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d0617 (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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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上 陈忠五 民法债编总论二 期中考
时间Wed Nov 30 00:28:32 2011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二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教授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1/11/07
考试时限(分钟):110 min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第一题(40分)
甲男与弟弟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成立A屋赠与契约并移转登记。乙死亡後,
由独子丙继承遗产。某日,伯父甲对侄儿丙表示:最近房价正逢高点,近日
内将会另找房仲业者卖出A屋。
(一)假如丙自己正好从事房屋仲介业务,心想不如就自己为甲代劳。丙为使
卖相更佳,自掏腰包10万元购买油漆,将破烂不已的墙壁重新粉刷,更另外
花费90万元添置高级桧木家具装置於A屋内。嗣後,丙顺利将市价2000万的A
屋,以几近於两倍之天价3500万卖给某丁。试问:甲得否向丙请求A屋成交价
3500万元?丙得否向甲请求10万元油漆费与90万元之家具费?又丙得否依一般
房屋仲介行情,向甲请求A屋成交价百分之五(175万元),作为房屋仲介成交
之酬劳?
(二)假如丙明知A屋所有权人为甲,但心想自己是登记名义人,不如变卖A屋
後,带着价金远走高飞,於是将A屋以3500万元卖与丁。忠厚老实的甲知悉後
,便向丙请求A屋市价2000万元。此时,如果您是甲的律师,应如何提出更有
利於甲之主张?
第二题(30分)
甲有一栋违章建筑房屋,出租於乙,约定作为营业店面之用,租期五年。嗣後
,乙因故并未开业,一直任令该房屋处於弃置状态,没有任何利用规划。乙之
友人丙於是趁机占用该房屋,出资装潢後,经营餐饮业务,惟生意惨澹,顾客
稀少,乙明知丙占用房屋之事,一开始不闻不问。二年後,乙才决定以丙为被
告,起诉请求丙返还一笔相当於房屋租金之不当得利。
针对乙之请求,丙提出如下抗辩: 第一,乙丙之间并无租赁契约存在,丙不负
有给付租金之义务 ; 第二,其占用房屋,营业业绩不佳,亏损连连,又为房屋
支出装潢费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损失 ; 第三,以任意弃置房屋,全
无利用规划,并未因其占用行为受有损害 ; 第四,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
年後时效业已完成,不得再行使权利 ; 第五,退一步言,房屋属甲所有,丙纵
有不当得利,亦应由甲出面请求返还利益,与房屋承租人乙无关。
请针对上开当事人间主张所涉及之法律争点,说明乙对丙之不当得利请求,有无
理由。
第三题(30分)
甲因受到第三人丁之胁迫,以30万元价格,出卖市价70万元之A车於乙。乙嗣後随
即以100万元转售於丙。乙为缩短给付关系,便与甲约定由甲直接将A车移转交付
於第三人丙,但第三人丙对甲并无直接请求权。甲移转交付A车於丙厚,心生反悔
,便向乙表示欲依民法第92条规定,撤销其意思表示。试问:
(一)甲乙间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二)假如乙明知胁迫情事,甲应向何人主张不当得利?甲之请求返还范围应为A车
所有权、30万元、70万元或是100万元?
(三)假如乙不知胁迫情事,甲应向何人主张不当得利?甲之请求返还范围应为A车
所有权、30万元、70万元或是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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