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n79226 (肥筠)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9下 陈昭如 女性主义与法律 期末考
时间Thu Jun 23 12:57:13 2011
课程名称︰女性主义与法律
课程性质︰法律系系内选修
课程教师︰陈昭如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妇女性别学程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1/06/23
考试时限(分钟):12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一、请评述在大法官有关性别平等的解释中如何定义、运用「实质平等」一词,并与基进
女性主义法学的「实质平等」概念加以比较。(25%)
二、自由女性主义法学是影响我国法律改革最深刻的女性主义法学流派。请就有关「家庭
」与「劳动」这两个领域的法规范,各举出在该领域中「性别中立」与「性别特定」
规范的例子,评述自由女性主义法律改革的贡献和局限。(25%)
三、请说明女性主义法学如何定义「性骚扰」与「亲密暴力」,并考量我国法的相关规范
,讨论以下两个立法与性骚扰、亲密暴力的关系,以及这样的立法是否为实践性别平
等的适当措施。(25%)
(一)立法院於今年六月七日三读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案,禁止校园性霸凌,将性霸凌
定义为「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於他人之性别特徵、性别特质、性倾向或性
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之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并采取与性骚扰、性侵害相
同的处理模式。
(二)大法官正审理有关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
劝阻不听,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下罚锾或申诫)的合宪性,而依据该法之立法意旨,此禁
止规定系「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钉梢妇女等行为,以免妨害他人自由行动」。
四、在一个代理怀孕的案件中,代孕者因植入多胞胎之後实施减胎手术但仍流产,提起诉
讼请求给付剩余之报酬,主张「两造间约定由原告受植入被告之受精卵代被告怀孕生
子(及代理孕母)并由被告给付报酬於原告之协议,并无违反禁止规定及公序良俗,仍
为有效契约」,而已婚之委托人则主张「原告与被告约定担任代理孕母并给付报酬,
其法律行为已违反法律之强制、禁止规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为无效」,法院则认为代
孕契约并未违反法律之强制或禁止规定,但以如下理由认定有关报酬之约定因违反公
序良俗而无效,判决原告败诉:「代理孕母契约之产生,系基於顺应人类生儿育女之
基本的欲求与需要,代理孕母系以此为动机而寻求医学协助之产物,以满足不孕症夫
妻享有子女之需求,本无可厚非;然人之独特价值与尊严之维护为法规范或社会公序
良俗应予保持之基本精神及目的。又系争代理孕母契约中所为报酬约定之协议,无异
使子宫商品化或怀孕生子行为得以价格化达成交易,非惟可能变相鼓励出借或出租子
宫之行为,进而产生容许使生命之诞生与否沦为他人利用金钱支配工具等扭曲人性尊
严之价值观,违反尊重生命之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道德观念,亦即藉助人工生殖技术
将生命之诞生商品化、价格化并进行交易,悖於现今尊重生命及人性尊严之一般社会
通念之伦理道德标准。」请简述有关代理怀孕的女性主义争议,并评述该判决中原告
(代孕者)、被告(委托人)与法院之主张,特别是法院的论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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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un79226 来自: 140.112.158.237 (06/23 12:57)
1F:推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6/23 14:09
2F:推 qaz :手脚好快XDDDD 06/23 14:30
3F:→ yun79226 :隔壁就是电脑教室XD 06/23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