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rott (K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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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立台大生工系系学会组织章程 ◇
时间Wed Mar 24 00:18:09 2010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系学会组织章程
第 一 章 总 纲
第 一 条 名 称
本社团定名为「国立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系学会」,简称为「生工系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宗 旨
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系学会为生工系学生自治团体,其目的在谋求本系学生之合法
福利,和处理本系学生之相关事物,对内以连络会员感情,砥砺学行为鹄矢,对外代
表本系参加各种活动。
第 三 条 会 址
本会会址位於台湾大学校总区五号馆1楼。
第 四 条 组 织
本会之组织为行政部门。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五 条 会 员
凡为「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且有缴交系学会费者皆为本会之会员。
第 六 条 权 利
本会会员应享之权利如下:
一、 会员拥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 会员享有担任本会干部之权利。
三、 会员享有参与本会所举办活动之权利。
四、 会员享有使用本会之各项资源之权利。
第 七 条 义 务
本会会员应尽之义务如下:
一、 会员应遵守会员大会之决定。
二、 会员应於每学期开学後第一个星期之内缴交系学会费
三、 会员未尽其该尽之义务,将自动丧失系学会所提供之福利及保障。
第 三 章 组 织
第 八 条 干 部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及常设部门各部部长。系学会干部在任期之内,
不得同时担任校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院学生会之干部。违法由前一届选举委员会
依本规定罢免之。
第 九 条 会 长
本会设会长一人,任期一年,由会员投票选举产生,对外代表系学会,对内领导干部
处理本会事务。
第 十 条 副 会 长
本会设副会长一至二人,协助会长处理会务,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代理会长之职务。
第 十一 条 常设部门
本会常设之部门包含活动部、美宣部、总务部、庶务部、体育部,部长由会长提名公
告全系後产生;任期至新会长接任之後为止。
一、 活动部
活动部负责本会之连谊、康乐等之各项活动。
二、 美宣部
美宣部负责本会之美术及宣传相关事务。
三、 庶务部
庶务部负责本会采买及会办、系柜之管理。
四、 总务部
总务部负责本会之各项财政收支,系产之管理及预算之编列。
五、 体育部
体育部负责本系各项体育活动,球具之管理及球队之相关事务。
第 十二 条
会长得依其需要,增设其他部门处理本会事务,由会长提名公告同学之後任命之,任
期至新会长接任之後为止。
第 四 章 监 察
第 十三 条 监察组织
全体会员大会为最高的监察组织,本会向全体会员负责。
第 五 章 会 议
第 十四 条 一般规定
一、 本会之各种会议以应出席人数超过四分之一为有效(如章程有所规定人数依
其规定为有效)。
二、 会议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以多数赞成或章程所规定之人数赞成为通过。
三、 会议进行之其他程序以内政部最新公布「会议规范」为准。
第 十五 条 干部会议
干部会议之内容、时间由该届系学会定之,并应於会议召开前一周公布,且会员可列
席旁听(会议之决议做成会议纪录,需公告全系)。
第 十六 条 会员大会
一、 本会之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二、 会员大会符合下列第一到三款其中之一条件及第四款,需要召开全体会员大
会:
(一) 章程修改案。
(二) 罢免案。
(三) 行政干部无法决定之议案。
(四) 会员二十名连署。
三、 系学会会长兼任会员大会主席,负责召开会员大会。
四、 会员大会中由现任会长及各部部长做施政报告。
五、 会员得於大会中提出讨论案与章程修改案。
六、 讨论案得於大会当天以书面或口头向大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讨论後提交由本
会办理。
第 六 章 选 举 与 罢 免
第 十七 条 候选人资格
凡本会会员皆可登记竞选会长。但不得同时为学生会长副会长、学生代表、院学生会
长副会长候选人。
第 十八 条 选 举
一、 本会应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举办会长改选,并於学年度结束前交接完毕。
二、 该届系学会当办理下届会长选举之选务活动。
三、 候选人之登记应於选举前两周办理,并於选举前一周截止登记。
四、 候选人之竞选活动仅可於选举前一周展开。
五、 选举为同额竞选时,需获可投票人25%票数以上为当选。
第 十九 条 罢 免
一、 干部失职或渎职时,得由会员召开会员大会决议是否罢免该干部。
二、 罢免案需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
三、 罢免案成立後,由会长暂代行政部门事务,并於一个月内办理补选完毕。
四、如会长罢免,则第三节条例由副会长暂代会长职务。
五、如任期不满一个月,直接代理至下一任期交接为止。
第 七 章 经 费
第 二十 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之会费。会费於入会时缴交一次,收取标准视该年干部会议决定。
二、 学校课外活动组及系上之补助。
三、 其他各公私立合法机构、企业之补助。
第 二一 条 经费管理
经费由总务部收取管理,并应定时公布其经费收支情况。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二 条 规程之修改
一、 本会规程之修改可由提案人以书面提出修改案并且经二十人连署提交学会干
部於会员大会中修改,并於会员大会开会通知中载明全文然後於会员大会中
修改之。
二、 会长得以依照需要做本章程之修改,须通过系学会干部会议通过,公告後实
施。
第 二三 条
本规程有疑义时,由会长负责解释。
本章程於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过
本章程生效於 中华民国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中华民国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第九次干部会议通过修正第八、十六、十七条
中华民国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会员大会通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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