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anchiajui ()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1上 陈忠五 民法总则 期末考
时间Mon Jan 14 12:17:41 2013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科法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102/01/10
考试时限(分钟):12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说明:
1,不必抄题,但请明确标示题号。
2,可参阅法典,但不得参阅讲义、书籍、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
3,答案请附法律理由。
第一题 (60%)
19岁之甲、25岁之乙、26岁之丙一起受雇於开设中古车行之丁,负责汽车销售业务。甲
为不让父母担心,一直未告知此事,但其工作认真,受丁信任,丁便授予代理权给甲,
由其进行车辆买卖事宜。乙、丙是新进员工,丁并对乙、丙言明其只负责推销业务,不
得代理订约。此外,丙为了业务方便,自行制作名片,上面印有中古车行之名称、地址
、电话及丙为「老板/负责人」之头衔,丙并於上班处所放置名片予人索取,丁知悉此事
但并未特别加以阻止。
(一)甲、丁间之「雇佣契约」与「授与代理权行为」之效力,分别如何?
(二)若在丁出国旅游期间,甲私自将丁之A车取走,并以自己名义出售予不知情之戊,
并经移转A车及收受价金。请问:此买卖契约效力为何?甲是否取得该价金所有权
?戊是否取得A车之所有权?
(三)某已为购买自用轿车事宜,委任其友人庚处理并授予其代理权。经乙推销之後,
庚看中外表接近全新之B车,但该B车其实是泡水车重新烤漆,且煞车亦时常失灵
,但庚未多加询问,乙亦未主动告知,庚遂以乙之名义与丁订立买卖契约,并将
B车开回後交付予某已。丁对於乙未据实告知一事,并不知悉。请问:若已嗣後发
现该车之状况,可否撤销B车买卖契约?
(四)某辛为购买自用轿车事宜,委任其亲戚壬处理并授予其代理权。壬看中放在丁中
古车行中的C车,丙便以丁名义出售,壬则以辛名义购买,并经移转所有权。不料
,C车其实为丁之朋友癸所有,只是借放在丁之车行,对此丙、辛、壬均不知情。
而壬把车开回家後越看越喜欢,一直迟未交付予辛。请问:若辛、癸分别起诉请
求壬交付C车,各有无理由?若丁不承认丙之行为,有无不同?
第二题 (30分)
甲为避免其所有之A、B屋遭债权人查封,於民国79年与好友乙串通订立A、B屋买卖契约
,并将二屋均过户於乙名下。不久乙死亡,A、B二屋为不知情之丙(丙为乙之子)继承
并完成登记。丙随即将A屋出租予丁。另外,民国80年1月,丙为借款新台币100万元,将
B屋设定抵押权予戊为担保,双方约定,两年後须清偿本金,丙并须按月支付利息。两年
期满後,戊未催讨本金,丙则在85年1月去信请求戊再延长两年期限,戊亦未加以回应。
戊直至99年6月始向丙催讨,丙以消灭时效完成为由拒绝返还。
(一)若甲请求丙涂销A屋所有权登记,并请求丁返还A屋占有,但丙、丁均以自己系善
意第三人而拒绝甲之请求,有无理由?
(二)戊对丙之本金清偿请求权及利息清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是否业已完成?
(三)若戊於102年1月,再度向丙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拒後,声请拍卖B屋,甲则以下
列理由主张戊无权拍卖并诉请戊、丙涂销抵押权及所有权登记:1.B屋为其所有,
丙当初设定抵押权不生效力。2.退步言之,纵然认丙有权设定抵押权,但债权皆
已罹於时效。问:甲之主张有无理由?
第三题 (10分)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7号判决:「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
权利人因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
衡量以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
,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化之基本内涵所必然之解释。上诉
人主张其所有之建物,仅部份占用系争土地,如予排除,整栋建物即有倒塌之虞,且被
上诉人收回该土地又难供建筑使用,其为本件请求,有权利滥用之情形等语,并请求由
台北市建筑师公会为监定。但原审对於上开建物部份拆除有无影响系争建物之结构安全
?被上诉人因受返还该土地所受之利益若干?上诉人因该建物遭拆除所受之损失若干等
情,均未详加调查审认,徒以上诉人占用之土地,位处台北市,且被上诉人请求
拆屋还地,系合法行使权利,并非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不论是否影响上诉人之建物
安全,均非权利滥用云云,遽为上诉人不利之认定,尚嫌率断。」
请简要分析说明:上开判决所涉及的法律争点,及最高法院与原审法院法律见解差异之
所在。
祝大家寒假逍遥快乐,
别忘了多读书、勤思考,
复习民法总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4.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