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arlee (没钱了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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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呵呵] 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修订条文
时间Mon Nov 3 14:46:10 2008
http://www.ardf.org.tw/html/opinion/ac20081017.htm
迩来国际经济情势动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为稳定市场,故听取各界之建议,
於10月13日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7号(IFRS7)修订
条文,放宽交易目的金融资产之重分类限制。由於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三十四号(第
三十四号公报)系参考IAS39订定,且国际经济情势亦严重影响我国企业,故财务会计准
则委员会(本会)经过充分、审慎之讨论後,决议参考IAS39及IFRS7修订第三十四号公报
。本会已於10月16日二读通过第三十四号公报第二次修订条文,对外公开徵询意见;并於
本日(2008年10月17日)三读通过第三十四号公报第二次修订条文,正式发布(公布於本
会网站
http://www.ardf.org.tw/)。
第三十四号公报第二次修订条文放宽交易目的金融资产之重分类限制,使原分类为交
易目的金融资产之非衍生性商品,仅於(1)符合放款及应收款定义且企业有意图及能力持
有该金融资产至可预见之未来或到期日,或(2)极少情况下(如本次全球性之金融风暴)
方可重分类为其他类别之金融资产;亦规定备供出售之金融资产,若符合放款及应收款定
义且企业有意图及能力持有该金融资产至可预见之未来或到期日,则可重分类为放款及应
收款。第三十四号公报第二次修订条文虽放宽部分金融资产重分类规定,但亦同步加强要
求已重分类金融资产之资讯揭露。企业若重分类金融资产,须於重分类当期及以後各期,
揭露所有重分类资产之帐面价值、公平价值、若未重分类而应认列为损益或业主权益调整
项目之各期公平价值变动(自重分类年度起),及其重分类後认列为损益之各期收益与费
损。因此,财务报表使用者仍可於财务报表附注中,获悉已重分类金融资产之公平价值相
关资讯。
第三十四号公报第二次修订条文允许企业追溯至2008年7月1日开始适用该修订条文,
企业第三季季报即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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