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owerwheels (花花)
看板NTU-Qin
标题[讨论] <社员惩处条例>:
时间Wed Jun 10 00:39:12 2009
第一条:本社之社员全体,皆须遵守社团指导老师以及社团会议
所通过之规约。本社指导老师所立之规约应由社员大会通过後施
行,视为本社规约,犯规者一律处以剥夺社员资格之惩处。往後
指导老师若有更动,则应随时召开社员大会修法。对本社所立之
规约有所违犯者,亦处以剥夺社员资格之处分。本社所立之规约
,以不损及本社之名誉,财产,体制之正常运作…等公共利益为
目标,不得为个人利益为之。本条例所谓「社员」,指有缴交社
费,实质参与社团活动之社员;对於已毕业之社员,若其仍有社
团有所往来,参与社聚、社游、雅集、社员大会…等活动,则无
论其有无缴交社费,经「选举委员会」选举核可後列为「名誉社员
」(关於「名誉会员」请见<正副社长及干部选举罢免法>之第四条
,及<社团基本权利规章>之第三条),既然其参与本社之活动,或
与本社社员有所往来,则其言行仍受本社规约,惩处办法与「社员」
统一,不另设条例规约之。
第二条:凡本社有接获外来之讯息,或本社社员检举谓本社社员犯规
之情事,须先由社长指派人选,组织调查委员会以调查之。调查委员
会最短於两周,最长於一个月内需向社长呈报调查周间所蒐集之人证
物证。一但证据确足,则由社长召开社员大会,於社员大会及社板公
开宣布该被检举者之犯规情状并剥夺其社员资格。
第三条:
该被检举者如有不服,需备足支持己方之人证物证於社员大会及社板
提请上诉。遇上述情事则由社长所指派之调查委员会重启调查,於一
周内需再度提出调查报告,若原判决无争议则维持原判决不变,若原
判决确实有瑕疵或争议处,则应提请社长,由社长再度召开社员大会
。该社员大会须由社长及调查小组担任主审官及副审官,并由出席之
社员担任陪审员。主审官与副审官须详细提出调查周间所有证据,以
供陪审员参考,并於被检举犯规之社员充分提出申诉後,由主审官、
副审官、陪审员共同审议,并当场投票表决,除被检举者除外,一人
一票。投票分原判决与被检举者之申诉案两造,若投票结果为被检举者
得到超过二分之一之票数,则原判决失效,社长须撤销对被检举人之
惩处,并於社板删文并布告之,以示其清白。
第四条:据前第一条所示「本社所立之规约,以不损及本社之名誉,财产
,体制之正常运作…等公共利益为目标,不得为个人利益为之。」则本社
之规约应由社长发布後禁止以下行为:一,社员单独或群体在外行动,或与
社外人士以面对面、网路、电话、简讯等方式互动时,在外界知道自己为
台大古琴社社员之状况下,与外界发生言语、文字之严重争吵或肢体冲突
,以致本社名誉受损者。二,对本社所有已列管之社产及尚未列管但实为
本社之公产加以侵占、恶意或不慎破坏、借用期间遗失…等,经社长劝告
一次而仍然不规还或赔偿本社者(本社仍保留追讨社产或赔偿之权)。
三,恶意在没有实证的情况下,公开污辱或损及其他社员之名誉,遭名誉
被损之社员提请上诉者。四,以个人身分或与外界人士联合,公开以言语
、书面、网路、手机简讯、广播…等传播方式对本社之名誉有所损伤,经
社长一次警告而仍持续其言行,不公开道歉者。五,意图联结外界之人士
,在未经公开程序於社板及社员大会提案,便欲改变现有之行政体制、干
部组织、指导老师、校外技艺指导老师…等情状,经社长一次警告而仍持
续其言行,不公开道歉者。六,有其他未在上文规范,但实质损及本社之
名誉,财产,体制之正常运作…等公共利益,被检举者。以上规约之事项
,一但被检举并经调查委员会查证属实,一律以剥夺社员资格作为唯一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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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溪流水漱成冰 六马嘘天四座倾
未是幽情堪动处 试听徽外两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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