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cas (天冷罗~)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7下 朱柏松 民法继承编 期末考
时间Mon Jun 22 11:11:50 2009
课程名称︰民法继承编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开课学院:进修推广部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9/06/15
考试时限(分钟):12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Y
试题 :
一、甲之妻早逝,与子女A、B、C共同生活,但A甚具叛逆姓,曾於民国80年因
杀害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但在82年育有子X,并於83年收养Y女,不过,
A却在85年死亡,A死亡後两年甲亦逝去,甲死亡时立有遗嘱,表示仍愿由
X、Y代为A与B、C共同继承自己遗产,问: 33%
(一)A在本案之中究有无丧失继承权?
(二)X、Y有无代A之位继承甲之遗产之可能,B、C究否有权以自己之继承权
受到侵害而请求回复?
二、甲乙为夫妻,育有子女A、B、C,甲今年2月死亡,遗有净额遗产6000万元,
此6000万元有1000万元为A所积欠者‧甲死亡时立有遗嘱,谓欲以遗产之
300万元赠与C女,但要C抛弃继承,惟在遗产进行分割时,A主张自己对甲
之1000万元债务,属继承财产应平均分配,C则表示不但不抛弃继承,反而
欲与乙、A、B平均继承,问: 33%
(一)本案A、C主张各是否於法有理?
(二)本案最後乙、A、B、C依法各可分得遗产若干?
三、甲乙为夫妻,育有子女A、B、C三人,民国90年甲死亡时,有遗产净额3000万
元,但其子女B、C各因结婚及留学,分别在民国70年向甲取得20万元及30万
元之赠与‧A子则自小与甲共同创业,甲心存感念,乃於遗嘱书名,遗产之二
分之一由A继承,惟乙则以甲所得太多,在析产时表示,遗产由诸继承人平均
继承,但乙愿以自己之应继分给A为遗赠‧问: 34%
(一)本案A继承财产之效力,究应依遗嘱论断或以乙之所说论断?
(二)若不考虑乙之所说,则本案各继承人,即A、B、C及乙其各自之应继财产
为若干?
附注:一、得携带六法全书应试,附判解者亦同‧
二、任何作答均应附理由说明,否则不予计分‧
三、试题不必随卷缴回。
--
我不是想证明自己有多麽了不起!
我只是要告诉别人,我失去的东西,我一定要拿回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56.1
1F:推 Simon :第3题跟几年前的考古题一模一样喔 06/22 15:02
2F:推 abacada :done~! 07/02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