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dokochan (ko)
看板NTUA_ACPM
标题[专稿] 文化部诞生的意义--简评《文化部组织法》
时间Tue Aug 28 16:09:42 2012
共志:文化部诞生的意义--简评《文化部组织法》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1222
撰稿/洪淳琦
今年五月二十号,《文化部组织法》正式生效,文化部挂牌运作。
时代过去,台湾的文化在改变。掌管文化事务的政府机关,虽然行动缓慢,但终於也在经
历「文化」一词的典范转移。民国七十年,「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生效,第
一条设立宗旨告诉我们,「行政院为统筹规划国家文化建设,发扬中华文化,提高国民精
神生活,特设文化建设委员会」。设立宗旨就彰显了统治者对这块土地的想像:台湾没有
文化,因此需要重新建设,而且要建造发扬的是「中华文化」,台湾粗鄙乡野的精神生活
更是需要提升。
文化的典范转移:转移了吗?
台湾当然有丰富的文化,奈何就是没有统治者想像中的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文化的同时,
对台湾原有文化的破坏当然非常致命,因国家尽力建设其一,必排除其他。因此,认定为
不入流的文化被禁止,我们土地上原住民族、客家、闽南的语言、文化迅速流失。但,人
为打造的文化建设也是如此苍白,花费三十年的时间建设,台湾内部累积的能量水到渠成
时,一瞬间内我们就能看穿、推翻、戏谑这种文化建设它空洞的本质。
文建会的组织条例,却一直没有随着三十年间台湾社会的改变而修正,几个可以说不入流
的文辞,包含已提到的第一条「规划文化建设」、「发扬中华文化」,第二条文建会需执
掌「与对敌文化作战之策划及推动事项」,这些将文化视为作战工具的词语,到今天都还
是有效的法律。一国文化行政机关的基本组织法,能够一直以这种目标和文字生存到现在
,才终於要被取代,实在也是一大奇观吧?
终於,我们的文化行政机构将脱离「文化建设」这个怪诞的名字,是不是表示我们从战时
生活终究要走进了日常生活?文建会在网站上的文化部改造说明是这样写的:「为提升文
化为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将透过政府组织改造,整并相关部会,健全文化行政体制,以
利文化事权统一、资源有效整合、预算统合分配,将文建会及相关单位改制为部的层级─
文化部」。
文化,即使今年之後不再是对敌文化作战的武器,难道还是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吗?
文化作为军事性的隐喻,在文建会心中是如此根深柢固。文化何必非是工具、何必是战略
?台湾的文化,为什麽不能因为它自身的价值而有其存在的目的?
我不知道文建会是否因为当文化具有工具性的战略价值,才有办法说服立法者把公务员的
员额、预算投注到文化领域,但不论如何,文化部组织法都已脱离说帖、草案、公听会了
,我们需要文化部完整的转型。文化部,从来都不是因为文化是国家发展的首要战略,才
能存在,相反的,文化部存在的理由,正是台湾丰富多元的文化本身而已。因此,我认同
现在文化部组织法第一条所规定的设立宗旨,以简单的条文超脱了战略和意识形态:「行
政院为办理全国文化业务,特设文化部。」
文化部的组织和任务安排
文化部组织法只有八个条文,文化部另订定「文化部处务规程」,来分配文化部内部单位
的分工执掌。本文限於篇幅,只能以上述两部法令,介绍文化部内部重要单位所负责的事
务,及法条文字中可能产生的矛盾。
首先,依文化部组织法第五条,文化部底下有两个附属机关,性质上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
:
一为「文化资产局」,办理文化资产之保存、维护、活用、教育、推广、研究及奖助事项
,实际上是文建会「文化资产总管理处筹备处」更名而来的,承接原业务。另外一个是「
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执行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产业之辅导、奖励及管理事
项。新闻局在文化部成立後裁撤,承接新闻局中关於广电音乐之业务。
另外,文化部里的负责文化事务的幕僚单位有七个司,来因应文化部组织法规定应办理的
文化事务。
第一个是「综合规划司」,主要工作包含重大文化趋势政策、中长程规划、文化法人与公
益信托之设立及督导、民间资源整合与跨领域人力发展之规划。
第二个「文化资源司」,主管文化资产、文化设施、博物馆、社区营造政策相关事项。本
司与前面介绍过的「文化资产局」业务重叠,依文建会的说明,「司」是内部幕僚单位,
定位为政策拟定单位。需要执行政策,必须行使公权力的,则以「局」之三级附属机关设
立。所以,文化资源司是行政机关里的内部单位,属於研拟政策阶段;而文化资产局是行
政机关,负责「执行」阶段。至於是否能将业务全部切分为研拟和执行二部份?仍待文化
部实际作业後检验。
第三个,「文创发展司」。主要负责文化产业政策之规画、法规研拟;文化创意产业奖助
、补助、融资、投资等财务融通机制之规划及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产业聚落之规划
、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应用之研拟与推动、文化创意产业跨界加值计画、时尚、文化科技
结合等计画之研拟及推动等。
从上述列举的工作,显示出文建会研拟文化部处务规程时,对文创的实质内涵并不了解。
例如,文创司要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与科技应用之研拟与推动」,又要负责「时尚、文化
科技结合等计画之研拟和推动」,如此情有独锺地重复了两次文化和科技的结合,不知原
因为何?科技与文化的结合,在科技时代应是艺术家专业而自由的选择,不知道是否还需
要由文创司负责提点和计画?
文创司另负责「文化创意产业跨界加值计画」,希望促进跨界结合,似乎十分热衷於「结
合」及「加值」二字。我不反对跨界结合,只是令人怀疑的是,文创的发展是否应先把目
标订为「跨界结合」或「文化科技结合」?文创计划的主动性,究竟是在艺术家?还是在
文创司?
翁金珠立委也提案不同版本的文化组织法草案供立法院审查(但未被采纳),其中她批评文
创司存在的必要性,说:「文创一类词意笼统、概念任意变化,通俗於坊间无妨,应用於
官制署称则不当,将导致职掌之范围模糊事权僭越、资源重复,可人为解释之部份过多,
陷公务人员於无所适从。」这批评有一部份已经为时已晚,前两年立法通过的「文化创意
产业发展法」中,正式定义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范围,「文创」一词,已经确定在法律上将
会广泛地应用。但另一方面,在文化部处务规程中,无所适从的官员,穷尽其想像所写出
文创的内涵,竟发生了法条重复和语焉不详的问题,使得翁委员的评论,仍值得我们反省
。
附带一提,前述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里面列举出的文创产业范围,也不是文创司所能掌握
的范围。文创产业,有一部份跑到影视及流行音乐发展司执掌的范围去、有一些跑到人文
及出版司去了、又有些跑到管理视觉艺术和表演艺术的艺术发展司去了。如此一来,文创
发展司还剩下什麽呢?
第四个,「影视及流行音乐发展司」,掌理电影产业、广电产业、流行音乐产业政策及法
规研拟推动;电影、广播、电视及流行音乐类财团法人之监督及辅导等。
它的名称有个有趣的插曲:文建会所提出的草案版本,本来只叫做「影视发展司」,但主
管范围涵盖广电、电影和流行音乐。後来经过自认流行音乐的代表余天立委极力主导,还
提出自己的文化部组织法版本,该版本将「电视司」、「电影司」和「音乐及出版司」直
接分成三个司,以全力发展这三个领域。最後立委们协商的结果,就是在这个司的名称上
,把「流行音乐」几个字再加上去,以表示朝野重视。
本司也有和文化资源司/文化资产局一样的问题,本司与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业务重叠
,划分司和局的权责也是未来执行可能的问题。
第五个「艺术发展司」:视觉艺术、公共艺术和表演艺术相关的政策推动,及个人奖助、
跨界展演艺术和传统艺术之规画。
第六个「文化交流司」,负责国际及两岸文化交流之规划。这部份在立法院审查时,也有
立委提出质疑,因为外交部不完全赞成文建会想在我国驻外单位广设文化中心的想法。文
化部成立後,从外交部驻外的员额中移来文化部的,只有十六名,是否能达成文化交流的
目的,仍有待检验。
最後第七个司,「人文及出版司」。该司负责人文素养之培育、文学创作人才培育交流、
多元文化保存、融合及发展、出版产业之法规政策规划、公有文化创意资产之图书、史料
等之利用等等。
看到上述文字,我们必须思考究竟国家应培育什麽样的人文素养?会去永康街喝咖啡的人
才有人文素养?常去戏剧院音乐厅的人才有人文素养?对人文素养单一的想像,可能会重
蹈文建会组织法时期,职司建设单一文化的覆辙。同样的,本司负责的「多元文化的保存
、融合及发展」,「保存」和「融合」两词之诠释也应当心。多元文化,不应是将少数文
化关在博物馆里保存,而是如何让台湾能成为一个真正尊重、包容、多元并陈的蓬勃社会
。在国家的法条中谈「文化融合」,更有掌权者以其强势文化,融合其他文化的隐忧。
我们坚定的知道,台湾,既不要某种特定的人文素养,也不需要融合成单一文化。
我们仍需要革新、多元的思维
在文建会提出的文化部组织法草案版本中,文创司、影视发展司及艺术发展司的司长职务
,可比照专科以上之学校教授聘任。换句话说,这几个司的司长可以不用从具有高阶公务
员资格者中来寻找,相反的,可聘任民间的专家来担任司长。但这个立法尝试,在党团协
商时就被删除,至於为何删除,从书面的立法历程上找不到原因。但,困在总员额、铨叙
资格的文化部,能否能找到合适的人才,来规划我国的文化政策?文化部如何引入外部的
、大众的、及专业的意见,是我们应该关怀的议题。
最後,我们也要指出,文化部的升格,不应只是新的组织法把各机关合并、重设。我们应
持续追问:这些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在整理办公桌、搬办公室、改门牌後,是否透过有
效的训练、教育、讨论,使他们具有革新的思维,让真正新的文化部诞生?
(本文作者洪淳琦为哈佛法学硕士、执业律师,
文化元年基金会筹备处成员。专研文化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31.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