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ritasMont (雪雪)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时间Tue Jan 11 19:19:41 2011
课程名称︰法学绪论
课程性质︰选修
课程教师︰陈昭如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100/1/11
考试时限(分钟):两小时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不得参考任何资料,不需要抄题
一、请说明事实与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并以(1)特定犯罪之前科犯不得担任计程车司机
(2)RCA污染民事侵权诉讼(3)同值同酬(comparable worth)为例讨论之。(30%)
参考法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第一例
曾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强盗、恐吓取财、掳人勒赎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妨害舟
车航空行使安全罪)、第一百八十五条(妨害公众往来交通罪)、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
百二十九条(妨害性自主罪)、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强制未满18岁之人为性交易罪、制造儿童少年性交猥亵之物品罪等)、枪炮弹药刀械管制
条例、惩治走私条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或曾依检肃流氓条例裁
定应为交付感训确定者,不得办理计程车驾驶人执业登记。
民法第184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
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
此限。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0条
雇主对受雇者薪资之给付,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其工作或价值相同者,应
给付同等薪资。但基於年资、奖惩、绩效或其他非因性别或性倾向因素之正当理由者,不
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雇者薪资之方式,规避前项之规定。
二、为抗议台湾最大型的连锁量贩店家乐福长期规避给付加班费并恶意打压工会,日前家
乐福树林工会、自主工联工会、北市总产工会一同前往劳委会抗议,要求家乐福公司依法
给付加班费,并恢复工会干部工作权与依法供给会务价等。针对加班费部分,抗议者表示
家乐福员工如遇重大节庆时全店禁假、24小时不打烊,但员工却领不到应有的加班费,且
家乐福有超过六成的员工非正职,没有任何休假也没有加班费,而正职员工超时工作也领
不到加班费,公司甚至伪造签退记录来规避加班费。
家乐福公司表示一切依照劳基法,员工只要有「申请」,就会付加班费。不过员工却表示
从没有听过此事,一位员工甚至表示在家乐福任职七年,一直是义务性加班的责任制,从
未看过公司给自己或工作同仁加班费。
劳委会则表示,台北市劳工局从去年即陆续接获劳工检举申诉家乐福未依法给付加班费,
并已对家乐福做出裁罚。
1.请说明劳委会如何适用法律对家乐福开罚、所适用法规范的规范结构为何?(10%)
2.就分就(1)家乐福员工及其他抗议者(2)家乐福公司(3)劳委会的观点,讨论其对於劳基
法「效力」的可能看法。(30%)
参考法条
劳动基准法24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劳动基准法39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
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
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劳动基准法79条第一项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
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规定者。
三、自从1990年代以来,经历无数次修宪与法律改革,原住民的法律地位已有提升,但仍
未能有效改善其群体的弱势处境。在教育领域,最具争议性也最受关注的法律措施可说是
大学入学方案。请考量所涉及法规范的法律位阶与民主正当性,将以下的三种意见转化为
具体的修法主张,包括程序(如何修法?)与实体(修法内容为何?)(30%)
1.原住民与非原住民应该被相同对待,入学政策不应该有所区分。
2.应采取具体措施来保障原住民的教育权,而外挂名额、加分、设定语言文化门槛的方式
虽然形式上提升了原住民的就学机会,但是却制造了污名,也无法藉此有保障原住民的语
言文化。
3.外挂名额与加分是用以提升原住民教育机会的适当措施,但是语言文化门槛的要求并不
适当,因为用测验的方式无法正确测量其对族语与文化的理解,再者也不应该将原住民区
分为会讲族语、了解该族文化的「正统」(authentic)原住民,跟不正统(unauthentic
)的原住民,而只保障前者、不保障後者。
参考法条
原住民教育法第16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应保障原住民学生入学及就学机会;公费留学生并得提供名额,保障
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原住民生升学优待及原住民公费留学办法第3条
原住民学生报考高级中等学校以上学校新生入学考试,除研究所、及学士後各系招生不予
优待外,其优待方式,依下列各款办理:
(第1-3款略)
四、报考大学:
(一)参加考试分发入学者,其指定科目考试,以加原始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参加考试分发入学以外之其他各类方式入学者,由各校酌予考量优待。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第一目及第二款优待方式,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语言能力证
明者,以加总分(原始总分)百分之三十五计算,取得证明之相关规定,由中央原住民主
管机关会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定之。
原住民学生依第一项优待达录取标准者,其入学各校之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不占各级主
管教育行政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额,并以原核定招生名额外加百分之二为限
,其计算遇小数点时,采无条件进位法取整数计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额外加
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之限制:
一、成绩总分同分,或遇同分参酌至最後一项之结果仍相同者,增额录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区、重点学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学校资源状况及区域特性,依原住民
学龄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读现况调高比率,其调高之比率,高级中等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会商定之;大专校院,由各校定之,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前三项优待方式,自九十六学年度各招生考试适用。但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
第一目及第二款优待方式,於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语言能力证明者,自九十九学年度招生
考试起,其加分比率逐年递减百分之五,并减至百分之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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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11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