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ulli (我家有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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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立台湾大学古典吉他社组织章程
时间Tue Aug 20 10:39:09 1996
国立台湾大学古典吉他社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古典吉他社》
第二条:本社宗旨为《培养音乐情操,发扬古典吉他技巧,促进艺术交流》
第三条,本社社址设於台湾大学校总区。
第二章 社员
第四条:凡本校学生具下列任一条件者,得为本社社员:
一、报名参加本社,并缴足社费者。
二、曾为本社社员,并於期初办理辽社登记者。
第五条: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社员大会。
二、选举暨罢免社长。
三、参加本社举办之一切活动。
四、借用社产。
第六条:本社社员有缴交社费之义务。社费应每学期缴交一次。社费数额由次学期之干部
在期末举行会议决议之。
第三章 社员大会
第七条: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社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督社务运作。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及罢免社长。
四、议决各项提案。
第九条:社员大会每学期举行常会两次,其时间为开学後一个月及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各开
一次。若有三分之一以上之着署之书面申请或社长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大会
第十条:社员大会主席由社长担任,但於特殊情况,得另选主席。开会通知应於开会七日
前发出,并应载明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社员大会以社员出席率占全体社员三分之一以上为有效。
第四章 社长、副社长
第十二条:本社设社长一人,其职权如下:
一、对外代表本社。
二、组织各部门,任命各部员。
三、任命副社长。
四、召开并主持社员大会。
五、依章程及大会决议,推动本社社务。
六、在次任社长选举三周前,组织选举委员会以办理次任社长选举事务。
第十三条:本社设副社长一人,其职权如下:
一、辅助社长从事社务之运作。
二、於社长因故辞职或不能视事时,代行社长职务。
第十四条:社长就本社社务之运作,向社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社长於每学期期末之社员大会,由社员互选产生,任期一学期。
第十六条:社长职务於新任社长产生後交接。
第十七条:本社社员得於社长改选前二星期向选举委员会登记为社长候选人,登记期限一
星期。
第十八条:社长选举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社长若有失职,得由社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提出书面罢罢免案,并附理由。
第二十条:罢免案提出後,得召开临时大会决议之,临时大会须先选一主席主提罢免案之
审理,且罢免案必於此临时大会中结果。
第廿一条:罢免案经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员三分之二同意议决之。
第廿二条:罢免案通过後,得由该临时大会互选产生特别委员五人,组织特别委员会负
责本社社务并视距任期终结时期长短,决定是否组织选举委员会补选社长。
第廿三条:社长任期未满二个月,不得提出罢免案。
第五章 组织
第廿四条:社长得依职权,组织总的部、公关部、活动部、文书部、学术部和宣传部。
第廿五条:各部职权如下:
一、总务部:掌管钱财收支及社产之管理。
二、公关部:掌理各种活动之接洽联络。
三、活动部:掌理本社各种文康体育活动之策画与执行。
四、文书部:掌理社讯、档案及会议记录。
五、宣传部:海报制作、场地布置。
六、学术部:负责教学活动、录音带、谱的管理。
第廿六条:各部设部长一人,部员若干人。部长由社长提名任命之。各部部员由部长提名
经社长同意任命之。
第六章 课程
第廿七条:本社之课程依社员程度可分初、中、高三级。
第廿八条:初级社员之课程由高级社员指导之:
第廿九条:中、高级社员之课程由指导老师指导之
第卅十条:本社指导老师由社长聘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卅一条:本章程之修改,由社员大会以书面提出修正案,经社员总数三分之一出席,
出席者三分之二决议为之。
第卅二条:原社长须於新任社长产生後两星期移交所有社产。
第卅三条:选举委员会之委员不得担任社长後选人。
第卅四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呈学校核备後公市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