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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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2上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时间Tue Nov 12 14:41:51 2013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三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3年11月12日
考试时限(分钟):8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YES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台湾大学刑事诉讼法期中考题
任课教师:林钰雄
考试时间:2013年11月12日13:20-14:40(80分钟),请把握时间
※考试可以参阅法条,但为维护考试公平,不得参阅注记笔记之法典。以下所称本法皆指
刑事诉讼法。
※以下每小题5分,皆为单选题,请选出符合问题描述「相较之下较为适合的选项」。
(01)
从学理角度分析下述法院裁判所述之类推适用,何者较有疑义?
A:讯问证人使用不正方法,类推适用讯问被告使用不正方法之无证据能力的法律效果(本
法第156条第1项)
B:於单一被害证人指证之案件,类推适用共犯自白之补强法则。禁止其作为有罪判决之唯
一依据(本法第156条第2项)
C:於两岸司法互助案件,类推适用传闻法则业务文书例外之规定,使中国公安讯问证人笔
录於我国法取得证据能力(本法第159条之4)
D:检察官命对被告为抽血等侵入性之身体检查处分,类推适用其他重大干预处分之准抗告
救济规定(本法第416条第1项第1款)
E:以上皆有疑义,因刑事法本即禁止类推适用。
(02)
最高法院日前将原审判处死刑的陈昆明案撤销发回,其理由指摘:原审在量刑时未审酌两
公约之立法意旨、以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政公约》)之条约机构即
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且没有适用联合国「保障死刑犯人权保证条款」及人权事务委员
会2005/59第七项决议有关不得对精神障碍者判处及执行死刑的规范(按:《公政公约》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两公约)。
关於上开判决理由,以下叙述何者较为正确?
A:台湾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更未批准《公政公约》,故最高法院不应援引该公约做为法
源。
B:台湾虽已批准且寄存两公约,但因联合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内之
唯一合法代表」为由,拒绝台湾存放两公约批准书,因此两公约未完成生效程序。据此
,最高法院目前不应援引《公政公约》作为法源。
C:两公约施行法已通过,但仅两公约所揭示之保障人权规定本身,始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
。故最高法院不应援引公约规定以外之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作为判断依据。
D:两公约施行法已通过,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
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但是,就规范位阶效力而言,仍低於固有之内国法(如刑
法第57条、第271条),据此,最高法院援引方式不当。
E:以上皆非。
(03)
日前,因检察总长向总统泄密之案件,引发相关宪法第52条规定(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
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上之诉究。)之相关讨论,如以下几个说法:
(i.)总统除犯内乱或外患罪外有免责权,故於任期内纵使有参与或主导泄密之举,亦不构
成刑法上的犯罪。
(ii.)总统有免(缓)诉权,虽构成暂时性之追诉障碍,但卸任後仍得依法追诉。
(iii.)所称暂时性追溯障碍,包含在总统任期内,检察官不得对其进行任何的侦查作为,
更不得对其起诉。
(iv.)总统依法享免(缓)诉权,与一般国民有别,故於他人刑事案件,亦无担任证人之义
务。亦即,宪法第52条构成本法第176条之1所称之特别规定。
试从上开条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分析:以上共有几个正确叙述?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E:以上皆非(亦即,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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