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ecession (little-boy)
看板NTU-Karate
标题转贴文章--「分享」的行为可以被商业化吗?
时间Fri Jul 1 08:40:47 2005
「分享」的行为可以被商业化吗?
自从MP3 音乐档案格式伴随着网路普及而兴起之後,数位音乐到底能
不能收费,该怎麽收费一直都是个问题。电脑玩家们购买音乐CD回家
後,以电脑将乐曲转换成MP3 音乐档案,公然放在网路上「分享」。
过去的「分享」是很不方便的,玩家们首先得找到免费的网页空间,
编辑网页并随时更新内容,把音乐档案传送到这些空间去。由於免费
网页空间经营者经常会查缉,所以还得想出很多花招跟业者斗法。
这往往靠着专业玩家的热情才能持续。但不论如何这种行为都脱不了
「复制并大量公然散布有版权的音乐」,而且免费空间提供者基於频
宽成本考量,越查越严格,在P2P 软体兴起後就很少人再这麽做了。
P2P 软体的运作逻辑是,使用者安装软体後,电脑的硬碟空间中会有
一个区域被划分为「分享区」,只要被放到这个区域中的档案,其他
安装同类型P2P 软体的人都可以搜寻到这些档案,进而抓取。
换言之,所有使用同一种P2P 软体的人,全部连结起来变成一个大网
络。当你搜寻某个档案时,等於是到每个人的电脑中进行查询动作,
因此只要使用这个软体的人越多,能搜寻到的档案也越多。
之所以称为P2P (Person to Person)是因为当软体开启时,虽然是
连结上某个中央主机,但是一旦档案搜寻完成,你开始从别人电脑中
抓取档案时,是由你与对方的电脑直接连线,中央电脑不再插手。
这似乎是名符其实的「分享」?我只是把电脑中的某个区域开放出来
让别人可以来抓取,没有「公然散布有版权的音乐档案」。而把音乐
CD转换成MP3 拷贝到自己电脑中,是法律保障的「合理使用范围」。
上述的型态称之为「混合型P2P 」。因为它的运作模式还必须要有一
个中央主机经营者的角色,提供档案搜寻以及媒合双方的功能,并非
完全的个人对个人。当中央主机停摆,所有P2P 软体就无法运作。
不管软体使用者多麽宣称自己的正当性,中央主机经营者由於提供搜
寻及媒合功能,往往被质疑「协助散布非法音乐」。而当经营者还收
费时争议更大。
台湾的P2P 业者如Kuro以及ezPeer,正因为其扮演中央主机经营者的
角色,并且对软体的使用者收取费用(月费或者传输费),因此成为
唱片版权业者控告的对象。双方的争端一直没有停息过。
P2P 软体最终极的型态,则是人人都可以当中央电脑。当我的电脑执
行该软体时,别人就可以先连结到我,然後透过我去连结到其他人。
因为任何人都可当主机,除非消灭每一个人,否则根本无法被灭绝。
也因此这种「纯」P2P 软体的生命力很强,唱片版权业者如果真的要
控告,有其执行上的困难度,或者至少不像混合型的P2P ,总是有个
目标明显的头可以抓。
在台湾,许多人或多或少都看过Kuro的广告。电视广告与网路广告大
剌剌的写着「50万首MP3 免费抓到爽」。当网路公司都才刚刚从泡沫
化中重新站稳脚步之际,Kuro的营收已经大到可以狂买电视广告。
如果一个月只要付个几十块钱,就可以无限制的「交换」音乐档案,
这样的服务实在太诱人。而服务的经营者除了频宽成本与行销成本之
外,几乎没有什麽额外的开销。
音乐的版权,服务经营者不必购买,因为这是P2P 软体使用者之间的
「私人交换行为」。频宽的成本很低,因为如前所述,当档案发生实
际传输的时候,实际耗用的频宽是使用者家中的线路而非经营者。
这是「买空卖空」的生意,利润高到可以疯狂打电视广告。想想看,
「50万首MP3 免费抓到爽」这种广告台词,看在音乐制作人的眼里怎
麽能不为之心痛抓狂?将心比心,如果是你,你会不会心痛?
传统音乐产业并非不支持P2P 技术,EMI 唱片就曾经公开表态「希望
大家给P2P 一个机会」,并开始与英国P2P 经营者合作,在其平台上
发行乐曲。业者只希望能在这个新的通路上面能有合理的报偿而已。
然而不论双方相互冲突与协商的结果如何,纯P2P 软体是不可能灭绝
的。音乐「分享」的市场或许已经逐步的朝向正常的商业化道路迈进,
然而音乐交换的地下市场,将会一直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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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沧海难为水 除却巫山不是云
取次花丛懒回顾 半缘修道半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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