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pyd (我爱飞碟(FM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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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系学会会长选举罢免法
时间Mon Feb 23 20:49:36 2004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系学会会长选举罢免法
第壹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 用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之选举罢免事宜,
依本办法之规定,并遵守生工系学会组织章程规定。
第二条 原 则
本会会长之选举罢免,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方式为之。
第贰章 选举罢免机关
第三条 组 织
系学会於每年五月一日设立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负责选务之策划、推动
,执行及选举、罢免之监察事项。
第四条 会 址
选委会设於本会办公室。
第五条 分 工
选委会为便利选举罢免事务仄推动,设左列部门: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由会长担任,并兼任选务组召集人。综理选举罢免事务之计
划、进行;主持违反本办法关於取消资格规定之评议会议;选务之行政协
调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由副会长担任,并兼任选务组副召集人。当主席因故不
能视事时,由副主席继任之。
三、选务组:办理选委会有关选举、罢免事务之执行,选票制作,票箱的租借,投、
开票所规划,人力运用事宜。
四、财务组:由总务部长担任。办理有关选委会财政之收支、企划,结算事宜。
第六条 财 务
选委会之预算,须於选务开始一周前送达预算委员会。
第参章 选 举
第七条 选举人资格
凡现为国立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大学部日间部学生,未被退学或办理休学
且有缴交系学会费者。
第八条 候选人资格
现为国立台湾大学生物环境系统工程学系大学部日间部学生且非应届毕业生者,得於
登记期间内登记为候选人,并且采两人一组,会长候选人与副会长候选人搭配竞选方
式。
第九条 选举程序
选委会应依下列规定期间发布各种公告:
1.选举公告:须载明选举种类、选举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缴交资料、候选人
登记起迄日、竞选期间、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时、投票地点、投票注意
事项、开票时间与选委会名单。本公告应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发布之。候
选人登记期间不得少於三日。
2.选举人名册:应於投票日八日前公布之。须载明候选人之姓名、系级、政见、其他
相关资料及五名连署人名单。
3.当选人名单与票数:应於投票日後三日内公告。
前项之规定,如遇无人登记、或重新投票、或其他重大事故时,选委会得为权宜之处
理,但候选人登记期间不得少於二日。
第十条 政见发表会
参选人得以要求选委会举办政见发表会,候选人应亲自到场发表政见。政见发表会之
公告应於政见发表会三日前发布之。
第十一条 宣 传 品
候选人制作之传单、海报、标语、宣传品,应亲自签名。海报及标语须於选举完後三
日内清除。
第十二条 开 票
选委会应於便利选举人投票之处,设立投票所。投票所於投票完毕後,即改为开票所
,当众唱名点票。开票完毕,开票所主任管理员和主任监票员即以书面宣示开票结果。
第十三条 投开票所
投开票所置主任管理员一人,管理人若干人,由选委会派充,办理投、开票工作。
第十四条 选 票
选票由选委会按选举人人数印制。选票上应列明候选人之号码,姓名。选票应於投票
开始前交投票所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票员当众点清。
第十五条 投 票
投票由选举人於选票圈选栏上,以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每一项圈选一人,有连记者
,其圈选人数以不超过连记人数为限。如候选人只有一名,圈选项目改为「赞成」或
「反对」。圈选人圈选後,不得将选票出示他人。
第十六条 投票无效
选举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一、不用选委会制发之选举票者。
二、圈两人以上者。
三、未圈选於圈选处者。
四、圈後加以涂改者。
五、签名、盖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划写符号者。
六、将选举票污染致不能辨别所圈为何人者。
七、将选举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选委会制备之圈选工具者。
十、选票未加盖监票章者。
前项第十款之监票章由选委会决定。
第一项无效票,应由开票所主任选务员会同在场选委认定;认定有争议时,由全体在
场选委表决之,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选举票视同有效。
第十七条 当 选
会长之当选为得票数为最高者当选。如遇同额竞选则需达到可选举人之百分之二十五
视为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人数
选举人数,由选委会於投票日期公布之。
第十九条 无人参选
无人於期限内登记参选时,得延长登记时间,最少不得少於三日,最多不得多於十四
日。如仍无人参选,由当年度大二推举会长副会长人选,於六月十日前由选委会公布
当选名单。
第肆章 罢 免
第二十条 提 出
罢免案得由选举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但会长当选未满三个月者不得罢免。
第二一条 罢免条件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本系之在学学生均得为提议人及连署人。提议人应超过五人。
第二二条 提出程序
选举委员会收到罢免案提议後,应於七日内查对其提议人;如合於规定,即通知提议
人之领衔人於七日内领取连署人名册,并於领取名册後十四天内徵求连署。前项提议
人有不合规定者删除,并即通知提议人之领衔人於三日内补足,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三条 成立认定
罢免案之成立,其连署人数应达二十名会员。
第二四条 答 辩
罢免案经查明连署合於规定後,选举委员会应为罢免案成立之宣告,并於一周内召开
全体会员大会。罢免案宣告成立後,应将罢免理由书副本送交被罢免人,於三日内提
出答辩书。
第二五条 罢免投票
需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出席全体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
第二六条 罢免结果
罢免案经投票後,选委会应於投票完毕三日内公告罢免投票结果。罢免案通过者,被
罢免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职务。
第二七条 罢免否决
罢免案否决者,在该被罢免人之任期内,不得就相同理由对其再为罢免案之提议。
第伍章 附 则
第二八条 修 改
一、本会法规之修改可由提案人以书面提出修改案并且经二十五人连署提交学会干部
於会员大会中修改,并於会员大会开会通知中载明全文然後於会员大会中修改之。
二、会长得以依照需要做本法规之修改,须通过系学会干部会议通过,公告後实施。
本法规於中华民国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干部会议通过
本章程生效於 中华民国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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