan 来自: 140.112.230.226 (11/16 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