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ke791108 (郭晋)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9上 陈忠五 民法总则 期中考
时间Tue Nov 9 15:55:08 2010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0/11/09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第一题:是非题(每题4分,若答案为「非」者,请以简答指出题目叙述有误之处,并
予改正,否则该题不予计分。)
1. 甲养了只宠物猫小喵,平日宠爱有加,一日甲骑车载小喵外出兜风,孰料在巷口转弯
处与一辆计程车对撞,甲虽奇蹟似地未受伤,但小喵却成为轮下冤魂,甲伤心欲绝,
终日以泪洗面,嗣後调查发现事故之发生仅计程车乙有过失,则依「我国现行法」之
规定,痛苦不堪的甲得向乙请求因小喵死亡而生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2. 已婚的受监护宣告人甲,户籍设在高雄,多年来与其姐姐同住於台中,但身为其监护
人之配偶乙却长年定居在新竹上班工作。本题中,由於甲之户籍地设於高雄,应足认
有久住高雄之意思,故甲之住所应在高雄。
3. 甲社团法人於2009年6月30日召开总会决议变更章程,惟该次总会决议仅以普通决议之
方式通过,违反民法第53条之规定,且该违法决议已足以影响决议之法定效力,因此
任何人皆得诉请法院撤销该决议。
4. 承上题3,甲社团法人於2010年6月30日再次召开总会决议变更章程,为求在景气寒冬
中生存,决议将社团目的变更为「经营色情应召站」,同样地,任何人皆得主张此次
决议自始无效。
5. 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一时兴起,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下,便独自一人骑车环岛。
由於连日跋涉,精神状况不佳,竟不慎撞伤路旁老妪。然而,由於民法「保护限制行
为能力人」之立法政策,环岛既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为,甲自不须为环岛途中所生
之事故,即撞伤老妪一事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6. 设立人甲於筹备设立乙社团法人阶段中,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做为设立费用,由於该社
团法人当时尚未向主管机关登记,依民法第30条,尚未成立而取得法人格,无法享有
权利能力,故纵令乙社团法人嗣後设立成功,亦无须就该笔100万元之债务负清偿之责
。
7. 由於我国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因此帝宝大厦仅有一个所有权,所有的大厦住
户系共有一个大厦所有权。
8. 小郑在自家豪宅旁边的空地上,又违法加盖了一栋小木屋,嗣後小郑欲举家移民海外
,准备卖掉豪宅与小木屋,但房屋仲介却告知该小木屋系违法的违章建筑。并不能做
为经济市场上之交易客体,属於「不融通物」,不得买卖。
9. 包租婆好心将房屋租予无处可栖身的阿星,双方约定每月月底交房租,至月底时,包
租婆向阿星请求支付租金,阿星也爽快地答应并缴租。包租婆「请求租金」之行为,
确实使其因此收到租金,故该行为系属「表示行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
10.承上题9,阿星後来发现体弱多病的小强比自己更可怜,遂将该房屋转租给小强,此时
包租婆应向实际住在房子里的小强收取房租。
11.依民法第761条,交付必然伴随着所有权之移转,所以当汽车买卖契约中之出卖人甲将
汽车交付予买受人乙时,无论当事人意思如何,该汽车之所有权当然即随同移转予乙。
12.甲於搬家时,将原本家中的旧沙发弃置於垃圾场,抛弃其所有权,由於该沙发在物理
状态上仍然存在,并未归於消灭,因此甲之抛弃行为。致其所有权之丧失,应属於一
种「相对丧失」。
13.小飞大X这对男女在派对上一见锺情,约会四次後即决定闪电结婚,但由於彼此工作忙
碌,双方遂将一切细节全权委由各自父母代理之。依归民法第972条所抽绎而得之上位
概念:身分行为应由当事人亲自为之。故本案例中,由於平等原则之法理,「类推适
用」上揭条文,其婚约应属无效。
14.未受监护宣告或辅助宣告之植物人甲,依民法第75条後段之规定,虽然有行为能力及
权利能力,但仍无法为任何有效之法律行为。
15.甲社团法人召开董事会,由於其决议票数计算错误,属於程序瑕疵,基於「程序瑕疵
不应直接无效,以避免不必要之会议召集成本」之法理,应类推适用民法第56条第1项
之规定,由董事请求法院撤销之。
第二题(20分)
X社团法人社有甲、乙、丙、丁等四名董事,并选任甲为董事长,并已向主管机关办理董
事登记。此外,为使社团事务得以顺利进行,并配置戊秘书,供董事长指派任务。2009年
初,社员发现丁董事违法滥权,便依法召开总会决议,解任丁之董事职务,惟迟未向主管
机关办理变更董事之登记。又为避免董事滥权情事再次发生,该次总会并依法修改章程为
:「关於不动产之买卖,除董事长得单独代表以外,其余董事均不得代表。」试问:
(一)某日,董事长甲驾车前往内政部洽公途中,不甚撞伤路人子。试问:子得向何人请
求损害赔偿?又若上开情事,系发生於秘书戊前往洽公之途中,结论又将如何?
(二)某日,乙於驾车兜风途中,发现A办公大楼正在低价贱售。乙认为A大楼地处捷运
芦洲线旁,交通方便,正是社团事务所新址好所在,眼见机不可失,便代表X社团法人与
A大楼所有人丑签定大楼买卖契约。试问:不知情的丑是否得向「X社团」请求给付价金
?又,本件买卖契约,若系由丁向明知丁已被解除董事职务的丑订约时,结论是否有所不
同?
第三题(20分)
甲建商看好A地前景,便向A地所有人乙租地兴建B屋,房屋结构体业已完成,只是门窗
尚未装设,内部装设十分简陋。某日,多才多艺的乞丐丙流浪途经此处,发现正是个栖身
好所在,於是便大方进住,并在B屋旁搭起违章建筑C独栋木屋,作为堆放杂物的仓库使
用。此外,为求生活品质及住居安全,丙先是在垃圾场捡拾了丁所丢弃的门窗,装设於B
屋;再前往戊所开设的油漆店偷了几罐油漆,粉刷於B屋墙上;剩下一点油漆也不浪费,
顺手便粉刷在C屋墙上。试问:
(一)B屋是否为「独立之物」?若是,系属「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又归属於何
人?
(二)B屋门窗装设完成後,竟遭邻居已故意打破。何人得以「所有权被侵害」为由,向
已请求损害赔偿?
(三)油漆粉刷完成後,戊是否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条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
油漆?
(四)甲建商嗣後与庚签订B屋之买卖契约,庚除得请求移转B屋所有权外,是否得向甲
请求一并移转C屋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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