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kingstick (Deer)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1上 李建良 行政救济法 期末考
时间Mon Jan 7 13:57:54 2013
课程名称︰行政救济法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李建良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3/01/07
考试时限(分钟):10:20~12:10,共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1986年1月间,甲为了在某一公共设施保留地上建造临时建筑,作为临时摊贩集中场之用,
乃向A县政府工务局申请临时建筑使用许可证,并出具切结书,载明:「於临时建筑使用许
可证领到日起算使用三年,逾期无偿即行拆除,停止使用」。A县政府工务局爰发给甲「临
时建筑使用许可证」(下称临建许可证),甲随後完成临时建物(下称系争建物)之建造。
2004年6月间,甲已遗失临建许可证为由,向A县政府工务局申请补发获准。甲并於同年10
月间持补发之许可证,向A县政府所属B地政事务所申请办理系争建物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获准。
2007年3月间,系争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权人乙,向B地政事务所申请涂销系争建物所
有权第一次登记。经B地政事务所向A县政府工务局查证,该局於2008年3月间函覆:
「经查2004年6月间补发之临建许可证已逾使用期限,应予撤销。」(下称X函),并以副本
通知甲。
2008年4月间,B地政事务所以X函为据,涂销系争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并通知甲
(下称Y函)。
2013年3月某日凌晨5时,系争建物因第三人雇用不知情挖土机驾驶人员迳自拆除、毁坏,
业已灭失。
针对上述事实,请附理由,回答以下问题:
一、甲嗣後认为其无出具切结书之义务,且不符该切结书所载之内容,如何对切结书提起
行政救济?
二、甲如何对X函提起行政救济?系争建物之灭失,是否及如何影响上述之行政救济?
二、甲如何对Y函提起行政救济?系争建物之灭失,是否及如何影响上述之行政救济?
参考条文
都市计画法第50条:「公共设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请为临时建筑使用。前项临时
建筑之权利人,经地方政府通知开辟公共设施并限期拆除回复原状时,应自行无条件拆
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强制拆除。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由内
政部定之。」
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使用办法第11条:「公共设施保留地临时建筑之权利
人,应依都市计画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於接获地方政府开辟公共设施通知限期拆除
时,负有自行无条件拆除之义务,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强制拆除之;其所需雇工拆除
费用,由临时建筑权利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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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2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07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