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bM7 (男七网管专用帐号)
看板NTUDormM7
标题使用p2p下载及上传他人着作法律效果之说明
时间Wed May 11 18:53:12 2005
计算机及资讯网路中心校内重要通告服务
委托单位: 教育部
联络人: 曾志明
联络电话: 2737-7010分机292
主旨:检送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供「利用BT、Emule等P2P(点对点)传输软体下载及上
传他人着作法律效果之说明」乙份,转知全校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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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BT、Emule等P2P(点对点)传输软体下载及上传他人着作法律效果之说明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94年4月
按BT、Emule为新一代的P2P(点对点)共享传输软体,依其设计的功能,每个使用者在利用
此软体下载他人着作的同时又可支持别人下载,因此,「下载的人越多,速度越快」(例
如使用BT软体传输电影最快仅需5分钟,即可完整下载一部电影),此一特性,使BT软体推
出以来成为网路上资料交换相当受欢迎的工具。
我国着作权法为配合数位科技发展及国际公约的要求,对於着作财产权人除既有之「重制
权」等权利外,已明文增加赋予「公开传输权」。如果民众利用BT软体,任意自网路下载
图片或影片等着作,因该等软体之特性在於下载的同时可以支援别人下载,故任何下载(即
重制行为)动作可能同时构成传输(即公开传输行为),虽然此种传输动作并非民众所能控
制,且每个人事实上只传输着作之一部分,惟此种以多数人共同完成之公开传输行为,仍
属一个共同公开传输他人着作权之行为,如权利人依法告诉,该多数人均有共同负担法律
责任之可能性。易言之,民众自己利用BT软体,自网路下载而同时构成公开传输他人着作
之行为,虽不是以架设网站供人大量下载之侵害方式,惟此等网路上之重制与公开传输行
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间相当有限,仍会造成侵害着作权人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至於网
路上流传「BT下载者不构成违法…」之讯息,与上述说明不符,应予厘清指正。
按於网际网路无远弗届,利用他人着作的行为,影响深远,除着作权法已明文规定合理使
用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间相对有限,构成侵害着作权的可能性极高。故智慧局呼吁民众应
避免於网路上任意下载或交换他人着作,以免误触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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