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unglove (逆时钟方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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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台大世界民族舞蹈社社团组织章程 (草案)
时间Wed Sep 7 05:57:58 2005
台大世界民族舞蹈社社团组织章程
民国94年9月9日薪传营社员大会中即将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社定名为「台大世界民族舞蹈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2条: 本社以推广世界民族舞蹈活动为内容,并以发扬世界民族舞蹈中之爱、和平、
分享为精神。结合热爱此项活动的校内同学,提供彼此相互学习的机会,藉以
切磋舞技与舞艺,陶冶身心及培养健康心灵为宗旨。
第3条: 本社之任务如下:
(1) 推广世界民族舞蹈活动。
(2) 藉由学习世界民族舞蹈的过程中,增进同学对艺术欣赏及美感教育的养成。
(3) 藉由参与世界民族舞蹈的学习过程中,促进人与人间的关怀及友谊。
(4) 培养世界民族舞蹈的优秀人才。
(5) 保存世界民族文化及遗产。
(6) 提供正当休闲活动。
第二章 社员
第4条: 凡赞同本社宗旨,填具入社申请书,并缴纳社费後,得为本社社员。
第5条: 社员如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员大会决议时,得经干部会议决议,予以警
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干部会议决议,予以除名。
第6条: 社员享有下列之权利:
(1) 参加本社举办之各项活动。
(2) 享有本社提供之各项服务。
(3) 本社各项职务之选举权、被选举权及罢免权。
(4) 社务之发言权及表决权。
第7条: 社员有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决议、按时缴纳社费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8条:本社以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干部会议为最高执行机构,评议委员会会为
最高督导机构。
第9条:社员大会职权如下:
(1) 本章程之通过及修订。
(2) 选举或罢免由社员大会选出之任何职务者。
(3) 其他重要事项之议决。
第10条:本社设社长一人,於社员大会中,由全体社员推选或投票选举,第一高票者
当选社长。
第11条:本社社长综理全社事务,对外代表本社,任期为一学期。社长连选得连任,
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12条:本社设行政部门副社长及活动部门副社长各一位,副社长襄理社长处理社务,
社长出缺时依序由行政部门副社长、活动部门副社长代理之。副社长由社长
於本社社员中聘请担任之。
第13条:本社行政部门设总务组、器材组、音乐组、服装组、文书资料组、网路组等
六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社长於本社社员中聘请担任之。
第14条:本社活动部门设教学组、活动组、公关组、推广组、生活组、专案活动组等
六组,每组设组长一人,由社长於本社社员中聘请担任之。
第15条:本社行政部门及活动部门各组得设组员若干名,以协助组长推动组务的进行。
第16条:社长得视社务推展及教学之需要,於开学後三个星期内,向学校申请校外学有
专长之专家学者担任社团技艺指导老师。任期为一学期。
第17条:干部会议为本社最高执行机构由本社社长、副社长、行政部门及活动部门各组
组长组成,承担执行社务工作,任期与社长任期相同。
第18条:干部会议之职权:
(1) 处理本社一切行政及活动事务。
(2) 执行社员大会之决议案。
(3) 审核社员入社。
(4) 社员除名之决议。
(5) 聘免干部及工作人员。
(6) 拟定工作计划、筹措经费,并编撰工作报告及编订经费预算、决算。
(7) 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19条:本社设评议委员会委员3至5人,由在校之大四(含)以上及研究所社员组成,
於社员大会中,由全体社员推选或投票选举,任期一学期,连选得连任。
第20条:评议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1)督导干部会议工作之执行。
(2)审核学期预算、决算。
(3)其他应督导事项。
第21条:社长、评议委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1) 丧失社员资格者。
(2) 因故辞职,经干部会议或评议委员会决议通过者。
(3) 被罢免或撤免者
第四章 会议
第22条:社员大会,由社长召集之,每学期召开一次,并进行社长、评议委员改选事宜,
召集时,应於15日前於社版公告。
第23条:干部会议、评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经二十人以上之社员连署,应召开临时
社员大会。
第24条:社员不能亲自出席社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每一社员以代理
一人为限。
第25条:社员大会之选举,以社员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员多数决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通过及修订
(2) 社长、评议委员之罢免
(3) 本社财产之处分
(4) 其他与社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26条:干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3次,评议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必要时 得召开
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
第27条: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7日前於社版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会议
之决议,各以干部、评议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员多数决之同意行之。
第28条:干部无法出席干部会议,得委托组员代理。
第29条:评议委员无法出席评议委员会议,得委托其他评议委员代理
第五章 经费
第30条:本社经费来源如下:
(1) 社费:社员入社时,每人应缴纳新台币300元整。
(2) 演出、比赛活动收入
(3) 社员捐款及各界捐赠款项
(4) 政府、学校补助
(5) 基金及其孳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31条:本社之社费之变更,须经社员大会决议後,於下个学期施行。
第32条:本社会计年度上学期为每年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止。下学期为每年2月1日ꘊ
至7月31日止。
第六章 附则
第33条:本社工作计划上学期自当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下学期为当年
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34条:社员大会及干部会议之会议记录应於会後七日内公告於社版上。
第35条:本章程未规定事宜,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6条:本章程经社员大会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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