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o19900520 (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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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8上 黄诗淳 民法身分法 期末考
时间Sat Jan 16 20:15:19 2010
课程名称︰民法身分法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黄诗淳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9.1.15
考试时限(分钟):100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of course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甲死亡时,继承人有配偶乙及成年人之A子、B女、C女。甲之遗产有400万元,并
以遗嘱赠与其母丙200万元。惟甲於死亡的半年前,将其价值600万元之房屋Z赠与乙并移
转所有权。甲生前因其弟丁经商资金所需,成为丁向戊银行贷款600万元之连带保证人;
此外甲对己有债务600万元。问:
1.设甲之死亡日期为民国98年11月1日。(40%)
(1)弱债权人戊在民国98年12月1日依现行民法第1156条之1第1项,向法院声请命继承人於
三个月内提出遗产清册,且债权人戊、己在1157条所定之期限内已报名债权,则继承人应
对何人清偿若干金额?乙、A、B、C之间的内部分担额如何?
(2)有学者批判第1156条之1第1项虽立意良善,但现实中难以期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会履
践此程序,原因为何?
(3)乙为了规避第1148条之1第1项的适用,在民国98年12月10日向法院表示抛弃继承。其
後民国98年12月15日,A、B、C尚未提出遗产清册时,乙故意将甲之遗产中价值120万
元之股票隐匿。问债权人戊知悉後,可否主张乙该当第1163条而丧失限定继承之利益?
2.设甲之死亡日期为民国98年5月20日。(30%)
(1)债权人戊在民国98年7月20日对A请求履行保证契约债务600万元,是否有理由?A是
否应偿还600万元全额,或有其他权利可主张?
(2)设A在民国98年7月25日先交付200万元之遗赠予丙,并将遗产剩余之200万元用於清偿
对戊之债务,此外尚以固有财产400万元向戊清偿。民国98年9月1日债权人己始请求给付
600万元,问己得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
二、甲有子女A、B、C三人,A有两子a1、a2。甲曾因A结婚而赠与800万元,且於民
国91年间因a1之营业而赠与300万元。另甲於88年间为B之赴美留学深造而赠与200万元。
A於民国92年因车祸死亡。甲於民国93年因病死亡。遗产价值100万元,问:甲之遗产如
何分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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