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zuki1022 (夏木)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1-1许士宦 民事诉讼法甲上 期末考
时间Fri Jan 10 10:19:52 2014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甲上
课程性质︰法律系大三必修
课程教师︰ 许士宦 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4.01.10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提号作答。仅可参考未付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下列诉讼得否请求法院作成本案判决:(20%)
1.甲列乙为被告,诉请确认甲对A地之通行权存在,主张乙所有之A地为既成巷道,
具有公用地役关系,甲得据以通行该地,乙不得阻扰甲通行。
2.甲将其所建之违章建筑B屋出售予乙,於交屋後因乙未交尾款,对乙请求确认甲
对B屋之所有权存在。
二、 诉讼要间之存否,法院应否依职权调查之?就其裁判所需事证之蒐集,系依
辩论主义或职权探知主义为审理?如期有所欠缺,法院应以判决或裁定为之?
(20%)
三、 甲、乙及丙三人合夥开设M面馆,向丁购买面粉,积欠价金十万元未清偿。(20%)
1.丁可否列M为被告,诉请交付上开价金?法院如判决丁胜诉确定,其既判力及执行力
是否及於甲、乙或丙?
2.丁可否并列甲、乙、丙为共同被告,请求彼等於对M财产执行无效果或未获全部清偿
时,就不足清偿部分应连带给付?
四、 甲1至甲20等20人为高雄县林园乡之农民,均属该乡农会之会员,其理事长丙以
乙农会为原告,起诉列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102年10月1日向受诉法院陈述略称
: 丁公司所属化学加工厂在林园乡附近,近2年来经常排放臭气污水,使甲1至甲20
等人之耕地受污染,各受不同程度之损害,且仍持续发生危害中。为此,该等人授
权由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命丁公司赔偿甲1至甲20所受损害赔偿200万元(第一项
诉之声明);并命丁公司今後不得再排放臭气污水,以制止其持续危害当地包括甲1
制甲20等人及目前耕地尚未发生损害之其他农民全体(第二项诉之声明)。问:(40%)
1.在本件诉讼,何者为形式当事人?何者为实质当事人?
2.如何判断本建诉讼之原告适格有无欠缺?如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甲1向受诉法院表明
自己不续授权乙遂行诉讼时,法院应如何审理?
3.本件诉讼之诉讼标的有几个?就第一项诉之声明,法院可否判命被告赔偿每一受害者
所受损害而应获得之金额?
4.本件诉讼是否兼具形成诉讼之性质?是否为将来给付之诉?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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