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ittn (知足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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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生科院院学生会 组织章程
时间Thu Aug 3 01:16:30 2006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
生命科学院院学生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团定名为「生命科学院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追求生命科学院学生的最大福利,促进教授们与学生之间的沟通,
更希望可以成为系与系之间的桥梁。
第三条 本会会址位於台湾大学校区。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生命科学院的学生为理所当之会员。
第三章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凡本会会员均享有下列权利:
(一) 行使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 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六条 凡本会会员均应尽下列义务:
(一) 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二) 宣扬本会各项活动。
(三) 维护会团财产。
(四) 遵行会内决议。
(五) 如期缴交会费。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但日常事务由干部会议议决
执行之。
第八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 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各部干事。
(二) 修改本会组织章程。
(三) 议决重要事项。
第九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开之,必要时得由30人以上连署请求
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会员大会应有30人以上出席,且须邀请各系所学生会
长出席;其决议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应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
提案以相对多数通过。
第十条 会长缺位时由副会长继任至任期届满,会长、副会长均缺位时,由教学部干事
代行其职权并召开会员大会补选会长、副会长。
第十一条 会除创会第一学期於学期末外,每学年度结束前,举行的会员大会中依第八条
第一款之规定改选干部,并於次依学年度正式办理移交。
第五章 组织权限
第十二条 本会置会长、副会长各一人,采自由报名与普选制度,投票人数需200人以上,
采相对多数决,副会长由会长指定,但参选人仅一人时,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过。若无人报名则须延长一次报名时间。若是两次无人报名,或
是连续两次选举无效,将开会员大会决定之。
会长及副会长之权限及任期如下:
(一)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综里会务并协调各部之工作。
(二)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三) 会长、副会长任期除创会第一学期为半年外均为一年。
(四) 教学部干事代行会长职权不得逾二个月。
第十三条 本会设下列各部,每部置干事一人。其各部职权如下:
(一) 教学部:计画并执行定期的教学练习,策划观摩以及各种讲座。
(二) 总务部:总理本会财务收支。
(三) 事务部:管理本会团所有之视听、图书设备、道具及使用场地之整理、
借还与采买。
(四) 文书部:管理本会团之文书事宜。
(五) 公关部:管理本会团对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为维持会务顺利发展,经干部会议认可,得增减前条所列之部门。
第十五条 本会得由会长、副会长和教学部敦请老师若干位,藉以协助平时教学练习之指
导。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本会不收会费。若有特别活动需要收钱时,需经由会员大会同意。
(二) 学校补助。
(三) 其他。
(四) 经费由总务部收取管理,学期末需公布该学期经费收支状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之变更应由10人连署,经会长召开会员大会讨论。
变更章程之决议应经30人以上出席,且须邀请各系所学生会长出席,出席会员
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解散应由30人以上连署召开临时会议或会长召开会员大会讨论。解散之决
议经50人以上出席,出席会员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十九条 干部之罢免由50人以上连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订定於 94年 3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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