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yan0127 (莱恩)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12-2 陈玮佑 民事诉讼法甲下 期末考
时间Wed Jun 5 12:43:50 2024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下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玮佑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24/06/05
考试时限(分钟):110
试题 :
X列Y为被告,於111年12月1日起诉,声明求为判决命Y赔偿40万元。其陈述略称:「Y於109
年7月30日驾轿车路经台北车站附近时竟超速行驶(d1事实),冲撞行人穿越道上之X,造
成X大腿骨折,车祸後三个月内陆续支用医疗费10万元、看护费20万元。Y之行为有过失,
却不与X成立赔偿损害之调解。为此,基於民法第191条之2规定提起本件诉讼」。对此,Y
声明求为判决驳回X之请求,辩称:「Y系因前车突然煞车,为免追撞前车而紧急转弯(d2
事实),致撞上X,Y并无过失,不应负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当天,Y已给予X慰问金10万
元。本事故为多年前往事,X此时起诉请求,其心可议」等语。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 本件X之事实主张有无一贯性?法院应否为如何之阐明?(25%)
2. 本件Y之答辩有无重要性?法院应否为如何之阐明?(25%)
3. 设法院依Y之声明,讯问证人F後,得心证认为:「Y虽未超速行驶,但未与前车保持安
全距离(d3事实),另X走路时忽视交通信号(d4事实)」。法院得否不以d1事实为判决之
基础,而依d2、d3事实及d4事实,认定判决X之本案请求为一部无理由?(25%)
4. 设法院判决命Y赔偿30万元予X确定(下称:前判决)。嗣X再对Y起诉请求赔偿30万元,
陈称:「X因同一车祸伤害,於事故发生後暂停工作三个月,短少收入30万元,Y亦应赔偿
此部分之损害」云云(下称:後诉讼)。前判决是否及於後诉讼发生既判力或争点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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