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esDeer (毛球呼噜羽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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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系学会正副会长选举 登记截止公告
时间Tue Jun 3 00:37:20 2008
推文限制秒数太长了,所以直接回文。
部分内文恕删。
: 系学会的考量是,因为没有前例(也就是现行的章程虽有改
: 选的明确实施办法却没有效力,而有效的章程并未提及明确
: 的实施办法──在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要说前例的话,
B93以前采用旧章程实行的会长选举,是否可算作旧章程的「前例」呢?
照您所言,有效的章程(B93以前采用的章程)未提及明确的实施办法,
有效的章程如果是那麽的「不堪用」,
那麽是否令人质疑B93以前系学会选举的明确性与正当性?
如果B93以前的选举执行上没有问题,那麽是否可以证明旧章程的可用性,
在旧章程比新章程更具前例及正当性的情况下,
我不明白「目前没有一个章程是有效且明确规定改选的实施办法,故暂时仍沿
用自B93以降所采用的章程」的道理。
依我看来,新旧章程的问题并不在於是否重选,
而是选举的票数认定为何。
争议并不在於依据什麽来启动改选,
在於改选使用新章程的理由为何?
: 对於「是否将『废票』选项移除」这个问题,系学会不采取
: 修改任何一章程的内容以进行选举,是因为章程的修改受
: B84章程中第七章规范,且受到社团辅导委员会核备的时间
: 限制,必须到下学年的十月始能生效。
如果这个问题因此而不列入本次选举考量,
那麽新章程也应该因此而不列入本次选举考量,
改以目前有效的旧章程来计票。
学会一再强调新章程要合理使用会因生效时间导致行政上的问题,
但事实是,不用新章程,并不会使这次的选举无法进行。
如果学会坚持在这次选举使用新章程,
那麽我的提议与新章程对照,
是否两件事情因学会立场不同而采取不同标准?
此外,如果同学将选举戳记盖在「废票」选项之外,
但实际上形成废票的地方(好比三格都盖之类),
那麽也算做废票吗?
如果是,那麽「废票」选项的存在似乎更加奇怪。
: 至於「是否一并宣导真正反对的人应该连票都不去投」的问题,
: 我觉得主动了解章程後决定如何表达意见,
: 这是所有身为选举人的会员行使投票的权利,也是选举人投票的义务。
我的感觉是,
学会对於新章程对选举人有正面影响的部分推行得如此不遗余力,
拉票催票也如此用心,
是否应「平衡报导」才不会使人对章程有所误解?
基於很多同学不会使用BBS,
我觉得公开章程是一件很好的事,
那麽是否应该连章程引发的争议一起公开,
才算得上是完整地维护了这些人的权利,
也让他们有机会知道如何尽他们的义务呢?
感谢学会的回答,也期待学会的回答!
中文三 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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