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 (我是素食宝宝)
看板NTU-Exam
标题[试题] 97上 朱柏松 民法亲属 期末考
时间Fri Jan 16 17:19:15 2009
课程名称︰民法亲属
课程性质︰必修
课程教师︰朱柏松
开课学院:进修部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98.1.11
考试时限(分钟):PM 6:30~8:15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是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一、甲男自民国80年起与乙女相好,并生下子女A、B,甲、乙虽未举行
公开仪式,但已为结婚之登记。不过,民国96年,甲又与丙女举行
公开仪式而结婚,民国97年,丙生下C子後,甲趁为C办理户籍登记
时,拟一并办理自己与丙间之结婚登记,但乙却主张自己与甲已办
理结婚登记,为合法夫妻,甲与丙结婚系属重婚,自无效力可言。
问 : 34%
(一)本案甲究否与丙成立重婚?户政机关应否准甲、丙为夫妻之登记?
(二)案中甲、乙、丙与A、B、C,及A、B、C与乙、丙之父母X、Y、M、
N间究否可成立何种亲属关系?
二、甲在婚前即置有值1000万元之房地A。民国80年,甲、乙婚後即由甲出资
3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以A为事务所共同经营外贸事务。婚後的10年,
两人每月除从营利所得取出10万元为生活之所需外,将所有盈余加以储蓄,
终於结婚後第11年以甲之名义购买房地B。自购B房地以後,甲、乙即以3
与2之比例,分配扣除生活费用後的营业盈亏。惟93年以後子女相继出生,
乙辞去工作,由甲按月交5万元供乙支配、运用,不过,乙尚有兼职每月有
2万元之收入。民国97年初,甲在一场车祸中过世,经清查其财产,A、B
两房地皆已在95年底设定抵押,融资两千万元以从事股票买卖,但现已
全部被套牢。 问 : 33%
(一)本案甲、乙间之财产关系,究应依法定财产抑或其他财产制论其效力?
(二)若乙主张剩余财产之分配时,其自93年以後逐月所得之5万元及2万元
是否皆应算入分配财产?
三、甲为知名人士,已与乙女结婚并育有A、B二子,但甲其後又与丙女相好,
一年後丙生下一女C,并以甲之身分可堪要挟,强烈要求甲应认领C,但甲
则对丙表示,愿意出具书面表示认领C,但暂时不办认领登记,甲并愿意支
付丙、C每月生活费用10万元,丙应允之。甲之後仍继续与丙来往,两年後
丙又生下一子D,丙要求甲应为其母子女购屋以供居住,每月提供生活费用
应提高为20万元,对D亦只具认领之书面表示即可。但甲却以已减少与丙
女交往,D应非自己所生,乃将C、D及自己之检体送DNA比对,证实C、D皆
非自己所出,乃拒绝丙之需索。 问: 33%
(一)甲仅以书面表示认领而不为认领之登记,是否亦为认领,足使甲与C、D
生父子女关系?
(二)本案甲是否仍须撤销认领?亦是否仍需有撤销认领之意思表示始生阻止
认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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