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nina (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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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退学规定修改
时间Tue Sep 12 10:17:23 2006
本校学则修正案,业经教育部95年8月18日台高(二)字第0950113671号函准备查,自95学年度第1学期开始实施。
成绩因素退学规定修正为:
一般生累计一次达1/2及一次逾1/3不及格则退学,
特种生累计一次达2/3及一次逾1/2不及格则退学。
修正理由:
1. 稍放?因成绩因素退学之标准,给学生多一次机会,亦可使许多教师较能依学生之实际状况评定分数,不必因担心给不及格导致学生退学而给予同情之及格分数,或私下给予补考。或申请将不及格成绩更正为及格成绩。
2. 教务处於学生一次达二一不及格时即发函通知学生家长及就读学系,提醒监督,若学生不知警惕,又再逾三分之一不及格时,即令退学,则系该生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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