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sscyc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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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2上 李茂生 刑法总则二 期末考
时间Wed Jan 8 14:24:14 2014
课程名称︰刑法总则二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李茂生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3.1.8
考试时限(分钟):120 min.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依据本课程见解作答。可参阅不附笔记的小六法。
一、复选题(每题5分,共10分。每一题全部答对得5分,错一个选项得4分,错两
个选项得3分,错三个选项以上则不予计分。答案请书写於答案卷上并标明题号,
每行答一题。)
1.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刑法第30条第1项後段所谓「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不代表现行
法承认「精神帮助犯」的存在,因为帮助犯仍需要具备物理与心理因果。
(B) 不真正不作为犯因为在成立上有保证人地位的限定,所以没有办法就其扩张出
去成立共犯。
(C) 教唆犯与帮助犯有成立过失犯的可能。例如父亲A责备整天只会在家和弟弟打架
的儿子B:「有种你去外面和别人打」,结果B当真去外面与人打架,若B成立伤
害罪,则A成立过失教唆伤害。
(D) 就「为何可扩张处罚至共同正犯与狭义共犯」此一议题上,若采取「因果共犯
论(惹起说)」,不要求共犯之间具有犯意联络,故有成立过失共同正犯的可
能。
(E) 依刑法第57条第4、5、6款,於量刑时可审酌犯罪行为人之生活状况、品
行与智识程度,显见法官於量刑时应就行为人的人格为评价,且可据此加重刑
度。
2.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甲提供乙坐落於草山的豪宅的详细地图,并告知可从地下室进入行窃,使乙决
意侵入窃盗。然而,乙找不到地下室的入口,在豪宅外面绕来绕去,不得其门
而入。乙只好进入豪宅旁的民宅行窃并得手。甲之行为应成立教唆窃盗既遂罪
(刑法第320条)
(B) 甲教唆乙烟灭甲的刑事证据企图逃避侦查,甲不成立教唆烟灭刑事证据罪(刑
法第165条)
(C) 甲将A綑绑於偏僻的空屋中而後离去。路过的乙看见後就趁机拿走A身上的昂贵
手机扬长而去。乙之行为应成立强盗罪的共同正犯(刑法第328条)
(D) 甲唆使12岁的乙行窃得逞。乙因无责任能力不受处罚,而甲因为支配乙行窃的
行为,成立窃盗罪之间接正犯。
(E) 甲想要伤害A而提供刀子帮助乙,但乙实际上却把A给杀死了,此际甲成立杀人
罪的帮助犯。
二、实例题(每题45分,共90分。答案请书写於答案卷上。)
1.
A男与B女是相恋多年情侣,在两人即将步入婚姻时却意外分手。原来,B女发现A男其实
一直喜欢C男,只是碍於父母期待一直压抑自己。伤心欲绝的B女向好友D哭诉,并说:
「我好希望A可回到我身边,拜托你帮我想办法。」D女受到近日暴红的素人歌手「镁姜
姜」的精神感召,认为A男是受到C男「灵的网罗」才会抛弃B女,只要让C男消失在世界
上,一切就会恢复原状。於是,D女便告诉B女说:「一定要想办法除掉C男才行,你可
以像恐怖组织那样准备有毒的东西毒死他。」B女在D女的建议及教导之下,准备了只要
开拆就足以致死的炭疽病毒信件,放置在C男的公寓信箱。没想到,C男是个只收e-mail
不收实体信件的宅男,从来都没有开过公寓信箱,所以幸免於难。
在计画失败之後,B女想说是不是要花钱找个职业杀手来完成杀人计画,但因为B女家徒
四壁,只好又前去找D女商量。当时D女正在收听「镁姜姜」的最新单曲没空理她,便随
口说:「你只要去弄一个会生产钻石的脚踏垫就发了。」而不知怎的,反正B女就是信
了。在自行蒐集上网蒐集资料之後,决定潜入「镁姜姜」的豪宅偷取那价值连城的脚踏
垫。
在B女行动当天,豪宅警卫E男虽然从监视器看到B女企图闯入「镁姜姜」家中,但因为E
男对於「镁姜姜」没什麽好感,所以决定将社区警报器关闭,并透过广播宣布:「警报
器意外故障,请各位住户多加注意。」於是在毫无阻碍的情形下,B女顺利进入屋内成
功取得脚踏垫。
请问:B女、D女、E男的刑事责任为何?(不需讨论侵入住居之部分。)
参考法条:刑法第271条、第320条
2.
某甲与某乙为学术界上势不两立的仇家,甲一直怀疑乙有抄袭其文章,而处心积虑地想
要做掉乙,但一直苦於没有勇气下手,於是找了某丙来商量。丙其实也早就不爽乙很久
了,特别是乙没什麽内容的着作竟然被学术界当成圣经而卖了不少钱,於是丙听了甲的
诉苦後,大笑一声便云:「蠢货!借酒壮胆即可。你只要把乙约出来一起喝酒,并且在
酒後起争执,以乙冲动的个性,他必然会想要杀死你,此时再制造一个自卫的假象把乙
给杀死即可。如此一来就算没有办法以酒醉为理由来脱罪,也可以正当防卫之名来脱罪
。」於是丙提供了数瓶酒与一把刀、还有乙的联络资讯给甲。
甲听闻丙的建议後大喜,当天晚上即与乙联络,假意向乙表达欲与其和解的念头,并邀
乙一起饮酒。果然如丙所预想的情节,甲乙两人饮酒後,在酒精的作用下,於酒醉之际
又因为是否有文章抄袭一事而起了争执,乙拿起酒瓶欲往甲的头部猛击下去而致甲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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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甲不甘示弱,拿出预先准备好的刀子,对乙反击回去,当场「ㄒㄩㄚˋ—ㄒㄩㄚ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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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声,把乙给砍死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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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证明,甲虽当晚烂醉而无法控制其行为,但对杀乙一事却有完整的认知。
试问甲、丙二人的刑事责任为何?(注:画底线部分无须申论甲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可
直接下结论,若有论述,则视内容在10分范围内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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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0.107
1F:推 trees880098 :已收入法律系 01/08 18:51
2F:推 trees880098 :至本篇为止法律系考题收毕 01/08 19:02
3F:推 ALegmontnick:thx 01/08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