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jes (sj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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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5-1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末考
时间Fri Jan 13 17:35:44 2017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6年1月13日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试题 :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一、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受政府委托,於云林台西海域工业区进行抽砂工程。惟因抽砂
结果,导致抽砂期间之海水含沙浓度过高。乙、丙、丁等人为该海水域附近地区之蚵农,
多年来於该地区所在之海域架设蚵条养蚵。抽砂期间,乙、丙、丁养殖之多数蚵苗因海水
含沙浓度过高无法着床,该年养殖之蚵苗无法收成,蚵农生计遭受重大损失。问:(30分)
(一)乙、丙、丁等人就其所受损失,得否向甲请求赔偿?
(二)甲抗辩:乙、丙、丁等人系非法在国有海域架设蚵条,若其不於该处非法养殖,当不
会受有因抽砂所生蚵苗无法着床之损失,故即使蚵苗无法着床确实因抽砂所致,乙、丙、
丁等人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甲之抗辩,有无理由?
二、甲证券公司之营业员乙,利用受托代客户买卖股票职务之便,向资深投资人客户丙宣
称,得以有利价格代其操作股票,(即所谓「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丙乃汇款100万元,托
乙代为操作。不料,乙并未确实为丙投资,反而趁机伪刻丙之印章、盗领证券存款,将资
金占为己有,致丙受有损害。丙於是依侵权行为有关规定起诉,请求甲证券公司、营业员
乙负损害赔偿责任。诉讼中甲证券公司则以乙伪刻客丙之印章、盗领证券存款,将资金占
为己有乃构成「刑法上侵占罪」,并非执行业务以资抗辩。问,丙之请求,是否有理?
(30分)
附注: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8条第2项:「证券商之负责人及业务人员,除
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受理客户对买卖有价证券之种类、数
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之全权委托。」
三、甲公司承揽乙自来水公司之管线置换工程,於挖掘管线时施工不慎,挖断供水管线。
初估管线修缮费用及自来水外泄清理费用,共计10万元。乙公司亦因此须停止供应自来水
半日,依过往业务资料显示,此将造成50万元利润损失。又A公司因营业性质,每日须不间
断、大量之自来水供应,故在与乙公司订之供水契约中特别约定,若乙公司无法依约大量
供水,不问有无可归责事由,均应赔付20万违约金。问:乙支付之管线修缮及清理费用、
停止供水利润损失、违反供水契约所支付之违约金,是否得向甲请求赔偿?(20分)
四、甲瓶装水公司以使用自来水煮沸後装瓶贩售为业。某日,夜班员工A上班时间打瞌睡
,忘记开启煮沸消毒机器,导致当晚所出货之瓶装水生菌数含量过高。乙不慎买到该生菌
数含量过高之瓶装水,其与女儿丙饮用後皆腹痛不止,须住院三天,各支出医药费一万元
,该批瓶装水亦遭紧急下架。问:乙、丙是否得向甲与A请求损害赔偿?(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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