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1050918 (a01050918)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5-1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时间Tue Jan 10 16:21:01 2017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7.1.10
考试时限(分钟):120min(13:20~15:20)
试题 :
*考试可以参阅没有注记的法典;以下每题25分
*期中考占50%,期末考占50%,期中报告作为加分参考
一、住居於基隆之被告甲,涉嫌在桃园窃盗,检察官侦查後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案经
2014年5月1日系属於基隆地方法院,该院於同年6月30日判决处刑,并於同年7月20日
确定。上揭同一案件,复於同年5月15日系属於桃园地方法院,且经该院於同年6月1日
判决处刑,并於同年6月25日确定。两案皆确定後,送执行时始发现上开一案两判事宜。
1.试从学理及实务重要见解说明,本案应对何判决提起非常救济?
2.设若以上案例改为桃园地方法院判决处刑於同年7月1日确定,其余事实不变,
试问情形有无或有何不同?
二、专办刑事案件的甲律师涉嫌醉态驾驶(最重本刑2年有期徒刑),经检察官提起公诉。
审判中甲未委任辩护人,拟自行辩护并抗辩主要证据即酒测浓度失准,并请求法院检阅
所有卷宗及证物,但法院仅提供其相关笔录影本,拒绝给予酒测相关证据资料。
是从立法规定及学理说明法院驳回其检阅证据部份,有无理由。
三、乙至某分局向执勤警员P告发甲教唆其杀人,并向P表示其愿意配合警方调查,可以
打电话给甲谈论系争犯罪以供警方录音,P向分局长报告後拟定调查步骤,由乙当场在
警局打电话给甲,故意诱导甲谈论系争杀人计画,P在旁监听与闻内容并将两人电谈录音
。随後,检察官起诉甲教唆杀人罪,起诉证据之一包含系争录音。
甲之律师抗辩此乃违法通讯监察,不得作为证据;检察官则主张此乃甲、乙之私人
谈话,无关国家违法监听,且乃得通讯一方即乙同意之电谈录音,亦无违法可言。
试从刑事诉讼上之基本权干预之审查体系,解析上开抗辩及主张,有无理由。
四、甲因遗产纠纷对乙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曾传唤外人丙到庭具结作证。甲民事胜诉後
又请委任律师对乙提起伪造文书罪之自诉,审判中并提出丙在民事法院前之证词笔录,
作为对乙不利之证据。但乙主张丙应到庭具结并要求与其当庭对质、诘问,甲律师反对,
指出依照现行法,丙於民事法官前之审判外陈述,得迳为刑事裁判之基础。
试从立法与学说分析刑事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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