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lee (振作阿!!)
看板NTUCSA
标题Re: [问题] 关於系学会回应讨论之疑问
时间Fri Jun 13 14:54:33 2008
关於上文所述之疑问 有一些细节部分可能说得简略了点
因此还是觉得应该做一点小小的补充,让问题的症结更清楚些
1.课外活动组是学生自治团体的指导单位 但它是否具有"争议之裁判权"?
关於这一点我并不能依照"实务上"的道理 直接说它没有裁判权
原因是 实际上假设大选(如总统大选)发生了争议
任一方候选人皆可由法院提起"选举诉讼"让司法权来做"裁判和认定"
(参cclee □ [问题] 96级中文系学会正副会长选举 程序疑义 一文)
同样的道理 今天系学会选举发生了争议也"理应"有"独立的裁判机关"
当然我不清楚有没有"学生法庭"可以受理?
因此我才会在一开始 对课外活动组是否具有"争议之裁判权"持保留的态度
因为如果是"制度设计"不良(无学生法庭的状况下)而使裁判权力置於
行政机关(课外活动组)之下 在制度上虽有吊诡之处但事实上
假设法规有明订课活组具有"争议之裁判权"的话(我也不知有没有)
那即使认为这样的设计有问题 但也必须遵守它的"裁判及认定"
反之(课活组没有裁判及认定的权力之下)则B95系学会所进行之动作
其实已然产生了矛盾 也不太"尊重民主普选"的结果
(第二次的选举是未过门槛 而不是发生争议)因此在上篇说了
一句"那干嘛还要以普选方式产生学会,改为派出执行机关就好了
其意思是 假如可以用"行政解释"来为"普选未过门槛"的事实解套
那干嘛还要选举?正副会长直接由系办公室任命 就不有今天的种种争议了
2.最後为了不想发生字面上的误解,我想请教会长一个问题
你在回应中提到『发公文至课外活动组 询问选举结果的认定』
的意思到底是要"单纯徵询"适法性问题还是要课外活动组"裁定"
两次选举的任一次"当选是否成立"?
我要说的是不管是上述的哪一种情况其实都很怪 原因是
两次选举都没有"适法性"问题 且只有第一次有"选务行政疏失"的问题
(第二次选举无争议且成立)
我真的不懂 你要请课外活动组帮你解释什麽?
(除非你认为系学会的章程违反学校的规范)
再者 假如你是想请课活组"认定任一次选举之当选有效"的话
除了有自我摒弃新章程中"候选人当选门槛规范"的问题之外
也很容易让人有一种 为了让系学会快速恢复运作
就搬出"上级行政机关"强力背书 系学会便宜行事的感觉
这麽一来不禁令人反思学生"自治"团体的精神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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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45.145
1F:推 sidelight:学生法庭当然是有的喔,可以参考台大学生会板。 06/13 15:10
2F:推 sidelight:他们曾宣判今年进修部的选举无效。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06/13 15:14
3F:推 sidelight:我po在下面好了。 06/13 15:16
4F:→ cclee:感谢饼人提供资讯 不过我们到"目前为止"应该是用不到啦 06/13 15:19
5F:推 sidelight:的确那是很有争议的案例才会诉诸法庭。 06/13 15:20
6F:推 duckycc:推 06/13 16:32
※ 编辑: cclee 来自: 140.112.230.74 (06/13 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