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anchiajui ()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1上 詹森林 民法债编总论一 期末考
时间Sat Jan 12 00:33:55 2013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科法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101/01/09
考试时限(分钟):12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请注意
(1)仅得参考任何版本之纸本六法全书。答案未附理由者,不给分数。
(2)考试时间:上午10:20~12:20
一、乙欲向甲借款,甲要求应有保证人及抵押物担保。乙乃偷窃其父亲丙之印监章,并盖
用於借款契约书上之「连带保证人」处。乙另擅自以出国友人丁交其保管之房屋所有
权状及其他相关文件,将丁之该屋办理抵押权登记予甲。甲不知乙前述情事,交付借
款於乙,惟乙届期无法清偿。请问:甲得否请求丙履行保证责任?甲得否就丁之系争
房屋主张抵押权?(30分)
二、请说明下列例子中,甲得否请求乙赔偿损害?
(一)甲搭乘乙之计程车并於下车时,遗忘皮包於後座车椅下。甲立即透过警广广播,请
求送还皮包。乙於开车途中路上听到该广播,并从广播内容知悉自己即为甲所搭乘
之计程车司机,但乙认为此事与其无关,故继续开车而未停车找寻该皮包。不久,
丙搭上乙之计程车并发现该皮包,遂於下车时拿走该皮包,且於下车後将皮包内一
万元现金花光。(20分)
(二)乙为资深面包师傅,技术精湛,并在台北经营「黑森林面包店」,生意兴隆,但乙
因退休返回台南,遂将该面包店出卖於甲。六个月後,乙之儿子在「黑森林面包
店」隔壁设立「新黑森林面包店」。「新黑森林面包店」起初由於乙聘请之面包师
傅所制造之面包品质不佳,导致生意清淡,亏损连连。乙不忍儿子继续亏损,遂北
上担任技术指导,顾客因而涌向「新黑森林面包店」,导致甲之「黑森林面包店」
转盈为亏。(15分)
(三)乙之女儿丙积欠甲一百万元借款,乙遂与甲约定,乙将自己之古董一件抵偿前述借
款。交付古董前夕,丙忤逆且殴打乙,乙甚怒,遂向甲表示「毁约」,并立即将该
古董出售且移转於他人。(15分)
三、甲骑车不慎撞到行人乙,乙受轻伤。甲、乙订立和解书,约定甲赔偿乙新台币十万元
,分十期以现金给付,乙则放弃刑事告诉权。甲支付两万元後,乙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一倍,经甲拒绝。乙乃表示和解契约无效,且於甲嗣後准备继续支付原约定之赔偿金
时,拒绝受领。乙并立即追究甲之刑事责任,但经法院历审判决乙败诉确定,期间经
过五年。其後,乙起诉请求甲依系争和解契约继续给付尾款八万元。问:乙之起诉有
无理由?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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