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rcas (天冷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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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6下 朱柏松 民法继承编 期末考
时间Thu Jun 18 10:13:06 2009
课程名称︰民法继承编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开课学院:进修推广部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08/06/16
考试时限(分钟):18:30~ 20:15 pm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Y
试题 :
一、甲与乙为夫妻,因不孕而收养A,但其後却接连生B、C二子女,A与D
结婚,并育有X、Y二人,甲在妻乙死亡後性情大变,容不了A、D及其
子女X、Y,A乃与甲协议中止收养,A於与甲终止收养关系後不久,即
因病死亡,而甲也因此感到老来无伴而於民国90年经公开仪式与丙结
婚,但不到半年甲也死亡‧甲死时遗有600万净额遗产‧问本案究竟
何人有权继承甲之遗产,其应继分各为多少? (30%)
二、甲男乙女为夫妻,育有子女A、B、C,但在921震灾後又收养一位5岁的
孤儿‧民国97年甲死亡,身後遗有现款600万元,及值500万元之房屋
土地,但对银行却有1000万元之贷款,另外,甲生前分别为X担保去年
就已到期但未清偿之300万元债务,此外,亦以上述房地设定抵押担保Y
尚未到期之200万元之债务‧本案继承关系,在不考虑夫妻剩余财产分
配的前提下问: (35%)
(一)上述两笔担保债务,於计算各继承人之应继财产时,究应如何计入?
(二)在诸继承人未有主张限定继承时,本案甲之诸继承人各为何人?其
应继分各为若干?
三、甲有M、N、O三栋房屋,X、Y两笔土地,妻乙早已去世‧民国90年,一
场大病後,自觉人生无常,某日,将子女A、B、C,正式表明,他所有财
产,M屋赠与C女,M、N两屋及X、Y两地则分别各由A、B继承,C则要抛
弃继承,A、B、C对此均无异议,且C於甲表明其意不久,即经甲同意,
将M屋产权移转於C。半年後,甲死亡,子女再清理遗产时发现甲尚遗有
古董、现款及股票,因此,C表示将部份抛弃继承。而A之债权人子,闻
A可继承N、X房地,即向A表示应立即将该房地为自己设定抵押权。另外,
治丧期间有D自称为甲所扶养之子,主张可与A、B、C共同继承。问
(35%)
(一)甲与A、B、C相约遗产继承是否具遗嘱效力,C主张一部继承,
一部抛弃继承是否可能?
(二)子要求A应将N、X房登记自己为抵押权人,D主张自己可与A、B、C
共同继承,亦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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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想证明自己有多麽了不起!
我只是要告诉别人,我失去的东西,我一定要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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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56.1
1F:推 Simon :这是96下的喔 我还以为是97下的耶 06/18 15:33
2F:推 abacada :XD 06/18 16:59
3F:推 abacada :done~ 06/18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