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kyeggEX (好蛋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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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8下 沈冠伶 非讼事件法 期末考
时间Sun Jun 27 11:05:02 2010
课程名称︰非讼事件法
课程性质︰司法组必修
课程教师︰沈冠伶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学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0.06.25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10:20~12:1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注意:
希按题号顺序,写明题号作答
仅可参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书作答
一、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七O号民事裁定之理由谓:「按声请拍卖抵押物,原
属非讼事件,法院所为准许与否之裁定,无确定实体法上法律关系存否之性质,於债权及
抵押权之存否,并无既判力。故祉须其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且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
偿,法院即应为准许拍卖之裁定。而对於此项法律关系有争执之人,为保护其权利,得提
起诉讼,以谋解决,不得仅依抗告程序声明其争执,并据为废弃准许拍卖抵押物裁定之理
由。本件相对人主张其对於再抗告人有抵押权,且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等情,声
请拍卖抵押物,业据提出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登记誊本、本票等件为证,台湾嘉义地方
法院爰裁定予以准许。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於法洵无违误。再抗告意旨以:依仅欠王00新台币(下同)一百零三万七千五百元,而
非二百万元,王00或相对人均未通知依该债权及抵押权已让与相对人之事实,且该债权业
已罹於消灭时效云云,指摘原裁定不当,声明废弃,非有理由。据上论结,本件再抗告为
无理由。」请分析此则裁定见解之当否。(20%)
二、国民住宅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兴建之国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国民住宅主管机关得收回该住宅及基地,并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强制执行:一、作非法使用
者。……」问:
1. 上开有关主管机关收回国民住宅及基地之事件,属於诉讼事件或非讼事件?
2. 如国民住宅之买受人否认其有「非法使用」,法院应如何审理、裁判?请从相关之程
序法理予以分析说明。(20%)
三、甲於99年6月15日持由乙为发票人所签发、票载发票日为96年2月1日、票面金额为100
万元之本票乙纸,向法院声请准予强制执行。乙提出抗辩谓:系争本票系为担保丙对甲之
借款债权100万元所签发,该笔借款已经丙清偿云云。
问:(30%)
1. 法院如认本票债权可能罹於时效时,得否予以阐明?
2. 如乙提出罹於时效之抗辩,法院应否予以审理後始为裁定?
3. 系争本票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确定後,如丙对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本票债权及借
款债权100万元不存在,本票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对此诉讼有何效力?
四、甲与乙结婚一年後,生下丙子,家庭生活幸福美满,惟好景不长,乙因重大车祸意外
成为植物人。甲辛苦照顾乙3年後,非常疲累,并不堪乙之父母丁、戊常辱骂其为「扫把星
」而提出离婚诉讼。问:(30%)
1. 受诉法院如发现乙为植物人时,应如何处理?得否依职权宣告乙为受监护人,并为乙选
任监护人丁为其法定代理人以进行离婚诉讼?
2. 法院如判决准予两造离婚时,得否依职权定未成年子女丙之亲权事项?
3. 法院如定由甲行使负担丙之权利义务事项之内容及方法,其後甲因无力独自扶养丙,而
於丙6岁时改嫁於己,并拟由己收养丙为养子时,应由何人为声请人?
第一审法院为认可收养之裁定时,应送达於何人?丁、戊得否提起抗告?
4. 认可收养之裁定於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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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iotomoz :写这张考卷体认到原来回答考题也是会鬼打墙的. 06/28 21:57
2F:→ Kiotomoz :很多题本论完之後要兼论法理都像抄例稿一样,会反覆提 06/28 21:58
3F:→ Kiotomoz :到诉讼法理在非讼程序中适用的理由,好处,效果Orz 06/28 21:58
4F:推 dodo1018 :邱派的考试不是一向如此吗XD 06/14 01:34
5F:→ dodo1018 :话说回来 上课模式也差不多是这样 果然一以贯之! 06/14 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