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Y (交大驻台北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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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专支会申请补助办法:修正版
时间Mon Sep 28 20:24:16 1998
大专支会申请补助办法:修正版
一.为辅导监督各大专支会会务,特定本办法。
二.未之大专支会(含申请复会)之大专院校得以下列程序向总会申请筹设:
注:未经本会核可之大专支会,本会得视情况,辅导其与其他未成立支会
合组联谊会。
1.填具申请书,经总会核可後进行筹备。
2.新成立之大专支会筹备时,由总会提供新台币贰仟元补助,所需名册
由总会协助提供。
3.自核可後一个月内须进行成立大会,并通知总会派员莅临。
4.申请复会之支会,总会视其状况给予补助。
注:但曾遭总会裁定解散之支会申请复会者,不在此限。
三.大专支会之成立,每一学校以一支会为原则。但有必要时得向总会申请
专案处理。
四.凡延平中学毕业,现就謮各大专院校者,得为本办法所称支会会员。
五.各大专支会得向总会申请享有下列权利:
1.每学期定期补助:
a.支会会员50人以下者:每学期补助新台币贰仟伍佰元。
b.支会会员50人以上者:支会会员51人至100人每人补助25元。
支会会员101人偶上每人补助10元。
2.举办特殊活动或联校活动时得专案申请补助,专案补助办法另定。
注:申请专案补助每学期以乙次为限。
3.定期补助,各支会须於齐具所需文件在每学期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前
提出。申请专案补助,须於活动实施日前一个月齐具相关文件,真具申请
书向总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总会干事会应提出审核竟见并由理监事会
核定。
六.各大专支会须遵守下列义务:
1.每学期需具书面文件向总会报告支会会务推动及财经状况,但总会认为
有必要时可要求支会会长或相关干部列席报告。
2.总会得不定期派员调阅各支会会务及财务现况,各支会不得拒绝。
3.举办各项活动应制作活动记录与检讨并向总会报告,以作为年度评比
参考。
4.派员参加总会举办之各项活动。无故未派员参与总会活动者,总会得
视情况予以纠正,减少补助款。
5.连续两学期未办任何活动者本会得予以纠正、强制解散改组支会或迳予解散。
七.各支会於每年七月应检具上年度会务相关资料呈送总会参加评比。
八.总会之年度评比取最优三名及最劣二名。最优三名可分获特别补助新台
币壹万元、陆仟元及肆仟元;本会视支会良窳得增加奖励或予以从
缺。
九.本办法总会理监事通过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申请补助的支会需附上所有会员当学期的学生名册,所列名册若有不实
除追缴其溢领部份外,下一学期扣罚补助金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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