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yanchen8 (蛋蛋)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100下 黄诗淳 民法身分法 期中考
时间Thu Apr 19 21:53:48 2012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黄诗淳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4.18
考试时限(分钟):选择15分钟,申论95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壹、选择题(10题,20%),不得参考法条
贰、申论题(80%),附法条第973-977 980 981 990 999 1017 1030-1 1065 1079 1138
1144条
一、甲男和乙女均18岁,为高中班对,某日乙意外怀孕,但甲认为彼此尚未成年,结婚生
子有碍人生规划,而力劝乙堕胎。乙感觉被甲欺骗与背叛,讲此情告知父(丙)、
母(丁),两人要求乙将甲带来家里「晓谕一番」。3月1日甲至乙家时,依然坚持原先
堕胎之提议,但乙却希望能结婚并生下小孩。甲之反应让丙甚为愤怒,对甲扬言;「
若你不想办法对我女儿负责,就别想从我家走出去。」甲瞥见一旁的球棒和西瓜刀,
心生畏惧,当下承诺在4月30日与乙结婚。乙、丙、丁遂开始筹办婚礼,3月3日付了婚
宴的订金2万元。甲回家後惶恐不安,3月5日在甲之父戊的追问下,始道出女友怀孕及
被逼婚之情。问:
1.甲、乙於3月1日之婚约效力如何?(10%)
2.若甲不欲结婚,得以何种方式为如何之主张?(10%)
3.若上述主张有理由,乙无奈下取消婚宴,但损失了2万元之订金,得否向甲请求赔偿?
(15%)
二、甲男、乙女於1980年结婚,婚後甲经营公司,乙为家庭主妇,两人之间育有A女。甲男
在1982年5月1日出资100万购买A地,登记於乙之名下(备注:并非甲对乙之赠与)。
2000年甲和丙女外遇,丙生下B男,甲认领之。此举使乙甚不谅解,夫妻关系跌入冰点
。2005年之後甲之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甲每日借酒浇愁,2010年3月1日肝癌死亡。甲
死亡时,尚积欠丁银行200万之债务,而无其他积极财产。乙无债务,2010年3月1日之
时点,A地价格800万元,此外尚有A地租金累积至今共200万元。问:
1.丁或B得否对乙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理由为何?(15%)
2.承上,最终甲之遗产(包括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应如何分配?(10%)
三、甲男、乙女交往期间,乙女生下A,但甲男为有妇之夫,不愿离婚,故乙向甲要求分手
。其後乙与丙男结婚,考虑到小孩之保护教养,乙、丙商议由丙认领A,办理认领登记
後,使A从丙之姓,丙亦相当疼爱A,扶养其长大。乙丙後来又生下B。
设乙先於丙而死,丙在2012年死亡时遗产颇丰。B未排除A之继承,主张丙男之认领无
效,提起确认丙与A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A则抗辩,由於丙系在1970年认领A,当时民
法并不要求收养需法院认可,仅以书面为足,而丙当时签署之「认领同意书」即该当
收养之书面,依民法§112,无效之认领可转换为有效之收养。
1.丙认领A之效力为何?请论述不同学说之见解(12%)。
2.如果你是法官,你支持A抑或B之主张?请叙明理由,包含驳回他造主张之法律论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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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4/19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