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kyamy (爱咪牛)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9下 王皇玉 刑法分则 期末考(补考)
时间Wed Jun 29 12:54:38 2011
课程名称︰刑法分则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法律学系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
考试日期(年月日)︰100.06.23 (四) (补考)
考试时限(分钟):13:30~15:20,10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注意事项:不得携带六法或参考资料
实例题100分
甲出狱一年,找不到工作,手头拮据。某日深夜,甲在路边看到乙正要发动机车,
遂拿出尖刀,抵住乙的背後,要乙把身上财物交出来。乙掏出皮夹表示自己身无分文,
无钱可给。甲见乙皮夹中有提款卡,遂以尖刀住乙的背後,要乙去提款机领钱。甲找了
一间ATM自动提款机,拿刀押着乙去提款,乙一连三次故意按错密码,导致提款卡被锁码
无法领钱。甲以尖刀压着乙要乙继续骑车载着甲,到了一处人烟稀少之地,甲喝令乙停
车。甲对於乙故意按错密码提不到钱一事越想越不爽,感觉受到戏弄,因此一怒之下,
以尖刀刺死乙。甲刺死乙之後,翻找乙的皮夹,发现乙皮夹中还有信用卡两张。遂将信
用卡拿走,并以测试密码方式预借现金一万元得手。试问,甲所犯何罪?
p.s 王皇玉教授说这一题有三个考点,每个考点各占本题三分之一题分
加分题(答对一题加2分)
1. 下列关於刑法第241条略诱未成年人罪之陈述,何者正确?
A 略诱是指以强暴或胁迫等非和平手段将被害人置於实力支配之下,如以诈骗方式取
被害人同意,则属和诱
B 和诱未满十七岁之男女,以略诱论
C 父母之一方以强制力将子女置於实力支配下,始脱离他方侵权且不给他探视监护,
并不成立略诱未成年人罪
D 经未成年人之家长或监督权人的同意而带走未成年人,即便违法被诱人的意思,也
不成立刑法第241条略诱罪
2. 下列关於伪造文书罪之描述,何者错误?
A 刑法第210条伪造私文书罪,只要文书内容是虚伪者,就成立本罪,即便文书制作人
和名义人具同一性
B 伪造文书罪章中,处罚「无形伪造」的条文只有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与第215
条业务登载不实罪
C 身分证遗失,自行伪造一张身分证,虽然内容是真实且与原来身分证一模一样,仍
然成立伪造文书罪
D 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必须一经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始构成本罪。
如果公务员尚有实质审查之义务,并於审查後方为一定之记载,则不成立本罪
附注法条:315-3,316,317,318,318-1,318-2,319,320,321,323,324,325,326,328,329,
330,332,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
315-1,315-2
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20,304
335,336,337,338,339,339-2,339-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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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milkyamy :有再修改错字喔!! 06/2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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