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zw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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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下 黄诗淳 民法身分法期末考
时间Wed Jun 20 12:22:19 2012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黄诗淳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1/6/20
考试时限(分钟):1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贰、申论题(70%)
一、甲与乙结婚後生A子、B女,均已成年。民国98年3月1日A结婚时,甲曾赠与60万元之
银行存款。民国99年8月1日,甲山难死亡。甲遗产有土地一笔价值90万元,此外对丙、丁
各有债务90万元。乙、A、B对甲生前之债务并不知情,未向法院提出遗产清册。
(一)丙於民国100年5月向乙请求清偿90万元之债务,乙得对丙为如何之抗辩?(10%)
(二)设乙、A、B不知上有债权人丁,故於100年6月以继承之土地清偿对丙之债务丁迟至同
年7月使项乙、A、B为请求,获法院胜诉判决後,对上述A受赠之银行存款声请执行,
收取60万元,丁其余未获清偿之部分应如何行使权利?(15%)
(三)乙、A、B之间应如何分割遗产?请分就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讨论乙、A、B各自最终所
获之遗产与负担之债务额。(15%)
二、甲夫与以妻间有子女丙、丁,由於甲、乙长年与丁同居,受丁照顾最多,故甲作成遗
嘱,将其所有之A地与B屋指定由丁单独继承,对於其他继承人则无提及。甲死亡时,
其遗产除价值300万元之A地与150万元之B屋外,尚有价值100万元之C地,以及银行存
款50万元。甲死後,乙、丙尚不知有该遗嘱存在,丁即持遗嘱将A地与B屋之登记名义
移转於己。丙嗣後发现此情,问:
(一)丙之特留分受侵害若干?丙应如何扣减?请说明扣减之对象与金额。(20%)
(二)丙得否迳依民法第1223条之规定,主张以其对遗产有1/6之特留分,对丁行使扣减权为
由,起诉请求丁将A地与B屋的所有权各1/6回复登记於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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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qzwse 来自: 140.112.158.34 (06/2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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