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lenpo (OPIUM)
看板NTUDalawasao
标题Re: [讨论] 第二共和不能解决问题...
时间Wed Dec 19 02:15:18 2007
※ 引述《tonlue (沉淀也是一种实践)》之铭言:
: 第二共和不能解决问题
: ■ 云程
: 这些年来为解决中华民国宪法与台湾的扞格,曾经出现如修宪、制宪等许多方案,其中以
: 维持「中华民国」招牌的「第二共和」方案,因为「在断裂中有连续」,最为吸引人。
: 第二共和宪法并非始自今日,从九○年代初期李登辉时代就曾透过当时的「国策中心」
: 放出风声,试探市场反应,结果「橘逾淮为枳」,以法国第五共和体制为师,却形成当今
: 台湾政坛权责不相当的「改良式总统制」。
: 如前所述,「第二共和」方案所学习的对象是法国。法国从大革命至今,总共出现五个
: 共和:分别是第一共和(一七九三|一八○四)、第二共和(一八四八|一八五二)、第
: 三共和(一八七○|一九四○)、第四共和(一九四六|一九五八)、第五共和(一九五九
: |)。存在於「第三共和」与「第四共和」中间的是「维琪政府」(Vichy regime),这
: 个二次大战期间被德国所扶植出来的傀儡政权。相当讽刺的是,这个傀儡政权占有法国合
: 法政府地位许多年的时间,连英、美等国都承认其为法国合法政府。直到随着战事的演变
: ,戴高乐的自由法兰西(Free French),才由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的地位
: ,逐渐取得交战团体(belligerent)资格,最终成为法国的合法政府。
: 无论如何,前述「共和」这个民选的体制,虽然来来去去,其代表「法国」的本质却从
: 未改变过。
: 换言之,不管是第几共和,毫无例外的都是「法国」的共和,而不是其他国家或领土的
: 共和。於是,我们不免要问: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将代表哪个国家?答案当然是「中国」而
: 不是台湾,因为中华民国本来就是「中国的共和」(republic of China)之意。
: 既然如此,以「第二共和」方案来解决「台湾」宪政问题的可行性有多少,就不问可知
: 了。
其实我一直认为"德国"、"中国"、"法国"等这些概念很先验、神秘主义,除非用民族的概
念去理解的话才有成立的余地。
而有关法统的概念,有人说与儒家有极大关系。我认为这是非关本质、派生的说法,其仍
然要到"我(民)族"的概念中去理解。
所以,就如本文笔者所言,无论第几共和,其都是由某一个抽像但固定不变的东西所承载
,绝不会突然变成其他政治主权体的"共和"。
不过,我有一点要补充。有一种说法是:只要有一部新宪法经过颁布与施行,其内容与旧
宪有所差异,则旧主权体在新宪法开始运作时,在客观上便已被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新主
权体--虽然国号可能未变更。
希特勒政府未为废止魏玛宪法,不过1933年後的德国,在客观上,其内部已存有新的政治
、法秩序。就此而言,当时有德国公法学者认希特勒政府仍有魏玛宪法的运作,只不过是
透过几个特殊条款予以"补充";另一派则认为,魏玛民主共和国事实上已完全崩毁,因为
国社党治下的德国的法秩序已经与过往截然不同。
: 处理法律事务,在楬櫫自然权利(right)之外,仍必须仔细检视权力(power)的来处
: ,即必须证明自己有资格进行此行为,宪政问题更是马虎不得。
: 台湾,本来就还不是一个国家(state),只是个从一九四九年起被中华民国(体制)
: 所管理的领土(territory),并正努力迈向某种具有永久地位的领土之中。
: 既然不是个国家,台湾人民可否自主的制订宪法?所制订的宪法是否为「国宪」?或顶
: 多只是个「基本法」(basic law or organic law)?这个宪法是否会被国际社会所承认
: ?不被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宪法,将产生何种期待上的落差与衍生效应?在在都是问题。连
: 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建国,都是一七八二年〈巴黎和约〉中英国承认後,才获得国际社会的
: 合法地位;光靠正常国家内政的、宪法学的角度,基本上是无法解决因为战争结束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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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台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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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那句刺中实证国家法的要害的名言还是应验着呀:国家法到此为止。
: 这是在试图解决台湾问题时至关重要的背景素养,不可一日怠忽,否则都是徒劳无功。
: (作者钻研台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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