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llking (我家在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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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台阳见闻录, 台湾铁路章程...
时间Sun Oct 14 01:00:23 2001
台湾铁路章程
全台商务总局,为出示晓谕事:照得台湾奏办铁路商务,原为通商便民起见。
惟山路崎岖,工程浩大,必须分段兴工,方期早日蒇事。现已逐渐告成。查大
稻埕至锡口一带,火车早经通行。现奉爵抚宪谕:大工未竣,本不便遽行搭载
,然念该处为行人必经之道,既由外洋购到货、客各车,自当先行试办,以便
商民。大稻埕、锡口附近车路地方,各设票房,按名取值,以便该商民买票搭
车。除择於十六日开办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往来商民一体知悉:如
欲乘坐火车以及货物搭载,即向各票房按照定价买票,以便登车。倘有额外索
费等弊,准该商民投局禀揭,以凭究办。切切。特示。计开章程:
(一)台北至锡口,搭客一等座,洋三角;二等座,洋二角;三等座,洋一角。
(一)小孩五岁以内,不出车价,五岁外至十岁减半。
(一)台北至锡口,客货行囊每石洋一角;五十斤减半,多寡照算。
(一)搭客车内,不准携带物件,致占地步。
(一)客货行囊凭票另载货车,装满封锁;到时,由验票司事凭票验发。
(一)细重货物,按轻重取价;粗松货物,按方位取价。
(一)搭客必先向票房买票,凭票发车。
(一)搭货行囊,亦由票房买票,发给牌记二个。一系於货物装车,一交客执
,以便到时验取货物。
(一)凡客位及货物,有票方准上车。倘有人货无票者,一经查出,人货皆加
倍示罚。倘验票司事舞弊,亦从重议罚不贷。
(一)搭客未至码头,不准下车。缘火车驰行甚速,关系匪轻,违者加倍示罚。
(一)每处派书票一人、收钱一人;开车时,则发票;车到时,则收票;以便
互相稽查。
(一)车中派验票司事一人,专管装卸货物、稽查客车,倘或瞻徇情面,有淆
定章,查出究办。
(一)火车须守定章,中途不许停车,致生弊窦;违者,议罚司车洋人。
(一)每日载客与货若干,按日报明票根,车价一并呈交总局,以凭稽核。
(一)洋银按时作价,不许浮收;查出弊端,立即重罚。
(一)客位货物,不准以多报少;倘有此弊,定即议罚革退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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