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ru (.)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0下 沈冠伶 非讼事件法 期末考
时间Thu Jun 14 16:26:18 2012
课程名称︰非讼事件法
课程性质︰选修 (司法组必选四选三)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06/14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13:20~15:2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甲向乙请求给付扶养费,并向法院主张:甲、乙离婚时曾约定,乙应每月给
付扶养费二万元给甲及两人於婚姻关系中所生之子女丙,惟乙仅给付离婚後第一
年,其後甲均未依约给付,迄今已有一年,且因物价高涨,每月二万元已不足够。
甲有意向乙请求过去应付而未付之扶养费至少二十四万元,及至丙成年为止,每
月应给付三万元。问(40%):
1.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如何区分?
2.上开事件为诉讼事件或非讼事件?
3.如乙抗辩,扶养费约定系受胁迫成立,该约定已经撤销而失其效力,且事後发
现丙亦非乙之子女,而系甲与丁所生云云,法院应如何审理及裁判?
二、甲於101年6月15日持由乙为发票人所签发、票载发票日为99年2月1日、票面
金额为100万元之本票乙纸,向法院声请准予强制执行。问(40%):
1.於第一审程序,法院应否使乙就本票债权之存否陈述意见?
2.如乙提出抗辩谓:系争本票系为担保丙向甲所借款项100万所签发,但甲并未交
付该笔借款予丙云云。法院如裁定准许本票强制执行,甲、乙、丙何人得就此裁
定提起抗告?
3.本票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确定後,丙对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系争借款债
权100万元不存在,本票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对此诉讼有何效力?试从此案例分析
,非讼裁判是否均一概有拘束力或无拘束力?现行法上有无承认非讼程序之裁定
具有既判力之明文规定?
三、最高法院75年度第24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二)谓:「关於本票许可强制执行事
件,如本票上未载明利息之计算方法,而声请人声明利息按中央银行核定放款利
率二分之一计算时,法院就利率管理条例废止後之利息部分,可参照本院七十五
年二月四日第三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之意旨办理。惟非讼事件,法院可不必行使阐
明权。」请分析此决议之当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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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61.159
※ 编辑: ceru 来自: 59.115.161.159 (06/14 16:27)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6/14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