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tzern (高级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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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动保法修法值得肯定,但仍有遗珠
时间Tue Mar 31 00:57:5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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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录] 动保法修法值得肯定,但仍有遗珠
时间: Sat Feb 2 22:01:3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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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录] 动保法修法值得肯定,但仍有遗珠
时间: Sat Feb 2 22:00:02 2008
来源: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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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增订修正 为立法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
值得肯定 但仍有遗珠
一、动保法修法历程
动物保护法於96 年12 月14 日三读通过增订修正条文,并经总统於97 年1 月16 日公告
实施。增修条文共计28 条
(注1),为立法(1988)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
包含增列「虐
待」动物的定义、强调防卫性宰杀动物须有立即危险为要件、去除歧视流浪动物字眼、增
加经济动物运送及屠宰人员专业培训相关规定、加强宠物产业管理、增订夜市条款(禁止
以动物作为娱乐、赠予标的)、禁止经济动物运输、屠宰过程不人道之虐待、禁止以伤害
性方式捕捉动物、动物实验应符合3R 原则、要求主管机关应规划宠物活动场地、加强监
督宠物产业、强化动物保护检查员功能、将不当对待动物之恶劣行为纳入刑事罚、并提高
行政罚锾等。
本会及犬髋关节狗友会、桃园县推广动物保护协会、台湾认养地图、反虐待联盟等团体
自2005 年提出民间版修法草案,并积极游说,期间有许多团体及个人参与讨论及行动(
见附录一)。
民间版修法草案由立法院第6 届立法委员萧美琴、田秋堇、蔡其昌、李昆泽等领衔提案,
共计61 位委员连署,历经第5、6 会期「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审议。审议期间萧美琴、田
秋堇、赖幸媛委员等曾多次召开民间团体与农委会的协调会。法案最後在萧美琴委员办公
室助理刘晓菁、赖幸媛委员办公室助理袁志君、田秋堇委员办公室助理刘姵君、吴明敏委
员办公室助理周虹汶等全力协助推动下,於第6 会期结束前最後一次「经济及能源委员会
」完成审查(96.12.6)。该次审查由召集委员赖幸媛将法案排入,并与郑国忠委员先後
担任会议主席,到场支持、积极参与协商、讨论的委员包括萧美琴、田秋堇、王幸男等,
最後决议迳付会院会二、三读。(名单详见附录二)。
行政院农委员副主任委员胡富雄带领畜牧处黄英豪处长、江文全科长参与法案讨论及协
商,对许多进步条文包括严重虐待动物行为处刑罚等表示支持,应予肯定。惟仍难免有遗
珠之憾:包含应明定本法为动物相关法令之基本法,设置经济动物福利谘询、查核机制;
运输及屠宰专业从业人员证照制度、动物警察、公民诉讼条款等。另外,虽然此次修法对
於动物之保护增加许多「负面表列」式的禁制条文,有助於减少对动物的伤害,但仍缺乏
「正面表列」式的福利条文,未能进一步提昇动物应有基本福利之保障。
二、第六届立法委员分别於第5 和第6 会期,先後通过两次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兹
简要说明重要条文及意义如下(注2):
˙ 名词定义和概念的修正
一、
增列「虐待」动物的定义:以往对於动物是否遭受「虐待」,个人主观认知会有不
同内涵与程度的落差,造成执法上的困难,甚至成为不执法的藉口。本次修法增加
关於「虐待」的定义(第三条第八款),有利整合社会认知,提昇执法效能。
二、
强调防卫性宰杀动物须有立即危险为要件:对动物虽不得任意宰杀,但原条文第6
款明定若为避免动物危及人民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不受此
限。由於此条文规定过於宽松,动物常因人们误解,动辄无辜遭到杀害。本次修法
规定,在上述情况,必须在客观上具有「立即危险」(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
才可以宰杀动物当作防卫手段。
三、
去除歧视流浪动物字眼:流浪动物的集中收容,一方面是基於维护社会环境,以避
免种种不可预期的冲突;另一方面则是基於保护动物的精神。但本法以往使用「捕
捉」一词,不仅有违立法精神,更易让人误解可为了维护社会环境,而对动物采取
伤害性强制移除手段。本次修法,以「协助保护」代替「捕捉」用词(第二十一条
第一项),去除歧视性字眼,将公权力「管理」流浪动物的政策依据,修正回归保
护动物的精神。以督促政府及早将目前视流浪狗为「垃圾」,多数仍由清洁人员「
捕捉、收容」的制度,改为「保护、收容」,间接要求政府在执行各种「动物管理」
行为或措施时,需避免动物遭受不必要的强制和伤害。
˙ 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一、
动物运送人员专业培训:绝大多数经济动物的运送,是动物一生中的第一次,也是
最後一次「远离熟悉的生活环境和同伴」,对动物身心福祉有极大影响。除涉及动
物福利问题外,也涉及动物毙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环境资源的负担。以往
本法对於动物运送从业人员均无任何资格限制,本次修法增订专业培训条款(第九
条第二、三项),未来运送已公告的动物种类,运送人均应接受职前训练,并取得
证书後,始得执行运送业务,且以後仍须每二年接受一次在职讲习,以增进专业技
能。
二、
动物屠宰人员专业培训:经济动物屠宰除涉及动物福利、国民人道水平外,也影响
肉品卫生及安全,以往本法对於屠宰从业人员未予任何资格限制。本次修法增订专
业培训条款(第十三条第三项),尔後从事屠宰工作之从业人员,每年都须接受人
道屠宰作业,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以改善动物的人道对待,提昇国人
食用肉品卫生及安全。
三、
加强宠物产业管理:本次修法加强对宠物繁殖买卖业的管理,赋予更多遵守或建立
商业伦理的义务。
应办营业登记范围:以往仅对於经营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始采取经营限制,本次修
正改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动物种类,以弹性顺应社会时尚之变迁(第二十二条第一
及第二项)。
营业条件、设施与专任人员规定:修正中央主管机关应增订专任人员之条件,以提
昇业者对动物之照顾能力(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加强证照管理:以往对於许可证照未设期限,增订许可证照之有效期间以三年为限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为促使现有业者依照新法管理,本次亦配合增订防护网,
规定相关业者应自相关法令公告之日起二年内,依新法令补办许可证照(第二十二
条第四项)。
在监督查核方面,
规定地方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评监相关业者(第二十二条之一)
宠物买卖资讯公开:增订业者在宠物买卖交易时,应
备有登载宠物相关资讯之文件,
提供予购买者(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项)。
宠物买卖广告规定:规定相关业者在广告行销宣传时,应
标示其许可证字号,以利
交易对象查询其合法性(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四项)。
推动犬猫血统登录及遗传疾病筛检制度:为能减少无辜动物牺牲,从源头避免制造
流浪狗,立法院也在完成本法部分条文修正三读的同时,通过附带决议,请农委会
辅导相关产业「推动犬猫血统登录及遗传疾病筛检制度」。
˙ 与动物互动的一般限制
一、
增订夜市条款:本次修法增订所谓「夜市条款」(第十条第三款)。针对各地夜市
常有娱乐、游戏或赌博性质摊商,以动物作为交易、交换或赠与标的,例如
夹兔子、
钓乌龟等涉及虐待动物行为均属违法。总之无论是在市场、夜市、商店、娱乐场等
公开场所,或私下赌博行为,均不应有虐待动物情事。期能促进社会对动物生命的
尊重,提昇国民人道水平。
二、
禁止虐待经济动物:相较於犬猫等同伴动物,被做为食用肉品来员的经济动物福利
,往往不受重视。基於产业特性,经济动物受虐严重的场域,也往往是政府执法的
死角。本次修法明确规定,在动物的运销、屠宰过程中,不得使用暴力、不当电击
等方式驱赶动物,或以具伤害性方式做标记(第十条第四款),以致对动物身心造
成极大伤害—尤其是大量的经济动物。另外,屠宰场内常见恶劣对待动物之行为多
年来迟未改善,为使动物於屠宰前减少痛苦和伤害,建立屠宰场应有之专业水平,
本次修法明确规定,经济动物未经人道致昏前,不得对其灌水、灌食、綑绑、抛投
、丢掷、切割及放血(第十条第五款)。
为能周延提昇经济动物屠宰之人道水准,
彻底杜绝屠宰场内家禽畜的残虐对待、宰
杀,立法院也在完成本法部分条文修正三读的同时,通过附带决议,要中央主管机
关「於六个月内,订定畜禽人道宰杀准则」,且其内容应包括畜禽装卸、系留、驱
赶、保定、致昏及放血等相关福利规定。
三、
禁止以伤害性方式捕捉动物:过去本法未限制动物捕捉方式,民众有时为达目的,
常不惜采取不符比例原则、伤害性强大之方式捕捉动物,造成动物受到不必要的伤
害和痛苦。故为使目的与手段之间能够适当且必要,本次修法规定捕捉动物禁用方
式,包括以爆裂物、毒物、电气、腐蚀性物质、兽铗以及麻醉枪以外之其他种类枪
械捕捉(第十四条之一)。且不限定在公共场所、不论有无捕捉动物之结果,纵使
在私有领域中放置或架设禁止使用之装置,只要架设装置具有捕捉动物之目的,均
属违法。未来民众未经许可而擅自装设时,主管机关得采取拆除和销毁等强制措施。
四、
动物实验应符合3R 原则:本次修法明定所谓3R 原则,即指使用动物进行科学应用
时,应朝向
细致化(Refinement)、减量化(Reduction)、替代化(Replacement
)之原则发展。未来使用动物进行科学应用时,
应尽量避免使用活体动物,如有使
用之必要,且无其他方式可以替代时,则应以最少数目,以及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
及伤害之方式为之。本次修法明定3R原则,有助於确立政府部门拟订政策以及教育
工作之推展方向(第十五条第一项)。此外,本法原规定国民中学以下学校不得进
行课程纲要以外,足以使动物受伤害或死亡之教学训练;修订改为高等中学以下学
校(第十八条)。
未来高中以下学校师生参加科学展览或是其他类似竞赛与非竞赛
活动,涉及动物解剖时,将受规范。
˙ 相关主管机关之责任
一、
应规划宠物活动场地:过去地方政府为省略业务负担,习惯限制民众携带宠物进出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剥夺饲养宠物之民众使用公共场地的自由,也可能间接造成
动物福利被牺牲(如减少动物的运动)。本次修法规定地方政府「应提供适当之公
共场地,供饲主携带宠物活动与使用」(第二十条之一),民众、在地动保或饲主
团体可依法要求地方政府落实,维护自身与动物同伴的权益。
二、
加强监督宠物产业:为加强政府行政职能,本次修法增订加强监督宠物业者之责任。
未来地方政府必须定期查核及评监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第二十二条
之一),以督促业者维持应有之专业素质,建立宠物产业伦理与商业秩序,提昇动
物福利,减少无辜动物的牺牲,也减少宠物买卖纠纷。
三、
强化动物保护检查员功能:为强化动物保护检查员功能,本次修法规定地方政府应
置「专任」动物保护检查员,(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另增加「展示及其他营业场
所」,动保员得出入稽查和执行违反本法规定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此外,
为期本法有效实施,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应逐年编列预算,积极推动动物保护有关工
作(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增修罚则
一、
恶劣行为纳入刑事罚:以往不当对待动物或虐待动物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均只有行
政处罚。现本法增订刑事处罚。若符合本条规定8 款事由之一,例如未经主管机关
许可,以禁止使用之方法捕捉动物、未依相关准则宰杀经济动物,若致动物重伤或
死亡,或於五年内违反二次以上,则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条第二项)。
二、
增订其他种类行政罚:为达有效吓阻,另增订其他种类之行政罚。对特定违法行为
还可以增加影响名誉之处分,如:公布姓名、名称或照片(如第二十五、二十七、
及第二十八条)。
三、 增设之罚则:本次修正将大部分行政罚锾的额度提高。
˙ 遗珠之憾
本次修法虽有大幅进步,但仍有遗珠之憾:
一、
应明定本法为动物相关法令之基本法:相较於其他与动物有关之法令,例如畜牧法
等,由於本法系最新通过、有较完整规范动物保护之内容,故应以法律明文确立本
法为动物相关法令之基本法、甚至可排除其他与之抵触法令之适用,以杜疑义。
二、
增设经济动物福利谘询、查核机制:在人类社会的活动中,涉及最广,且利用数量
最大宗的动物类型,莫过於经济动物。应比照实验动物福利,「遴聘学者、专家、
及动保团体代表定期监督及管理经济动物福利之改善」,以增进国民人道水平,促
进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
经济动物屠宰应设立证照制度:有关经济动物的屠宰,涉及动物福利与肉品科学,
屠宰设备操作知识与技术,劳工安全、肉品卫生等,为特殊专业技能。故原提案主
张屠宰动物应比照动物运送人员、厨师等专业技能,透过专业的训练,取得专业资
格後使得为之。未来为切合实际,仍有必要努力於本法中规定屠宰动物应采取证照
制度,以提升经济动物屠宰产业水准。
四、
增设动物警察;为配合本法纳入刑事责任,未来仍有必要努力於本法中增设动物警
察,以提昇执法功能。
五、
增设公民诉讼条款:为避免行政部门垄断,未来仍有必要努力於本法中增设公民诉
讼条款,透过司法审查予以制衡,防止行政部门滥权垄断解释法律的权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一】动物保护法民间版草案发起、连署、参与游说行动、讨论之团体和个人
(依笔划排列)
发起团体:犬髋关节狗友会、反虐待联盟、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台湾认养地图、
桃园县推广动物保护协会
连署团体:台中市世界联合保护动物协会、台湾绿党、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
台湾生态学会、四季乐团、花莲县动物权益促进会、柚子儿童剧坊、
新竹市保护动物协会
个人连署:成功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
正参与其他各项游说行动或讨论之团体:犬髋关节狗友会、反虐待联盟、
中华民国保护动物协会、台湾生态学会、台湾绿党、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
台湾认养地图、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桃园县推广动物保护协会、
关怀生命协会
提供修法建议:
黄毓章、黄宗慧、詹顺贵、赵席敻、刘彦玲、钱永祥、颜紘颐、苏佩芬、饶心仪。
【附录二】立法院审议过程支持委员
提案委员:萧美琴、田秋堇、蔡其昌、李昆泽。高志鹏、薛凌、管碧玲、唐碧娥、
沈发惠、黄剑辉、郑国忠、黄昭辉、谢欣霓、黄伟哲、李文忠、余政道、
陈金德、吴秉叡、黄志雄、吴明敏、王幸男、庄硕汉、张俊雄、林淑芬、
陈银河、陈朝容、朱凤芝、张丽善、黄宗源、卢天麟、王涂发、杜文卿、
颜文章、邱镜淳、赵良燕、李永萍、王世勋、陈启昱、陈莹、林建荣、
陈秀惠、卢秀燕、陈明真、顾崇廉、曹来旺、吕学樟、王昱婷、彭绍瑾、
彭添富、陈景峻、许荣淑、林正二、郭玟成、潘孟安、刘盛良、黄义交、
纪国栋、林树山、张庆惠、谢明源、曾灿灯。
第6 届第5 会期第11 次「经济及能源委员会」(96.4.26)
主席:柯淑敏
发言支持:林志嘉、萧美琴、王幸男、郑国忠
参与协商:吴明敏
第6 届第6 会期第9 次「经济及能源委员会」(96.12.6)
主席:赖幸媛、郑国忠
协商条文修正(提案):吴明敏、萧美琴、赖幸媛、侯水盛、庄硕汉、王涂发
发言支持:萧美琴、田秋堇、赖幸媛、郑国忠
其他支持委员:王幸男、王涂发、侯水盛、庄硕汉、杨宗哲
在推动立法、协助动保团体游说的过程中,另有萧美琴委员国会办公室前助理许慧仪;以
及王幸男国会办公室主任董清松、助理陈姵璇、郑道隆;田秋堇委员国会办公室前助理罗
桂美等尽心尽力帮忙,并特此志谢。
注1.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700002551 号令,修正公布第
3~5、7、9、10、12、13、15、16、18、20~23、25、27~33 条条文;并增订第
14-1、20-1、22-1、22-2、25-1 条条文及第四之一章名。
注2. 本节初稿由黄毓章先生撰写、定稿由刘燕玲律师审阅(博仲法律事务所律师、台湾
蛮野心足生态协会义务律师),特此志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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