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nish172 (去看信)
看板NTUDormM6
标题脚踏车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Sat Mar 9 00:14:49 2002
※ [本文转录自 NtuDormM1 看板]
作者: vanish172 (去看信) 看板: NtuDormM1
标题: [转录]脚踏车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 Sat Mar 9 00:12:09 2002
※ [本文转录自 NTUSA 看板]
作者: wanttalk (我是我,如你所思所见) 看板: NTUSA
标题: 脚踏车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 Sun Feb 24 12:36:27 2002
国立台湾大学脚踏车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改善校园环境,有效管理校内
之脚踏车,并使弃置之脚踏车能够回收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立法理由:管理脚踏车之法源依据。
第二条 本校脚踏车之管理单位为总务处事务组。
立法理由:明订脚踏车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校教职员工生之脚踏车,应向管理单位请领车牌,悬挂於前置
物篮或後乘坐架;如脚踏车无前述两种设备,应悬挂於车把正前
方。
前项脚踏车,每年十月应携本校教职员工生等证件向管理单位指
定之处所申请验车。
校外人士之脚踏车,如需在校园内长期行驶停放者,应准用前两
项之规定办理。
请领或补发车牌时,脚踏车所有人应至出纳组缴交工本费,本校
教职员工生新台币五十元;校外人士新台币一百元,并持缴费副
本至管理单位办理。
车牌换发期间,管理单位应发给临时车牌,於换领新车牌时缴回。
立法理由:
一、 悬挂车牌以表明车主。
二、 车牌由管理单位统一制定,并悬挂於明显之位置,以供查核,
由於脚踏车并无制式之车牌悬挂处,故於条文中规定三个位
置。
三、 由於每年十月新生己入学,毕业生大都已办理离校,故要求
车主至管理单位指定之处所如车房、事务组杂工班休息室及
各宿舍等地验车,验车时会在车身明显处,通常是在後车轮
之挡泥板上方黏贴当年度贴纸,用意在表明当年度这辆车有
人使用,并使管理单位可以检验车况及统计脚踏车数量。
第四条 停放於本校内之脚踏车,如有未依规定悬挂车牌或未按时验车者,
由管理单位黏贴通知单於车体明显处,限期办理请领车牌或验车,
逾期仍未依规定办理者,即以废弃物处理。
前项脚踏车虽依规定悬挂车牌及验车,但显失骑乘功能者,由管
理单位黏贴通知单於车体明显处,并通知脚踏车所有人修缮或办
理报废,逾期不处理者,即以废弃物处理。
停放於本校内之脚踏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显失骑乘功能:
一、 无把手者。
二、 无骑乘坐垫者。
三、 两轮缺一者。
四、 轮胎破损严重者。
五、 链条断裂且锈蚀严重者。
六、 依车辆之外观,足以认定为不堪使用者。
立法理由:明订废弃脚踏车之认定标准。
第五条 脚踏车使用人应将脚踏车整齐停放於脚踏车架上,未依规定停放
之脚踏车,由管理单位迳行移置於适当处所。
前项移置、保管之脚踏车,於总务处网页公告,脚踏车所有人应
於一个月内领回,逾期未领回者,由管理单位标售之。标售所得
之价款,於扣除移置费、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後,如有剩余,
解缴校务基金。标售作业准则,另订之。
校园脚踏车之标售,以本校教职员工生为对象。
前项标售日期及标售地点於总务处之网页公告之。
脚踏车经移置、保管者,应缴交移置费及保管费,移置费每辆次
新台币五十元,保管费每日新台币五十元,但以不超过新台币一
千元为限。移置费及保管费可以劳动服务折抵,每一百元折抵一
小时,相关办法由管理单位另订之。
立法理由:明订违规停放之脚踏车之处理原则,并可以劳务折抵
移置费及保管费,以减轻脚踏车所有人之经济负担。
第六条 本校因校园规划之需要,除情况紧急外,得於七日前将移置原因
及地点公告後,变更或取消原设置之脚踏车停车位,并将原停放
该处之脚踏车,移至附近之脚踏车停车位或移置於适当之场所,
并公告之。
立法理由:明订校方因校园规划之需要得移置该地之脚踏车,但
应事先公告,移置後再公告移置地点。
第七条 脚踏车之移置,於必要时得破坏其车锁。
立法理由:脚踏车之移置,原则上并不会破坏其车损,惟有时车
主将脚踏车锁在其他物体上,非破坏其锁不能移置
时,才会予以破坏。
第八条 本校各单位因事实需要须增设、变更及撤除脚踏车架者,应向管
理单位提出申请。
立法理由:以便管理单位控管校内脚踏车停放格数,并提供足够
之停车位。
第九条 本校脚踏车之车架仅供停放脚踏车使用,本校不负保管责任。
立法理由:说明学校对脚踏车之保管立场。
第九条 脚踏车之标售价格,应依其堪用状况分级订价,但每辆标售之价格,
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百元。
立法理由:废弃之脚踏车在经管理单位整修後,以低价回馈本校教
职员工生。
第十条 依本办法标售脚踏车之所得,经管理单位收缴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 百分之六十五缴校务基金。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管理单位。
三、 百分之五分配予协助执行单位,如无协助执行单位,解缴校
务基金。
立法理由:将标售所得之一定比例分配予管理单位及执行单位,
以激励其士气。
第十一条 为鼓励本校脚踏车所有人自动报废堪用之脚踏车,由管理单位依
车辆之车况,酌给回收奖励金一百元。
立法理由:鼓励所有人自动报废,以减少辨别无主废弃脚踏车之
工作量。
第十二条 脚踏车所有人申领代管车辆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身分证明文
件、移置费及保管废之收据,经保管人员查核无误後发还。如有
冒领者,即移送本校驻卫警察队处理。
委托他人代领者,除前项证件外,应由车辆所有人出具委托书。
立法理由:明订领回保管脚踏车之程序。
第十三条 保管场应详为记录保管车辆之移置地点、保管时间及缴费等事项,
并应核对领车人之身分、单位、姓名、证件种类及车牌号码,并
由领车人签名或盖章,以供查考。
立法理由:明订保管单位之工作记录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5.1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50.111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