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lee (振作阿!!)
看板NTUCSA
标题[讨论]一点见解供大家参考
时间Sun Jun 8 11:38:52 2008
大学法於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後,确立了『学校应依学生会请求
代收会费』的规定,至此,学生会与学生之间在会费收取上的关系有了更大的改变,然而
,大学法中这样的条文规定,是否就真能改变学生会收取会费的困境?值得我们深思。
依新修正通过的大学法第三十三条原文:『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
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以增进学生在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学生为前向学生会当然
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依学生会请求代收会费。』从字面上来看,只要
学生会提出要求,校方就不能拒绝学生会的请求,而必须帮学生会向同学代收会费。
然而,由於条文中只规定: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而不是学生会『应』向会员收
取会费,因此,便产生了一个吊诡的现象。由於学生会不是一定要向会员收取会费,因此
会员也不一定要缴交会费给学生会,虽然法条已经明确规定只要学生会提出要求,校方就
不能拒绝学生会的请求,而必须帮学生会向同学代收会费。但是,会员仍可於事後向学生
会请求退费。也因此,我们可以预估,在去年底条文通过,而今年九月开学後各校开始陆
续收取学生会会费之时,必然会出现校方代收学生会会费後,学生向学生会要求退费的尴
尬情形。
国际间,对於学生自治会会费的收取是怎麽处理的呢?首先也许我们可以来看看德国的例
子,德国於『联邦德国大学基准法』即明定学生会会费的强制缴纳,而且学生会会费的运
用需受联邦会计院的监督,而且在德国,其学生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组织。在美国,
於2000年的最高法院也曾作出学生会会费强制收取为合宪的判例。
回到我国,目前对於学生会会费的收取法源似乎仍无法做出强制性的规范与保障,而学生
自治会的发展关键因素之ㄧ却又是经费,如果经费无法自主,而必须仰赖校方的补助,我
们自然无法期待学生自治会的发展可以步上轨道。该如何解决这样的困境呢?也许我们可
以考虑往学生会法人化的方向发展。
所谓的公法人,即是指法人功能为履行公共利益,且没有私人团体能替代履行这些功能。
而学生自治会走向法人化,成为具公法地位的社团组织的主张,在国内更是早在近二十年
前即由台大代联会首先提出。在德国,学生自治会是具有公法地位的社团组织,不但学生
会的经费收取受到保障,而且其经费的运用也需受联邦会计检查院之检查。我国学生自治
的发展也已有一定的历史基础,在相关的配套措施完成的状况之下,朝向学生会法人化、
学生会会费强制收取、学生会会费监督机制建立的三大方向发展,应该是一个值得好好思
考的方向。
(本文为转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30.74
1F:推 adwy:推 06/08 14:44
2F:推 pyfputa:问题在於系学会的运用上有主动公告明细?能不能让人任同? 06/08 14:57
3F:→ pyfputa:同学们开个会重新评估会费收支吧(最好行政老师在场)^认 06/08 15:06
4F:推 AndesDeer:我也觉得重新评估收支、主动公布明细,是比较好的做法。 06/08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