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es880098 (王品台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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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下 詹森林 民法债编总论(一) 期末考
时间Tue Jun 19 15:19:16 2012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一)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詹森林 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法学组
考试日期(年月日)︰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民法债编总论(一)试题
请注意:1.仅得参考六法全书(不限版本)
2.考试时间:10:20-12:20
一、甲之汽车因暴雨而成为泡水车,甲乃委托乙中古车商出卖该车,甲并与乙约定,如经
买受人询问时,乙应诚实告知系争汽车有泡水情事。乙清洗该车後摆列之。其後,丙
有意购买该车,特别询问车况是否正常,乙回答该车并无特别异常情事,丙信以为真
,乃购买该车。丙於取车後第2天驾驶该车时,该车煞车因曾泡水而失灵,丙因此无
法煞车而翻车,丙受重伤,且放置於汽车内之贵重古董亦毁损。请问(30分)
(1)丙得否请求甲退还汽车价金,并就自己之身体受伤及古董毁损,请求甲赔偿?
(2)如甲经判决确定应赔偿丙50万元,则甲得否转向乙请求赔偿该50万元?
二、甲曾因委托好友乙代为办理事情,而将自己之身分证与印章交给乙。乙办妥该事後,
仅将身分证返还於甲,但未将印章一并交还,甲亦从未催还。一年後,乙伪造甲之身
分证并使用前述印章,以甲之名义向丙银行申请借款100万元,丙之相关职员因过失而
未辨识身分证系伪造,乙因而冒贷得逞。清偿期届至时,丙请求甲清偿,甲以自己并
未借款为由拒绝之,丙仍未经查明甲之身分证系经伪造?,而迳向法院声请查封甲之
房屋,并经法院核准。请问:(40分)
(1)丙得否主张甲或乙为本件借款之债务人,而请求甲或乙清偿该借款?
(2)如系争房屋於丙查封前,已由甲出卖於丁,则丁对甲得为如何之主张?
三、甲、乙二人约定在丙餐厅见面,甲、乙均开车前往。甲将A车交给丙餐厅代客泊车,
乙则将B车停放於附近之丁停车塔。甲、乙用餐後取车时发现,A车已遭窃而不知去向
,B车则遭不明人士击破车窗并窃取贵重物品。甲、乙分别向丙、丁请求赔偿时,丙
、丁均抗辩,其分别交给甲、乙收持之停车证上,均载明「仅提供停车位,不负任何
保管或赔偿责任」之定型化条款。请问:本件应如何论断是非?(30分)
(试题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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