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rbitII (我是酒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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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暑假住宿管理办法
时间Mon Jun 28 00:08:39 2004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暑假住宿管理办法
民国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本校八十六学年度第二学期学生辅导委员会修正通过
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本校八十八学年度第一学期学生辅导委员会修正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管理学生暑假住宿,特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资格:
一、原住宿学生。
二、原未住宿之本校学生有正当理由,暑假需要住宿者。
三、应届毕业生因未能毕业或其他正当理由,暑假需要住宿者。
第三条 住宿日期: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一日。
第四条 收费标准:
暑假住宿者一律依所住宿舍现行收费标准,缴交两个月之住宿费。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原住宿学生部份:原住宿学生不须另行申请,其住宿费用并同
第二学期学杂费统一收缴。
二、原未住宿之学生部份:於学生住宿服务组公告期间内,向学生
住宿服务组办理申请登记,由学生住宿服务组视各宿舍空位状
况,通知缴费。
三、应届毕业生部份:於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至学生住宿服务组
办理申请登记缴费。
第六条 住宿管理规定:
一、原住宿学生暑假不拟住宿者,应将所有私人物品於六月三十日
以前搬离宿舍或集中堆存於学校指定之场所;其所留空床位,
由学生住宿服务组统一分配予其他申请住宿者。
二、应届毕业生经核准暑假住宿者,应於九月一日以前搬离宿舍。
三、已缴交暑假住宿费用者,如不拟住宿,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向宿舍管理人员申请开具证明後,至学生住宿服务组办理退
费。
四、宿舍管理人员应依据学生住宿服务组查核之缴费名册,严格查
核暑假住宿人员。
五、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本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办理之。
第七条 原住宿学生私人物品集中堆存规定:
一、暑假期间私人物品不存放原寝室,而集中堆存於学校指定场所
保管者,一律不予收费。
二、集中堆存之私人物品以非贵重及不具危险性之物品为限,最多
不超过五箱。
三、堆存物品数额应清点清楚,由存放者自行加锁或加封条,并经
宿舍管理人员与宿舍生活自治会会同登记後堆存。
四、集中堆存之物品,於暑假期间不得领取,统一领取日期由管理
人员订定之。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之暑假住宿收费,应由会计室会同总务处出纳组徵收列
管,其用途除酌拨部份为办理本工作之行政杂支外,余均供支
应水电燃料支出及改善宿舍设备之用。
二、因暑假修缮而搬迁至其他宿舍之原住宿学生,於修缮完毕後,
以迁回原宿舍为原则;不欲迁回原宿舍者,应另依规定办理调
迁申请手续。
三、本办法所需表册由学生住宿服务组统一制发。
第九条 本办法经学生辅导委员会通过後发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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