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nasroe (湖神)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14-2 陈玮佑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中考
时间Wed Apr 15 12:58:42 2026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6年4月15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试题 :
民事诉讼法期中考试题(2026.4.15)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设X1及X2於112年5月4日为共同原告,列Y为被告,向台北地院起诉,声明求为判决:「被
告应将A地返还予原告(下称「第一项声明」),并自112年4月1日起至A地返还之日止,
按月给付90万元予原告(下称「第二项声明」)」。X1、X2之事实主张略为:「坐落於桃
园市之A地系由X1、X2按应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所共有;Y於110年4月1日起向X1、X2承租A地
,约定每月支付租金40万元,租期为二年(下称「系争租约」);如果Y於租约终止或租
赁期满後不交还土地时,应自租赁关系消减日起至返还A地之日止,按月支付违约金90万
元;双方并约定本租约相关诉讼,均应由台北地院管辖。讵料Y自112年2月起积欠租金,
且租期届满後拒不返还A地,至今仍然予以占用,爰依租赁物返还及违约金给付之法律关
系提起本件诉讼」等语(下称「本诉讼」)。Y则以:「X1、X2曾於系争租约租期届满前
,同意延长租约二年,伊自不必返还A屋,亦不必给付违约金」等语,资为抗辩。试附理
由回答下列问题:
1. 於本诉讼系属中,如Y对X1、X2提起反诉,声明求为确认X1、X2并非A地所有权人,其
反诉是否合法?(25%)
2. 如X1於本诉讼第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就第一项声明部分之诉讼,追加主张依所有物返
还之法律关系为请求,其追加是否合法?(25%)
3. 承上小题,设X1之追加为合法。如Z以其始系A地所有权人、X1、X2并非A地所有权人为
由,声明辅助参加Y,法院得否驳回之?(25%)
4. 於本诉讼系属中,如X2以书状向法院陈明撤回第二项声明部分之诉讼,经Y同意,法院
应否续行此部分诉讼之审判?(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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